氮氧化物排放標準怎么修訂?
我國氮氧化物排放量逐年增加,且以火電廠排放為主,主要城市大氣氮氧化物濃度偏高,酸雨正向復合型轉變,部分城市灰霾天數逐年增加,氮氧化物排放造成的環境效應日益明顯。因此,筆者認為,進一步嚴格我國火電廠氮氧化物排放標準勢在必行,火電廠氮氧化物的排放標準迫切需要盡快修訂。要使修訂的排放標準科學合理,就不僅需要研究我國的環境狀況、技術水平和經濟水平,而且需要研究歐美等發達國家的排放標準,借鑒他們的成功經驗。
我國火電廠NOX排放標準制定概況
我國1991年頒布了《燃煤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23-1991),之后歷經1996年和2003年兩次修訂,1996年修訂的《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對新建1000t/h以上的鍋爐(對應300MW機組)規定了NOX的排放濃度要求,對于其他鍋爐的NOX排放沒有要求。2003年修訂的《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23-2003),則按時段和燃料特性分別規定了燃煤、燃油鍋爐的NOX排放限值。無論是1996版還是2003版的標準,對火電廠氮氧化物的控制原則都是基于低氮燃燒技術能達到的排放水平來制訂的。
除國家標準之外,個別省級政府還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頒布了更為嚴格的地方性排放標準。除北京、上海要求新、擴、改建火電廠同步建設煙氣脫硝裝置外,其他省份還是基于低氮燃燒技術的原則,北京還要求已有電廠也安裝煙氣脫硝裝置。
中美歐火電廠NOX排放標準比較
美國從1997年7月9日以后火電廠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就以績效標準(Ib/MWh)和單位輸入熱量的排放(Ib/MBtu)同時給出,2005年2月28日以后新建電廠的排放標準則只有績效標準,淡化了標準限值與燃煤種類、機組效率之間的關系;而歐洲火電廠的氮氧化物排放標準則是無論是現有電廠還是新建電廠,標準限值也均與燃煤揮發分無關,僅在法國的海外部分地區、葡萄牙的亞速爾群島和馬德拉群島、西班牙的加納利群島等個別區域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與燃煤揮發分有關;我國現行火電廠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與煤質揮發分密切相關。
無論是美國、歐洲還是中國,對于火電廠氮氧化物控制的早期都是基于低氮燃燒技術的原則,并且隨著低氮燃燒技術的發展與應用,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要求也逐漸變嚴。美國和歐洲已分別從1997年和2002年要求新建機組在低氮燃燒的基礎上同步加裝煙氣脫硝裝置。
美國、歐洲和中國火電廠的排放標準都是控制一定規模以上的火電排放,如美國控制的是熱功率大于73MW的發電機組;歐洲控制的是熱功率大于等于50MW的火電機組,但煙氣脫硝控制的容量是100MW以上;我國控制的是單臺出力65t/h(相當于與9MW~15MW機組配套)以上除層燃爐、拋煤機爐外的燃煤發電鍋爐;各種容量的煤粉發電鍋爐;單臺出力65t/h以上燃油發電鍋爐以及各種容量的燃氣輪機組的燃煤電廠。
就NOX具體的標準限值而言,我國當前的火電廠氮氧化物排放值限定要求遠遠松于美國和歐洲。綜合考慮我國目前的環境狀況、經濟發展和技術水平等方面,我國火電廠氮氧化物排放標準有向美國、歐洲靠近的必要。
中國、美國、歐洲的火電廠氮氧化物排放標準體系基本類似,歐洲共同體的排放標準是最低要求,各成員國可以制定更加嚴格、執行時間更早的排放標準;美國聯邦政府制定的排放標準也是最低要求,各州可以制定更加嚴格的排放標準;我國國家排放標準也是最低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嚴于國家的排放標準。需要特別指出的是,由于歐盟成員國較多,經濟發展水平差異較大,有些國家的排放標準要比歐盟的標準嚴格得多。
我國火電廠NOX排放標準如何科學修訂?
火電廠氮氧化物排放標準修訂時,應刪除與燃煤揮發分有關的氮氧化物排放限值,無論是現有電廠還是新建電廠,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都不應再與燃煤揮發分掛鉤。
除在新疆、西藏等區域內偏遠的地區以外,所有新建100MW以上的燃煤機組(包括熱電機組)氮氧化物的排放標準應嚴格到200mg/m3,即要求在低氮燃燒的基礎上同步加裝煙氣脫硝裝置。同時,燃煤電廠的NOX排放限值除了濃度表示之外,還可以考慮同時以單位發電量的排放水平給出。
現有電廠中環評批復時預留煙氣脫硝空間的常規煤粉爐電廠應逐步安裝煙氣脫硝裝置,排放標準限值嚴格到200mg/m3。其余現有機組從標準上要求,除燃用無煙煤或劣質貧煤的電廠需加裝煙氣脫硝裝置外,仍應以低氮燃燒技術控制為原則確定NOX
排放限值;但同時要制訂各省火電行業氮氧化物總量控制計劃,通過總量控制計劃實現發達地區300MW及以上機組逐步加裝煙氣脫硝裝置,中等發達地區部分300MW及以上機組逐步加裝煙氣脫硝裝置,欠發達地區300MW及以上機組立足于低NOX
燃燒技術改造。對于中小機組,立足于關停,以實現“上大壓小”。
還應鼓勵省級人民政府結合地方環境狀況、技術經濟水平制訂嚴于國家標準的火電廠氮氧化物排放標準與總量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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