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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環資委發布十一屆人大交付議案審議結果報告

更新時間:2011-12-31 17:16 來源:中國人大網 作者: 閱讀:2747 網友評論0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主席團交付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審議的代表提出的議案共57件,其中要求制定法律的20件,要求修改法律的37件,涉及21個立法項目。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關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之后更加注重法律的修改完善、督促有關方面抓緊法律配套法規的制定、繼續做好法律制定工作等三方面要求及代表議案辦理的工作要求,以提高議案辦理實效為目的,將辦理代表議案與辦理代表建議相結合,與開展立法、監督工作相結合,與重點調研工作相結合,認真研究了各項議案,征求了有關部門意見,通過邀請提議案代表參加座談和調研等方式,與代表加強聯系和溝通,形成了分析報告,提出了議案處理意見。2011年12月8日,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召開了第二十八次委員會全體會議,對議案辦理意見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有關修改環境保護法及修改或制定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法律等議案共20件,結合環境保護法修改起草工作和配合全國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國務院環境保護工作報告,梳理相關議案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有的在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中采納,有的在相關法律的辦理意見中提出

1.關于修改環境保護法的議案8件。環境保護法修改已經列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和全國人大常委會2011年立法工作計劃。按照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我委對修改環境保護法議案的審議意見,根據代表議案提出的建議,環境保護法的條文修改重點完善和銜接了與污染防治各單項法有關的法律制度,及時補充和修改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和環境保護需要并達成共識的法律規定,補充完善了實踐中行之有效的行政責任和問責制度。對有關部門要求修改,但經研究需要繼續實踐,并且不影響法律執行的,本次未予修改。我委成立了起草小組,修改過程中,多次聽取全國人大代表、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人大以及有關專家學者的意見;分赴湖南、湖北、重慶、福建、江蘇、陜西等地進行了調研和座談;就環境保護規劃、環境監測、排污收費和限期治理等修改重點進行了專題論證;修正草案形成后,征求了18個中央機構、國務院有關部門和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的意見,并在江蘇省徐州市召開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環資委、有關議案署名代表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參加的會議,對草案進行研討。經十一屆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第二十七次全體會議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起草工作已經完成。我委已經將草案報送全國人大常委會,建議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

2.關于修改大氣污染防治法的議案3件。

3.關于修改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的議案1件。

4.關于修改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議案1件。

5.關于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議案2件。

6.關于修改環境影響評價法的議案1件。

7.關于制定環境污染事件應急管理法的議案1件。

8.關于制定生態保護相關法律的議案3件。

以上代表議案中提出的強化政府責任、完善總量控制和公眾參與、加大相關違法處罰力度、重視土壤污染防治、修改補辦環評手續的規定、突出完善環境風險防范、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對、重視生態保護、農業生態保護和規定生態補償等建議是環境保護工作中存在的普遍問題,也是環境保護法修改的重點內容,已在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中作出了明確規定。有些屬于專項法律規范的問題,我委建議國務院有關部門加大法律實施力度,在制定相關行政法規、規章和標準時,認真考慮代表意見和建議,待條件成熟時提出立法建議。

二、有關制定自然遺產保護法的議案共2件,根據代表議案,繼續開展自然遺產保護法重點問題的論證工作

9.關于制定自然遺產保護法的議案2件。根據對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第三次會議主席團交付的代表議案審議結果,全國人大常委會已將制定自然遺產保護法列入2010年和2011年立法工作計劃。經過兩年多的工作,我委2010年9月已完成了自然遺產保護法草案的起草工作,并已將草案報送全國人大常委會。議案提出的各項建議,已在草案中得到充分地體現。近一年來,為了配合常委會做好草案的修改和審議工作,使立法基礎更加扎實,同時加深社會有關方面對自然遺產保護立法的理解,我委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領導的批示和有關方面提出的意見和代表議案,繼續就要解決的重點問題進行調研和專題論證,反復聽取有關專家、院士的意見,形成了一系列專題論證報告。目前,法律草案及相關論證材料已經準備完畢,有關方面對符合我國國情的自然遺產的定義、立法保護國家自然遺產的必要性和緊迫性已經基本有了共識,進一步修改之后已經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第二十八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建議將審議自然遺產保護法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

三、代表長期提出的修改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和制定飲用水水源地保護法的議案共18件,建議通過人大常委會聽取國務院專項工作報告加強監督,促進議案的進一步落實

10.關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議案13件。

11.關于修改礦產資源法的議案3件。

鑒于全國人大代表已連續多年提出相同議案。土地管理法和礦產資源法修改已列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由國務院起草。建議國務院有關部門抓緊工作,盡快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同時建議201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國務院關于土地管理和礦產資源開發和保護情況的專項工作報告,推動法律修改審議工作的深入開展。

12.關于制定飲用水水源地保護法的議案2件。

制定飲用水水源地保護法是全國人大代表連續多年提出的議案,是重要的民生問題。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2012年聽取和審議國務院關于保障飲用水安全情況的專項工作報告,推動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工作,并建議國務院有關部門在現行相關法律基礎上,認真研究、充分吸收議案提出的意見建議,由國務院牽頭制定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和污染防治的專門法規。

四、對修改或者制定法律的可行性尚待研究的議案共17件,建議國務院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配套法規和規章,或者通過改進工作解決議案關注的問題,同時繼續開展立法前期研究論證

13.關于制定湖泊生態安全法的議案1件。

我委通過積極推動太湖流域管理條例的出臺,探索湖泊生態保護立法的途徑。2011年4月,我委參加了環太湖五市人大推進太湖治理聯席會議,并聽取了議案領銜代表杜國玲和地方人大對太湖生態安全立法的意見,會后將太湖周邊省、市人大對國務院制定太湖流域管理條例的建議意見匯總送國務院法制辦;6月,我委在江蘇省蘇州市召開代表議案辦理情況反饋會議;7月,我委在江蘇省無錫市召開了湖泊安全立法座談會,圍繞總結地方人大對促進國務院太湖立法工作的經驗,以此推動以湖泊為主的流域立法,加強對太湖、巢湖、滇池、鄱陽湖、洞庭湖依法治理和保護。根據會上全國人大代表和地方人大提出的意見,兩次向國務院法制辦提出太湖流域管理條例草案的修改建議,并得到了采納。太湖流域管理條例已于2011年8月24日經國務院第169次常務會議通過,太湖流域管理條例的頒布,對今后湖泊生態保護立法具有重要的參考和指導作用。

14.關于制定節約用水法的議案1件。

節約用水條例自2005年起已經連續7年列入國務院立法工作計劃。建議國務院有關部門在相關條例制定過程中認真研究吸收議案的具體建議,切實加強水資源節約保護工作加快立法進程,爭取節約用水條例盡早出臺。

15.關于修改水資源保護相關法律的議案4件。

16.關于制定氣候變化相關法律的議案2件。

17.關于制定原子能法的議案1件。

18.關于制定大洋礦產資源勘探開發和管理法的議案1件。

19.關于制定海岸帶保護法的議案1件。

20.關于修改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議案3件。

21.關于修改氣象法的議案1件。

以上代表議案所提出的意見,我委已向國務院有關部門征求意見,并結合我委的立法和調研工作,分別進行了研究,我委認為代表議案中提到的問題,有的是執行層面的問題,需要加強部門協調和法律法規、政策措施的落實,有些是立法應當細化的問題,應當完善配套法規。建議國務院有關部門加大法律的實施力度,嚴格執法,并根據代表議案,對法律中可能涉及的管理職責、制度和措施等內容深入研究論證,在制定相關行政法規、規章和標準時,認真考慮代表意見和建議。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附件: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關于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主席團交付審議的代表提出的議案的審議意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

  2011年12月28日

  附件: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關于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主席團
交付審議的代表提出的議案的審議意見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主席團交付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審議的代表提出的議案共57件,其中要求制定法律的20件,要求修改法律的37件,涉及21個立法項目。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關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之后更加注重法律的修改完善、督促有關方面抓緊法律配套法規的制定、繼續做好法律制定工作等三方面要求及代表議案辦理的工作要求,以提高議案辦理實效為目的,將辦理代表議案與辦理代表建議相結合,與開展立法、監督工作相結合,與重點調研工作相結合,認真研究了各項議案,征求了有關部門意見,通過邀請提議案代表參加座談和調研等方式,與代表加強聯系和溝通,形成了分析報告,提出了議案處理意見。2011年12月8日,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召開了第二十八次委員會全體會議,對議案辦理意見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有關修改環境保護法及修改或制定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法律等議案共20件,結合環境保護法修改起草工作和配合全國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國務院環境保護工作報告,梳理相關議案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有的在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中采納,有的在相關法律的辦理意見中提出

  1.關于修改環境保護法的議案8件

  徐景龍、張喆人、吳建平、周曉光、張慶偉、劉慶寧、蘇壽堂等217位代表和海南代表團提出關于修改環境保護法的議案8件(第21、63、83、126、166、219、338、485號),其中吳建平代表領銜提出的議案附有完整的修改草案。議案提出,環境保護法已經公布實施二十余年,需要修改,建議根據實踐需要,建立完善環境保護的各項制度,優化管理體制,強化政府的環境責任,加大對環境違法行為的懲罰力度。

  環境保護法修改已經列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和2011年立法工作計劃。我委成立了起草小組,著手對環境保護法條文進行修改。按照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我委對修改環境保護法議案的審議意見,根據代表議案提出的建議,環境保護法的條文修改重點完善和銜接了與污染防治各單項法有關的法律制度,及時補充和修改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和環境保護需要并達成共識的法律規定,補充完善了實踐中行之有效的行政責任和問責制度。對有關部門要求修改,但經研究需要繼續實踐,并且不影響法律執行的,本次未予修改。修改過程中,我委多次聽取全國人大代表、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人大以及有關專家學者的意見;分赴湖南、湖北、重慶、福建、江蘇、陜西等地進行了調研和座談;就環境保護規劃、環境監測、排污收費和限期治理等修改重點進行了專題論證。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主要內容包括:完善環境標準、環境監測和環境保護規劃等環境管理的基本制度,銜接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完善跨行政區污染防治制度,補充總量控制制度,完善保護和改善環境的措施,進一步明確企業責任,完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制度。為了落實政府和排污單位責任,專門增加監督檢查一章,從政府對排污單位的監督、公眾對政府和排污單位的監督、上級政府機關對下級政府機關的監督、發揮人大監督作用等多方面強化了監督檢查措施。此外,對應上述條文修改,并與其他單項污染防治法律責任相銜接,完善了法律責任一章的內容,重點補充了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和國家工作人員法律責任的規定。修正草案形成后,征求了18個中央機構、國務院有關部門和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的意見,并在江蘇省徐州市召開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環資委、有關議案署名代表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參加的會議,對草案進行研討。經十一屆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第二十七次全體會議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已報送全國人大常委會,目前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已送國務院辦公廳征求意見。建議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

  2.關于修改大氣污染防治法的議案3件

  徐景龍、傅企平、秦希燕等93位代表提出修改大氣污染防治法的議案3件(第20、313、377號),其中秦希燕代表領銜的議案附有完整的修改草案。議案認為,大氣污染防治法2000年第二次修訂距今已10年,隨著我國工業化、城市化快速發展,大氣污染總體形勢日益嚴峻,公眾對環境質量要求不斷提高,現行大氣污染防治法在法律制度和法律責任的規范上存在眾多問題,已難以滿足大氣污染防治的現實需要,亟待修改,建議強化政府責任,完善有關總量控制、排污許可、機動車管理、公眾參與等重要法律制度和措施,完善法律責任。

  大氣污染防治法修改已列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曾列入常委會2010年立法計劃二類項目。環境保護部已將修訂草案送審稿報送國務院審議。環境保護部送審稿的內容主要是強化地方政府負責的監督考核機制、創設大氣污染區域聯防聯控機制,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健全大氣排污許可證制度,調整機動車船污染防治的思路,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我委認為,代表議案中提出的強化政府責任、完善總量控制和公眾參與等建議是環境保護工作中存在的普遍問題,也是環境保護法修改的重點內容,在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作出了明確規定。對于代表提出的關于大氣污染防治的特殊問題,我委建議國務院法制辦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立法計劃加緊進行草案的審查、修改工作,在送審稿的審查、修改中認真研究采納代表議案的建議和意見,盡快將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3.關于修改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的議案1件

  徐景龍等31名代表提出修改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的議案1件(第19號)。議案提出,需要增強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的可操作性,建議完善噪聲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體制,規范對周圍生活環境干擾很大的偶發性強烈噪聲和低頻噪聲,重新界定現行的“超標加擾民”的噪聲認定標準,進一步完善并全面實行環境噪聲污染排污費的征收制度,增加限制高噪聲工具的使用,增加對農村聲環境管理的規定,在法律責任中對罰款額度做出規定。

  環境保護部認為,1996年制定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對防止環境噪聲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保障人體健康發揮了重要作用。經過十余年的實施,該法已經暴露出很多問題。比如“環境噪聲污染”的定義不科學、缺少農村聲環境保護的規定、噪聲防治措施有效性不足、管理體制不順、法律責任無法執行等。交通運輸、建筑施工產生的噪聲污染,在全國許多地方特別是大中城市,已經成為一個十分突出的環境問題,因此,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已經落后于我國環境保護工作的形勢,不能滿足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的實際需要。建議適時修改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我委開展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后評估認為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亟待修改完善。由于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制定的較早,很多條款是比照環境保護法制定的,對于共同的制度性問題,已經在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中體現。對于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的特殊問題,建議國務院有關部門清理噪聲法中與目前經濟社會體制已經不相適應的規定,重點是完善噪聲定義,修訂環境噪聲標準,完善法律責任,并適時提出立法建議。

  4.關于修改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議案1件

  張全等30位全國人大代表提出修改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議案1件(第64號)。議案提出,因違法處置、傾倒工業固體廢物造成環境污染的事件屢禁不止,因此亟需加強對工業固體廢物的管理。現行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雖然對工業固體廢物管理作了規定,但相對比較原則,難以滿足現實工業固體廢物管理的需要,需要及時予以修訂。

  環境保護部認為,2004年修訂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雖然對促進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工作、加強工業固體廢物的管理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經過幾年的實施,該法也暴露出一些問題,需要修改和完善。議案提出的建議,具有很強的針對性,環境保護部將開展相關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論證等立法基礎工作并建議適時修改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我委開展的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相關法律后評估認為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需要修改完善。代表議案中提出的加大相關處罰力度,對單位和相關責任人都應當進行處罰的意見,在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中已經補充規定。對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環境的一些特殊問題,如代表議案提出的通過實施分類管理、建立重點管控工業固體廢物的經營資質管理制度和轉移聯單制度、完善工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標準體系等制度加強工業固體廢物管理,建議國務院有關部門充分研究論證,并采取進一步措施解決議案關注的問題。

  5.關于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議案2件

  徐景龍、趙林中等62位全國人大代表提出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議案2件(第18號、第315號)。議案指出,土壤是構成生態系統的基本環境要素,是人類賴以生存的物質基礎,也是經濟社會發展不可或缺的重要資源。我國土壤污染的總體形勢相當嚴峻,已對生態環境、食品安全、人民身體健康和農業可持續發展構成嚴重威脅,建議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保護土壤生態環境。

  環境保護部認為,土壤污染防治是新時期環境保護的一項重要任務。我國的現行法律法規中,對土壤保護、農田保護有一些零星的規定,但多分散而不系統,缺乏可操作性,不能滿足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的需要,建議抓緊研究制定土壤污染防治的專門立法。農業部認為,加強土壤污染防治,對于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和農業可持續發展非常必要和重要。但是,土壤是各類污染源的最終承受主體這一特性,決定了防治土壤污染的關鍵是抓好各類污染源管理,建議當前將工作重點放在嚴格執法監管和完善配套規定上來,暫不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

  我委認為,我國土壤污染總體形勢嚴峻,應當重視,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有必要依法完善。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因此規定,國家環境保護規劃中關于環境污染防治的內容應當解決土壤污染等突出環境問題,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支持土壤污染防治。我委建議國務院有關部門嚴格執法監管、加強對農民的指導扶持和完善有關土壤污染防治的配套規定,同時對是否單獨立法進行深入研究論證。

  6.關于修改環境影響評價法的議案1件

  周曉光等30位代表提出關于修改環境影響評價法的議案1件(第125號)。議案提出,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對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而擅自開工建設的單位,可以補辦環評手續;逾期不補辦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這一條款規定缺乏法律條文的嚴肅性,而且會造成不少影響環境的項目先上馬后報批。建議將該條進行修改。

  環境保護部認為,環境影響評價法對加強我國規劃和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議案所提關于未批先建項目限期補辦環評手續的規定,各方面對此批評意見相當集中。一些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對環境和人民群眾身體健康造成了嚴重危害,應當予以嚴厲打擊。因此,建議將環境影響評價法的修改問題早日提上議事日程,并爭取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或年度立法計劃。

  我委認為,2008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環境影響評價法進行了執法檢查,檢查報告中明確提出一些地區和部門存在著“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未評先批”等違法現象是環境影響評價法實施中存在的主要問題之一。從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實際執行的情況看,這一條影響了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有效實施,也損害了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因此,建議對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規定進行研究,適時進行修改。

  7.關于制定環境污染事件應急管理法的議案1件

  張全等30位全國人大代表提出制定環境污染事件應急管理法的議案1件(第62號)。附有環境污染事件應急管理法草案。議案指出,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工業化進程的推進,我國面臨的環境問題日益突出。近年來,環境污染事件呈高發態勢。鑒于環境污染事件多發,環境污染事件對社會產生的影響往往較大,而環境污染事件的預防和處置專業性較強,相關管理制度和法律規定不完善,政府應急管理體系難以滿足環境污染事件應急管理的需要。

  環境保護部認為我國環境污染事件應急管理的法律框架已經初步建立,配套的行政法規、規章和標準正在逐步完善,環境污染事件應急管理的相關制度建設正在加強。代表在議案中提出的具體意見和建議,將在環境保護相關法律的修改和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制定過程中認真考慮,充分吸收。國家海洋局認為對環境污染突發事件的管理應當是全過程管理,以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目前關于環境污染事件應急管理的法律和政策措施已經較為完備。代表在議案中所提問題,有些是執行層面的問題,有些是立法應當細化的問題,應當通過法律修改和嚴格執法加以解決。

  我委認為環境污染事件應急十分重要,雖然突發事件應對法對環境污染事件已經有了一般規定,但是由于突發環境污染事件已經成為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問題之一,為了突出完善環境風險防范、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對的內容,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在原來條文規定的基礎上,專門增加了關于環境污染事件應急的內容,規定應當依法加強環境污染風險的控制;在應對突發事件時,應當避免或減少對環境造成損害;在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應當及時組織評估事件造成的環境影響和損失。對于代表議案提出的具體建議,我委建議環境保護部和國家海洋局等國務院有關部門加大法律的實施力度,同時,在制定相關行政法規、規章和標準時,認真考慮代表意見和建議,完善環境污染事件應急管理的制度建設。

  8.關于制定生態保護相關法律的議案3件

  張慶偉等31名代表提出關于制定生態保護法的議案1件(第10號)。議案認為,雖然近幾年生態建設和環保方面取得一些成效,但生態環境狀況仍然十分嚴峻,地下水、森林、礦藏等資源不合理開發利用情況嚴重,粗放經濟增長方式仍未改變。生態保護特別是生態補償機制方面立法相對滯后,部門和單位監管薄弱等原因使生態遭到破壞,帶來一系列生態問題。建議制定生態保護法。王保存等33名代表提出關于制定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法的議案1件(第180號)。議案認為,我國農業資源數量有限,生態環境脆弱;農村環境的污染正由局部向整體蔓延;農業自身造成的污染日趨嚴重;農業生態環境惡化導致農產品污染加劇,對農業農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國家糧食安全甚至社會穩定帶來負面影響。建議制定農業生態保護法,將農業生態環境的建設、保護、監督與管理等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黃美緣、閆傲霜、劉紀林等94名代表提出關于制定生態補償法的議案3件(第103、248、428號)。議案認為,雖然近幾年生態建設和環保方面取得一些成效,但生態環境狀況仍然十分嚴峻,我國生態體系相當脆弱、生態環境持續惡化、生態安全面臨風險的趨勢還沒有從根本上扭轉。特別是生態補償機制方面立法相對滯后,部門和單位監管薄弱等原因使生態遭到破壞,帶來一系列生態問題。建議制定生態保護的相關法律。

  農業部、環境保護部、國家林業局、國家海洋局認為,為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維護生態平衡,我國已經制定了環境保護法、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防沙治沙法、野生動物保護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等一系列法律。對自然生態各基本要素的保護已經形成比較完整的法律框架。生態保護領域存在的問題,有些是執行層面的問題,有些是部門協調問題,有些是需要細化的規定,建議通過制定相關配套行政法規、規章、標準,加強技術指導和經濟激勵政策落實。其中,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的起草已被列為國務院2011年立法工作計劃二類需要抓緊工作、適時提出的項目,環保部與農業部聯合起草了草案,已報送國務院,現正由國務院法制辦進行審查修改。生態補償條例的起草工作已被列為國務院2011年立法工作計劃三類需要積極研究論證的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正在起草。

  我委認為,加強生態保護和農業生態保護十分重要,從當前的情況看,各個生態要素保護的相關法律雖然較為齊全,但還不能覆蓋所有方面,是補充規定各生態要素保護的法律還是整體立法保護,需要進一步研究,目前的立法條件還不成熟。為了體現生態保護和農業生態保護的重要性,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在國家環境保護規劃的條款中明確了對生態保護的原則要求,規定“國家環境保護規劃內容應當包括自然生態保護和環境污染防治的目標、主要任務、保障措施等”,同時規定了自然生態保護的原則、重點、制度等,還專門補充了關于農業和農村生態保護的內容,規定加強農業生產環境保護監管,明確通過財政預算支持農村環境治理。我委十分關心生態補償問題,6月專門在湖北恩施召開了建立健全生態補償機制座談會,與國務院有關部門進行了座談,并于9月邀請財政部領導將生態補償機制建立和完善的進展情況做了匯總和說明。我委建議有關部門認真研究代表議案的建議,加強相關立法研究論證工作。對于代表議案中提到的執行層面的問題,我委建議國務院有關部門加強協調和推動法律法規、政策措施的進一步落實,在有關法律法規制定過程中認真考慮充分吸納議案中所提建議,以滿足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需求。

  二、有關制定自然遺產保護法的議案共2件,根據代表議案,繼續開展自然遺產保護法重點問題的論證工作

  9.關于制定自然遺產保護法的議案2件

  張慶偉、馬元祝等61名代表提出關于加快制定自然遺產保護法的議案2件(第2、264號)。議案提出,伴隨經濟的高速發展,自然遺產承受著巨大的開發壓力,保護工作面臨許多困難,亟需通過立法進一步加強和完善自然遺產保護工作。議案認為,我國在文化和自然遺產保護方面,自然遺產保護立法仍是空白,以國家立法的方式對我國自然遺產加以保護,是保護自然遺產的重要保障,是文明和社會進步的體現。議案建議,結合我國現行的自然保護區制度和風景名勝區制度明確我國的自然遺產范圍,明確有關人民政府保護自然遺產的責任,明確自然遺產保護規劃的法律地位和作用,規范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

  根據對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第三次會議主席團交付的代表議案審議結果,全國人大常委會已將制定自然遺產保護法列入2010年和2011年立法工作計劃。經過兩年多的工作,我委已完成了自然遺產保護法草案的起草工作,并已將草案報送全國人大常委會。議案提出的各項建議,已在草案中得到充分地體現。近一年來,為了配合常委會做好草案的修改和審議工作,使立法基礎更加扎實,同時加深社會有關方面對自然遺產保護立法的理解,我委根據有關方面提出的意見,繼續就自然遺產的定義及其與現行保護制度的關系進行調研和專題論證,反復聽取有關專家、院士的意見,形成了一系列專題論證報告。目前,法律草案及相關論證材料已經準備完畢,建議將審議自然遺產保護法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

  三、代表長期提出的修改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和制定飲用水水源地保護法的議案共18件,建議通過人大常委會聽取國務院專項工作報告加強監督,促進議案的進一步落實

  10.關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議案13件

  徐景龍、任玉奇、高曉明、地力毛拉提、孫桂華、武秀君、孫傳敏、張有會、車曉端、潘雪紅、張慶軍、陳學平、買世蕊等407名代表提出關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議案13件(第26、84、106、115、205、239、263、275、314、337、417、443、538號)。議案提出,建議盡快修改土地管理法,提高征地補償標準,改革征地補償方式,縮小土地征用范圍,規范征地程序,健全土地權利體系,完善耕地保護制度和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制度等土地管理基本制度,強化法律責任,加大土地執法監察力度。

  修改土地管理法是全國人大代表連續多年提出的議案,十屆人大共提出議案76件,十一屆人大一至三次會議共提出議案32件。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高度重視土地管理法修改工作。土地管理法修改已列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并曾先后列入2009年和2010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工作計劃,國務院將土地管理法(修訂)列為2011年立法工作計劃二類需要抓緊工作、適時提出的項目。今年4月國務院法制辦正式啟動法律修改工作,并組成了聯合工作組,正在抓緊修改草案的起草工作。

  我委認為,隨著我國工業化和城鎮化的快速發展,現行土地管理法中的一些規定已經不能完全適應新的形勢發展要求。從歷年代表關于土地管理法修改的議案來看,征地補償標準、補償方式、土地征用范圍、征地程序、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等方面的問題是代表議案中反映較為集中和強烈的,也是現行土地管理法亟待解決的突出問題。在土地管理法的修改過程中,我委提前介入,與國務院法制辦、國土資源部等有關部門保持密切聯系溝通,督促有關部門加快起草工作進程,注意吸收采納代表議案提出的意見建議。經與國務院法制辦溝通,代表議案中提出的許多建議都已在修改草案中得到采納和體現。為了推動法律修改審議工作的深入開展,我委已建議201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國務院關于土地管理情況的專項工作報告。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督促國務院辦公廳盡早上報土地管理法修改草案,在國務院將土地管理法修改草案正式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后,我委將繼續開展有關調研,認真配合全國人大常委會做好審議工作,爭取使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盡快出臺。

  11.關于修改礦產資源法的議案3件

  袁澤、黃河、李崇等94名代表提出關于修改礦產資源法的議案3件(第91、269、540號)。議案建議對礦產資源法不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內容進行修改,按照礦業市場化的要求,修改按照不同所有制區別對待礦業企業的規定,建立和完善礦業權出讓、轉讓制度和礦業稅費及經濟利益分配機制。

  修改礦產資源法是全國人大代表連續多年提出的議案,十屆人大共提出議案13件,十一屆人大一至三次會議提出議案5件。礦產資源法修改已列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由國務院起草。國務院將礦產資源法(修訂)列為2011年立法工作計劃三類需要積極研究論證的項目。國土資源部已經形成了礦產資源法修改草案的征求意見稿,并對意見逐條進行梳理匯總。代表們提出的關于進一步明確探礦權采礦權出讓、轉讓的原則、方式和條件,完善礦業費稅及資源經濟利益分配制度、取消不同所有制礦業企業的區別性規定、增加優化礦業產業結構等方面的建議,也是當前礦產資源法修改起草中研究的重點問題。

  我委認為,伴隨現代企業制度和礦業資本市場的逐步建立,議案提出的現行礦產資源法中按所有制區分礦山企業以及礦業權管理的有關規定不允許轉讓等內容確實已經不宜適用,亟待修改。為了推動礦產資源法的順利修改,我委已建議201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國務院關于礦產資源開發和保護情況的專項工作報告,主要是我國礦產資源開發和保護的基本情況,戰略性資源的保護和儲備情況,礦產資源開發中的環境保護和補償情況,存在的問題和下一步的工作打算等。建議國土資源部結合全國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抓緊完成草案,上報國務院,按照程序盡快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12.關于制定飲用水水源地保護法的議案2件

  徐景龍、儲亞平等66名代表提出關于制定飲用水水源地法的議案2件(第5、539號)。議案提出完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建立飲用水水源污染防治規劃、飲用水水源環境管理評估制度,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生態補償機制、飲用水水源污染防治應急預警機制,強化分散式飲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加大資金投入,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專項基金制度,實現綜合管理。制定飲用水水源地保護法是全國人大代表連續多年提出的議案,十一屆人大一至三次會議提出議案6件。

  環境保護部認為,環境保護部已經制定了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并按照國務院辦公廳的要求做好了規章清理工作,目前,正根據新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結合各部門、各地方的意見,研究制定相關法規,擬從明確職責分工、加強信息共享、完善監管機制等方面,進一步健全飲用水水源保護法律制度。水利部認為,水利部已經就有關問題開展了大量前期研究論證工作,自2004年起組織開展了飲用水水源地管理與保護條例的立法前期研究與起草工作,進行了大量的實地調研,取得了多個專題研究成果,并已提出了條例草案,建議先制定飲用水水源地管理與保護條例,待時機成熟后,再研究制定飲用水水源地保護法。

  我委認為,飲用水安全與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息息相關,保障飲用水安全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基本任務。近年來,保障飲用水安全工作取得了積極成效,但飲用水水源地保護、供水安全和飲用水水質保護還存在突出問題。現行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是1989年國家環境保護局、衛生部、建設部、水利部、地礦部制定的,僅在2010年對個別條款作了與現行法律的銜接性修改。水利部自2004年起組織開展了《飲用水水源地管理與保護條例》的立法前期研究與組織工作。2006年國務院召開研究飲用水安全問題的會議,要求環境保護部、水利部、建設部、衛生部、國土資源部等完善水源地保護的法律制度,強化和充實飲用水安全保障的有關規定。我委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2012年聽取和審議國務院關于保障飲用水安全情況的專項工作報告,在現行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及水法等法律基礎上,由國務院牽頭制定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和污染防治的專門法規,認真研究、充分吸收議案提出的意見建議。

  四、對修改或者制定法律的可行性尚待研究的議案共17件,建議國務院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配套法規和規章,或者通過改進工作解決議案關注的問題,同時繼續開展立法前期研究論證

  13.關于制定湖泊生態安全法的議案1件

  杜國玲等39位全國人大代表提出制定湖泊生態安全法的議案1件(第182號)。議案以太湖流域案情為例,提出加快制定湖泊生態安全法,對湖泊周邊的山林、濕地等實施一體化保護。

  環境保護部、國家林業局認為,加強湖泊生態保護,對于維護河湖水質安全、保障良好的水生態環境具有重要意義。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畜牧法、森林法等法律從不同角度已經對湖泊管理和保護做出了規定。對湖泊保護具有普遍性的問題,建議嚴格執法,確保現行各項適用于湖泊保護法律制度的落實,對于具有特殊地域性的湖泊保護,建議通過制定適用于特定湖泊流域的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實現。

  我委認為,湖泊生態安全是我國水環境的集中反映,湖泊生態安全要求湖泊水質、水量相互依賴、密不可分、綜合評價,湖泊生態安全形勢已經相當嚴峻,應以流域安全概念加快湖泊生態安全立法。但是湖泊安全立法的綜合性很強,當前沿湖各地方對湖泊保護立法的成功經驗,對湖泊生態安全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應當通過區域性、流域性的地方性法規積極推動帶動湖泊的生態安全立法工作。為了辦理好湖泊生態安全法議案,我委積極推動太湖流域管理條例的出臺。2011年,國務院將太湖流域管理條例列入一類立法計劃。2011年4月,我委參加了環太湖五市人大推進太湖治理聯席會議,并聽取了議案領銜代表杜國玲和地方人大對湖泊生態安全立法的意見。我委對代表議案、太湖流域地方人大的意見和過去的研究論證進一步梳理,形成并向國務院法制辦提出了對太湖流域管理條例草案的建議。2011年6月,我委在江蘇省蘇州市召開代表議案辦理情況反饋會議。根據全國人大代表和有關地方人大的反饋意見,我委向國務院法制辦提出了對太湖流域管理條例草案的補充建議,并得到了采納。太湖流域管理條例已于2011年8月24日經國務院第169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同時,我委積極總結立法經驗,推動國務院和地方根據各個湖泊的情況立法。2011年7月,我委在江蘇省無錫市召開了湖泊安全立法座談會。座談會圍繞總結地方人大對促進國務院太湖立法工作的經驗,推動對太湖、巢湖、滇池、鄱陽湖、洞庭湖依法治理和保護,交流了治理保護立法工作的情況,總結了長期在湖泊生態保護實踐中積累的寶貴經驗,對今后湖泊生態保護立法具有參考和指導作用。

  14.關于制定節約用水法的議案1件

  秦希燕等31名代表提出關于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用水法》的議案1件(第376號)。附有節約用水法草案。議案建議明確水資源短缺和供需緊張狀況,強調建設節水型社會的必要性和緊迫性;明確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民負有節水責任、義務和用水行為規范;鼓勵支持開展節水工藝流程和技術、器具的研究開發和推廣使用;強化缺水地區節水器具推廣使用和非節水型器具淘汰等行為;明確城市和農村節水管理體制;表彰節水有功的先進單位和個人,并對浪費水資源的行為及其相關負責人進行處罰等。

  水利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認為,隨著工業化、城鎮化的快速推進,我國水資源形勢更加嚴峻,強化水資源節約保護工作越來越重要。嚴格水資源管理已經成為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戰略措施。議案中對我國水資源現狀以及節水立法必要性的分析深入全面,議案提出的法律建議稿對政府責任、城鎮及農村用水管理、節水措施等作了規定,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制定節約用水條例已列入國務院立法工作計劃三類需要積極研究論證的項目,由水利部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起草。

  我委認為,我國是一個水資源短缺的國家,隨著國民經濟持續快速發展、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水資源緊缺、水環境惡化等水問題已經成為我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制約因素。節約用水是減少水資源無效消耗,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緩解水資源緊缺的根本性措施。保護水資源首先要貫徹開源節流、節約優先的原則。從2005年起,節約用水條例已經連續7年被列入國務院立法工作計劃。我委建議,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加快立法進程,爭取條例盡早出臺,有關部門在相關條例制定過程中認真研究吸收議案的具體建議,切實加強水資源節約保護工作。

  15.關于修改水資源保護相關法律的議案4件

  曹大正、張有會、劉錫潛等93名代表提出修改水法的議案3件(第284、285、513號)。議案提出,在水法中增加相應級別的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等法律主體的責任和義務,增加規劃的透明度,流域、區域內民事、行政主體的知情權,增加商業化運作制度,增加農村水利設施的建設、利用、保護條款,增加和細化法律責任,建立國家水資源督察機構。賴鞍山等31名代表提出關于盡快制定《水資源保護法》的議案1件(第357號)。議案提出,依法建立完善水資源保護管理制度,實現水資源可持續利用。

  水利部提出,2002年修訂實施的水法和2008年修訂實施的水污染防治法,適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要求,突出了水資源保護和水污染防治,規定了水資源保護的基本原則和主要制度,構建起我國水資源保護的法律框架。從水資源保護立法來看,當前應結合水資源保護工作實際,研究制定相關行政法規,以進一步落實、細化法律原則和制度,增強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對于議案中提出的具體建議,國家已經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2005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水利部、農業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建立農田水利建設新機制的意見》,要求逐步建立起農田水利建設健康發展的長效機制。水利部制定了《水利規劃管理辦法(試行)》,對水利規劃體系、編制、審批、實施等作出了明確規定。水利部還將在配套法規中予以認真研究和考慮關于增加和細化法律責任問題,對建立專業執法隊伍督察機構問題,將進行專項調研。

  我委認為,中央高度重視水利改革,今年發布的中央一號文件就是《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決定》,代表議案中提出的水資源規劃與整體利用、流域水污染防治、水資源節約利用等建議,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建議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中央文件精神,結合議案提出的問題,加大法律實施力度,在制定或修改水法相關配套法規規章過程中積極吸收代表提出的意見,在實踐中不斷探索改革與發展的問題。

  16.關于制定氣候變化相關法律的議案2件

  張慶偉等31位代表提出制定氣候變化應對法的議案(第167號)。議案認為,近年來我國的應對氣候變化工作取得了顯著成績,但在應對氣候變化體制機制建設方面存在著部門職責不清、權力義務不明,統一的協調應對機制、穩定的投入機制不健全,有關預測報告等發布渠道尚未法定化等問題,需要盡快制定氣候變化應對法予以解決;議案建議法律的主要框架和內容包括7個方面:應對氣候變化的基本方針和原則,各級政府及其部門的相關行動,相關專項規劃的制定和實施,適應氣候變化和減緩氣候變化的法律制度和措施,相關的科學評估和信息統一發布制度,加強相關科學研究的措施。褚君浩等30位代表提出制定低碳技術促進法的議案(第229號)。該議案在2010年人大專題調研和上海市政府參事調研的基礎上形成。議案認為在國際氣候變化和低碳發展的形勢下,發展低碳技術十分迫切和重要。當前我國發展低碳技術的關鍵是核心技術和政策環境,建議制定低碳技術促進法,明確規定促進低碳技術發展的指導思想、節能減排指標的制定和實現方略、促進低碳技術核心技術研發的引導政策、促進低碳技術廣泛應用的政策和人文環境等內容。

  國家發展改革委認為,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積極應對氣候變化的決議》有關規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建議,國家發展改革委已將氣候變化立法作為2010—2012年完成的重點立法項目之一,目前已制定了立法工作計劃,組織各方面專家開展立法評估和前期研究,并正在政府網站公開征求社會各方的建議。國務院發展改革委、科技部提出,2010年10月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了《關于組織實施低碳技術創新及產業化示范工程的通知》,重點促進鋼鐵、有色、石化等產業的低碳排放技術發展;科技部聯合有關部門制定發布了《中國應對氣候變化科技專項行動》,加強新能源汽車、可再生能源、氫能、燃料電池、新一代核能、碳捕集與封存等低碳技術的研發和示范;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等部門還制定和實施了一系列的相關規劃和示范工程。

  近年來,我委根據國際氣候變化談判和國內節能減排工作的形勢,把跟蹤檢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積極應對氣候變化的決議》落實情況和相關節能減排工作作為我委監督和調研工作的重要內容。按照決議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同時建議國務院著手啟動研究擬訂有關應對氣候變化問題的法律草案相關工作。從當前低碳技術發展的總體情況來看,很多技術尚處于研發和示范應用階段,需要國家通過相應的法律和政策措施,為低碳技術發展創造適宜的法律和政策環境。在立法方面,現行的節約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已經規范了促進節能和可再生能源技術發展的法律措施,國務院有關部門正在研究起草的氣候變化應對法,也把促進低碳技術發展考慮為重要內容。因此,從相關法律之間的關系和氣候變化應對與低碳技術發展的關系來看,我委建議在做好相關法律之間銜接關系的基礎上,在氣候變化應對法的法律框架中列出專門章節規定促進低碳技術發展的法律制度和措施,并在有關法律規定基礎上,由國務院有關部門相應制定配套規定,包括相應的產業政策和技術規范,為低碳技術的發展提供系統的法律和政策保障。我委將繼續配合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有關部門,進一步做好應對氣候變化相關法律的有關工作。

  17.關于制定原子能法的議案1件

  顧逸東等30名代表提出關于盡快制定原子能法的議案1件(第61號)。議案提出,隨著我國核電事業的快速發展和原子能技術的廣泛應用,有關原子能開發利用的國家安全和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以及環境保護問題越來越顯得重要。規范和調整原子能活動領域各種錯綜復雜的關系、解決日益突出的矛盾和問題顯得更加迫切,建議盡快制定原子能法。議案分析了制定原子能法的必要性、緊迫性和可行性,提出了立法的指導思想和法律應當包括的主要內容。

  原子能法已經列入2011年國務院立法工作計劃,作為第三類需要積極研究論證的項目,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和國家能源局聯合起草。工信部和國家能源局認為,近年來,我國核電發展迅速,在核安全管理方面也面臨著巨大壓力。現行有關核電管理和核安全的法律法規,總體上比較滯后,迫切需要進一步加強和完善。環境保護部認為,由于核電和核安全管理涉及多個部門,原子能法的制定將面臨著多種因素的制約,起草難度比較大,建議先行從各方認識比較一致的核安全領域入手,制定專門的核安全法,以有效解決我國核安全管理方面的問題。

  我委認為,隨著我國原子能工業的快速發展,原子能法缺位問題日漸突出,已難以適應國民經濟建設和國防現代化建設的需要。我委將密切關注原子能法草案的起草工作情況,與國務院有關部門保持聯系溝通,督促原子能法草案的起草工作加快進行。

  18.關于制定大洋礦產資源勘探開發和管理法的議案1件

  蘇文全等30位代表提出關于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洋礦產資源勘探開發和管理法》的議案1件(第105號)。議案提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確定了國際海底區域及其資源是人類的共同繼承遺產,國際海底區域具有極大的經濟價值、科研價值和軍事價值,是維護我國在國際海底利益、為經濟社會發展拓寬空間的必然選擇。享有國際海底區域資源權益,有賴于國家對其資源的權屬、勘探、開發和管理等問題的國內立法。因此,應當借鑒美國、德國、英國、法國等發達國家的立法經驗和實踐,制定我國的大洋礦產資源勘探開發和管理法。

  國土資源部、國家海洋局認為,開展大洋礦產資源勘探開發和管理立法工作十分必要。以法律手段對國際社會產生影響,已經成為國際政治斗爭中的有效方式。目前,我國尚無深海海底勘探和開發的國內立法,為提高我國在有關國際組織和相關國際立法中的作用,維護國家海洋權益,應當加強國際海底區域礦產資源勘探開發的立法工作。該立法工作已經列入國家海洋局2011年立法工作計劃和2011年重點工作任務,擬于2012年底完成立法研究相關報告及法律文本的起草工作。

  我委認為,國際海底區域,是人類共同繼承遺產,除具有重要的經濟價值外,還有巨大的政治、外交、科研和軍事價值,已經成為大國爭奪的重點資源。我委9月在渤海進行了環境立法調研,認為應當從戰略高度認識海洋開發、利用與保護的重要意義。我委建議國務院有關部門積極開展大洋資源勘探開發管理相關問題的調研工作,對法律中可能涉及的管理職責、制度和措施等內容作深入的研究論證。

  19.關于制定海岸帶保護法的議案1件

  莫照蘭等30位代表提出關于《海岸帶保護法》立法的議案1件(第486號)。議案提出,發展海洋經濟是我國的重要發展戰略。目前我國海岸帶開發利用的不合理引起環境退化加劇,海岸及其附近海域污染嚴重,環境質量急劇下降,海岸帶管理不明確,導致部門行業之間、用海者之間、中央地方之間存在嚴重矛盾,糾紛不斷。我國缺乏規范各個涉海或者不涉海行業和海洋資源的綜合性法律,建議整合現有立法資源,推進海岸帶保護立法。

  國土資源部、國家海洋局認為,海岸帶是世界沿岸國家和地區的寶貴資源。海岸帶自然條件優越、資源豐富、環境優美、科技文化發達、交通便利,能夠為經濟發展提供最有利的條件。但是,各地區、各經濟部門對海岸帶實施分行業管理,制定涉及海岸帶利用的政策措施缺乏全局統一利用的宏觀把握,相互之間也缺乏協調與銜接,存在海岸線、用海和用地的沖突。從世界范圍看,海岸帶立法是世界性的發展趨勢。美國、日本、英國、澳大利亞、新加坡等都制定了海岸帶保護法。我國江蘇、山東等地也頒布了相關地方性法規。目前,國家海洋局正在組織開展海岸帶立法研究工作,已經完成了立法基礎研究,形成了法律文本,正在研究如何協調部門之間的管理職責。環境保護部認為,隨著沿海經濟快速發展,不合理開發利用給海岸帶區域帶來很大的環境壓力,現行法律法規缺乏系統性和針對性,無法有效解決海岸帶保護面臨的各種問題。建議在合理界定“海岸帶”范圍的基礎上,做好海岸帶保護立法的研究論證工作,推動立法進程。

  我委認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二五”規劃綱要提出要堅持陸海統籌,海岸帶管理正是陸海統籌的主要體現。海岸帶開發利用某種程度上已經影響到海洋的生態安全,海洋環境保護法和海島保護法已經對海岸線管理提出了明確要求,我委建議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據現行有關法律,制定更加嚴格的措施,統籌安排,保護好海洋,并在完善有關制度規范的基礎上,進一步做好立法研究的基礎工作。

  20.關于修改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議案3件

  譚志娟等33名代表、楊興平等37名代表、汪惠芳等30名代表提出關于修改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議案3件(第204、265、312號)。議案提出,建議修改野生動物保護法,進一步明確野生動物的含義和范圍,建立野生動物疾病防控體系,調整野生動物對農作物損害的補償規定,增加鼓勵野生動物產業發展的條款,增加強化野生動物棲息地保護和野生動物制品管理的規定等。

  國家林業局認為,現行的野生動物法律制度在很多方面不能適應新形勢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的客觀需要,議案中所提出的有關野生動物的保護范圍、馴養繁殖、外來生物控制、資源保護與社區經濟發展和群眾利益關系以及部門間管理職責劃分和協調機制等方面內容尚待補充和完善。近年來,國家林業局已經著手組織對野生動物保護法的實施成效與問題進行總結、分析和研究,并形成了初步的修改完善思路。農業部認為,議案提出的問題,有些是執行中的問題,如非法捕獵、貿易等問題,可以通過嚴格執法、加強監管來解決;有些如水生與陸生野生動物管理重疊和兩棲動物監管漏洞等問題,可以通過健全有關部門間的協調配合機制來解決;還有的如保護動物名錄的及時更新問題,可以通過完善配套規章制度來解決。對于修改野生動物的含義和范圍等問題,涉及基本制度的變動,牽涉面廣,還需要深入調查和評估。

  我委認為,隨著我國生態建設不斷加強,物種保護受到空前重視,野生動物保護工作面臨許多新情況、新問題亟需解決,現行法律法規中的一些制度和規定已經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下的客觀需要,許多新制度都需要通過修改野生動物保護法加以補充和完善,代表議案中提出的修改建議具有較強的針對性。我委建議國務院有關部門在法律執行過程中和論證中積極研究議案所提建議,完善配套規章制度,修訂配套法規,進一步推動野生動物保護法的修改論證,條件成熟時盡快啟動法律修改工作。

  21.關于修改氣象法的議案1件

  張秀娟等31名代表提出關于盡快修改氣象法的議案1件(第354號)。議案提出,建議盡快修改氣象法第三條、第八條和第三十八條,明確公益性氣象無償服務,加大對外國組織和個人在華從事氣象活動的監管力度,強化有關法律責任等。

  國家氣象局提出,近年來,加快配套法規規章建設已引起國務院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目前《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已經出臺,《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保護條例》已列入力爭年內完成的重點立法項目,正在加快立法進度,待條件成熟時提交國務院審議出臺。

  我委認為,氣象法頒布實施十多年來,促進了氣象事業的健康發展,提高了氣象為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安全福祉的服務水平,但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與氣象法配套的法規規章建設明顯滯后,導致氣象法執行過程中開始顯現一些問題。代表議案中所提建議可以通過強化法律實施、加快相關配套法規規章建設、在配套法規規章中予以明確和規定來加以解決。我委將進一步督促國務院有關部門強化法律實施,對有關問題促進配套法規規章建設不斷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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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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