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賀江水污染首案一審宣判
3月1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賀州市八步區人民法院對賀江水污染事件系列案首案依法作出一審判決。法院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黃強有期徒刑六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萬元,對其退出的24000元贓款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2013年7月1日,賀州市賀江部分河段網箱養魚出現少量死魚現象,后經檢測發現水體遭遇鎘、鉈等重金屬污染。這次重金屬污染事件從廣西賀江馬尾河段河口到廣東省封開縣,約110公里河段不同程度遭受污染。同年7月7日,賀州市警方查明,該市平桂管理區黃田鎮清面村的匯威綜合選礦廠為此次事件的重要污染源。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5月,被告人黃強在擔任賀州市環境保護局環境監察支隊支隊長期間,收受賀州市匯威廠業主趙和平(另案處理)侄子趙俊陽(另案處理)所送的現金人民幣5萬元及煙酒等禮品后,多次出面邀約賀州市環境保護局平桂分局局長莫思堅(另案處理)與趙俊陽吃飯并給予說情,致使莫思堅在匯威廠不符合換發排污許可證的情況下,于2013年6月23日簽字同意為該廠換發了排污許可證。2013年7月6日,黃強得知賀江水污染與匯威廠有關后,于次日將收受趙俊陽所送的現金人民幣5萬元交給賴榮斌(另案處理),并由賴榮斌轉交給趙俊陽。
法院另查明,被告人黃強在接受相關部門調查時,還主動交代其在擔任賀州市平桂管理區黃田鎮黨委書記期間,分別收受吳某、韋某等人所送的人民幣共2.4萬元,后家屬為其退出贓款。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黃強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且還利用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的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7.4萬元,其行為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黃強歸案后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較輕罪行,且退出全部贓款,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使用微信“掃一掃”功能添加“谷騰環保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