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內部聯動 升級執法手段
自各地環保與公安、司法等部門開展聯合執法行動、打擊非法排污行為以來,一線環境執法人員深受其利,特別是去年“兩高”司法解釋出臺以來,環境執法有了“尚方寶劍”,一批無視環境法律法規、嚴重破壞環境的非法排污者受到了嚴厲懲處,教育和震懾了心存僥幸的排污企業。
但是,在強化外部聯合執法的同時,環保系統內部聯動執法也必須緊緊跟進,通過創新執法方式、升級執法手段、強化信息共享、整合執法資源等措施,達到1+1>2的執法效果。
第一,推行“1+1模式”,實施一體化執法。
就像公安機關偵查刑事案件必須有法醫到場檢驗一樣,在環境執法中,調查詢問、現場勘驗、書證物證、影像資料、監測數據等缺一不可。
因此,建議先將環境監察人員分成若干執法組,分別對應負責不同責任區,再將監測人員一對一地分到各個執法組,每個組都配備相應的便攜式監測設備。統一行動,統一調查,統一處置。
對重點污染源和疑難復雜的執法對象,或遇到突發性污染事件時,由共同的上級主管人員統一調度執法、監測人員,整合執法資源,集中優勢力量,以保障應對重點污染源與突發污染事件的效率。
第二,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實現無縫隙對接。
環境執法單靠監察隊伍的力量遠遠不夠,必須依靠全局各職能科室的支持配合才能達到應有的執法效果。
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執法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調度系統內的所有執法資源服從服務于一線執法之需。
如執法中發現排污企業涉及環評、執行“三同時”制度以及減排等方面的問題,行政許可、項目管理等科室必須在第一時間提供資料,協助執法。必要時派員參與現場執法行動。
法制科室應介入執法的全過程,對逾期拒不執行處罰決定的被處罰對象,依法申請強制執行。對被責令限期整改的企業或個人,其他科室都應根據各自職責對其予以督促,通過系統內部的合力促使排污企業依法整改,達標排放。
第三,延伸執法力量,強化屬地管理。
環境執法人員少,導致區域內的部分污染源得不到有效的監督管理,特別是偏遠鄉鎮存有監管死角,影響了環境執法的整體有效性。
應在鄉鎮政府設立派出機構,增加人員編制,列入參公管理,嚴格選任條件,定期專業培訓,破解“顧不全、跑不動、測不了、罰不到”的基層環境執法難題。
日常監管做到“三到位一確保”,即:對排污單位監測到位,對污染防治設施監督檢查到位,對擅停污染防治設施、偷排偷放的環境違法行為查處到位,確保其達標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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