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污染的權力是更有害的污染源
廣西壯族自治區賀州市八步區人民法院對賀江水污染事件系列案首案依法作出一審判決。法院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原賀州市環境保護局環境監察支隊支隊長黃強有期徒刑六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萬元,對其退出的24000元贓款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去年賀江水污染事件,人們記憶猶新。在這起事件中,污染企業違法排污導致的惡果讓人觸目驚心,相關環保部門工作人員的失職瀆職、貪贓枉法更令人憤慨。
據媒體披露,賀州市環境保護局環境監察支隊支隊長黃強在2013年5月收受匯威綜合選礦廠贈送的現金5萬元及煙酒等禮品,隨后利用職務便利以上級領導名義多次出面邀約賀州市環保局平桂分局局長莫思堅(另案處理)出面吃飯說情,致使莫思堅在賀州市匯威綜合選礦廠沒有進行整改及不符合領取排污許可證的情況下,環保分局給這家企業發放了排污許可證。賀江水污染事件發生后,專家組研究認定,賀州市匯威綜合選礦廠銦生產線違法排污是本次水體污染事件的主要責任污染源。
其實類似的事件并不罕見。當前社會上環保問題多發,固然有一部分是因為企業為了追逐利潤,無視國家法律及公眾利益違法排污。但環境執法監管不力,少數環保部門的工作人員見利忘義、貪贓枉法,為違法企業大開方便之門,甚至助紂為虐、同流合污,也是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
去年10月,監察部就通報了10起破壞生態環境責任追究典型案例,其中有一批環保部門的領導就因失職、瀆職受到責任追究。現實生活中,本來恪盡守護公共環境安全職責的環保工作人員,因為抵擋不住一些不法企業的利益誘惑,貪圖蠅頭小利,把手中的權力變成了個人和部門撈取好處和油水的籌碼,不給好處不做事,收了好處亂辦事,有的甚至成為排污企業的保護傘和合伙人。
現實中諸多的污染事件、排污企業背后,都有著錯綜復雜的權錢交易,都能發現諸多職能部門涉嫌違法違規和尋租腐敗的蛛絲馬跡。這使得一些環境違法犯罪更為隱蔽,更加難以得到根本的遏制與鏟除。事實上,環保職能部門與違法污染企業礦業這種特殊的關系,已經演變為滋生一些污染事件的深層土壤,相較于企業直接排污形成的污染源,這些被污染與腐蝕的執法部門的權力是對公共環境安全和公共利益更有害的“污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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