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茂名污染環境案:偷排廢油致近百學生中毒
更新時間:2014-06-07 07:07
來源:金羊網-新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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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快報訊 記者黃瓊 通訊員范貞 鄒輝球 李廣高報道 今年的世界環境日主題是“向污染宣戰”!2014年6月5日上午9時,廣東省茂名市茂南區法院對“1·10”污染環境案作出一審判決,以法治手段嚴懲“污染環境者”。被告人吳光新等6人結伙向茂名市白沙河偷排廢油廢水等有毒物質,致使96名中學生吸入毒氣身體不適,法院以污染環境罪判處拘役5個月至有期徒刑2年9個月不等,并處罰金3000元至10萬元不等。
偷排廢油每噸獲利70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吳光新2011年及2013年先后與他人合資購買了兩輛油罐車,分別掛靠在具有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湖南兩家運輸公司。2013年9月,吳光新在自己開辦的茂名市茂南信諾汽車維修廠停車場附近的白沙河河堤斜坡東側埋設了一條直徑約20厘米的排污管,并授意莫秋萍、羅利富等人將廢水排放到白沙河。
被告人黃錫新是廣西北流市新發建筑材料廠的經營者。2014年1月,黃錫新與吳光新商定由吳將該廠的廢油裝運到茂名再找客戶賣掉,運費為每噸70元,并由吳負責將廢油中的廢水處理掉。當晚便將油罐車廢油中的21.96噸廢水排放到白沙河,時間持續約40分鐘。
當晚至次日凌晨,位于信諾汽車維修廠下風位置的茂名市第五中學、公館鎮第一中學共96名學生嗅觸到污染的空氣后出現頭暈、頭痛、嘔吐等急性混合性化學毒物接觸反應,被緊急送往醫院治療。經中國廣州分析測試中心檢測,兩輛油罐車內采樣的物質屬于液體易燃性危險廢物。
危害性嚴重從重處罰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吳光新、黃錫新等6人非法排放有毒物質,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均已構成污染環境罪,特別是在學校、居民區等人口集中地區及其附近,更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依法應予酌情從重處罰。
其中,吳光新污染環境共同犯罪中提出直接犯意,組織、指揮他人實施污染環境的具體行為,提供非法排放有毒物質的設施和途徑,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黃錫新是有毒物質的生產者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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