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能否協作立法?
今年兩會期間,河北代表團舉行媒體開放日,一半以上問題涉及大氣污染治理。資料圖片
京津冀一體化背景下,三地管理措施等并不一致,需要從法律層面統一重點區域的控制措施、標準、罰則,這也是三地共同治理大氣污染的重要前提。河北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處長劉建偉認為,具體可以借鑒長三角(蘇浙皖滬)大氣污染防治協作立法,采用協調互補模式,即共同協商確定一個示范性的條款文本作為協作基礎。京津冀區域究竟如何協作?為此,本報記者近日專訪了劉建偉處長。
市場經濟就是法治經濟
記者:為什么比起長三角、珠三角,京津冀一體化發展水平一直步履蹣跚?
劉建偉:市場經濟就是法治經濟的論斷,在改革開放30多年來,早已深入人心。加強京津冀及其周邊地區環境保護工作,改善環境空氣質量跟產業結構、能源結構等經濟發展因素密不可分。當前,京津冀一體化之所以沒有取得珠三角、長三角的發展水平,拋開體制、機制等原因,法治環境不健全也是重要因素。
記者:京津冀區域協作立法的基礎是什么?
劉建偉:2013年9月10日,國務院出臺了《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明確提出要建立京津冀、長三角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協作機制。2013年9月17日,環境保護部牽頭六部委聯合下發了《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細則》。這些政策文件對于加大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大氣污染防治進度、切實改善空氣環境質量起到了綱領性的重要作用。
今年年初,京津冀協同發展又提高到國家戰略的高度,中央提出要按照優勢互補、區域一體的原則,以區域基礎設施一體化和大氣污染聯防聯控作為優先原則,以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和實現區域創新發展為合作重點,努力實現優勢互補、良性互動、共同發展。
記者:京津冀區域協作立法有什么難點?
劉建偉:從地方尤其河北的立場上來說,對京津冀一體化還是持很積極的態度,河北專門為此開過座談會。總體來說,河北經濟比較落后,希望通過京津冀一體化提振河北產業。然而,從地方發展的角度,實行起來,尤其是立法操作層面,仔細斟琢的話,問題很多,例如立法程序的設計等,需要認真思考。
在合作中享受權利的一方必須承擔相應的義務
記者:您認為京津冀區域立法協作應遵守什么原則?
劉建偉:從地方立法協作角度探討京津冀一體化背景下的大氣污染防治。我認為應當把握以下三原則。
一是主體平等原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是在平等主體間進行的,其法律關系涉及主體的平等地位和獨立性。法律規范在區域內應當是無差別的。類似2008年奧運會期間,為保證空氣質量,數百公里半徑內的大小排污企業一律無條件關停的措施,只能用一陣子,不能用一輩子。
二是權利義務對等和互惠互利原則。在大氣污染防治、生態環境保護、資源開發利用、社會環境治理等方面,必須堅持權利與義務對等原則。在合作中享受權利的一方必須承擔義務;同樣,付出代價、利益受損的一方有權利要求對方賠償或予以補償。一個地區的發展不應以犧牲其他地區的發展為代價,應當是優勢互補、互惠互利、合作共贏。
三是契約原則。凡是經過合作各方協調一致達成的協議,必須具有規范各方權利與義務的效力。某一方不履行協議內容時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采取協商、協調、裁決的方式,解決區域內爭議糾紛
記者:請您具體談一下京津冀立法協作應采取什么樣的措施?
劉建偉:一是建立立法協作機制。可以借鑒北美自由貿易區、東盟自由貿易區和我國珠三角、長三角等經濟合作區建立協調機構的經驗,建立京津冀區域一體化協調機構。在機構下設立立法協調機構,由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人大副主任和法工委、政府法制辦負責同志組成,輔以相關工作人員,并吸收學者、專家參加。這個協調機構應當由京津冀的權力機關通過決議、決定的形式予以授權,賦予相關職能,保證其具有權威性和代表性。在維護國家法制統一的前提下,協調涉及京津冀及其周邊地區共同利益的立法問題。
二是建立立法協商機制,如立法聯席會議制度等。區域內各主體就合作各方面的總體框架、某一重大問題、某一爭議事項通過對話磋商達成共識,簽訂協議、協定,為今后合作立法、執法提供基礎。各地政策法規制定者,參與法規、政府規章和政府文件時,不得和達成的協議相抵觸。
三是建立健全正義解決機制。從其他省市實踐來看,區域經濟協作機制比較松散,上位法也沒有爭議裁決方面的相關規定。由于各地經濟、社會發展的不平衡,一些地方在立法權的實現方面產生爭議是必然的。可以借鑒東盟做法,采取協商、協調、裁決的方式,解決區域內爭議糾紛。對于重大爭議,可以由聯席會議召開專門的協調會予以協商、調解。對于有爭議的條款,應當由提出爭議的地方人大、政府向其他地方人大、政府做出說明,必要時可以先開展專題論證,達成協商一致后,再進行修改。
加強合作協調,減少地方立法沖突,促進區域法制平等
記者:京津冀區域立法協作的具體形式有哪些?
劉建偉:第一,合作立法建議。按照我國目前的立法體制,跨行政區域的立法權只能由全國人大或國務院行使。例如經濟合作區,由各省市聯合確定后,適用整個區域的法規,目前還沒有憲法法律依據。所以要實現京津冀及其周邊地區的空氣質量環境立法的統一,還需要京津冀的溝通、合作,減少沖突,降低成本。
考慮借鑒東三省的做法,區域立法合作可以采取以下3種方式。
一是共同起草。針對國務院出臺的有關政策,認為需要上升為地方性法規的或者補充細化的,由各省市區的相關立法機關聯合起草,經過協調論證后,將成熟的草案分別提交各省市區立法機關表決通過。
二是省級立法機關牽頭起草,其他省市區予以配合。這方面河北曾有一個先例。1999年9月24日,河北省人大曾批準唐山市人大提請審議通過的《清東陵保護管理辦法》,2002年2月20日,保定市人大常委會向河北省人大常委會提出了《關于<清東陵保護管理辦法>適用于清西陵的請示》,由于保定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無立法權,由河北省人大專門為清西陵制定法規程序復雜、周期長、立法成本高,而兩陵區除了陵區保護范圍不同,其他規范的諸方面基本相同,故于2002年9月28日,出臺了《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關于<清東陵保護管理辦法>適用于清西陵保護管理的決定》。
三是各自獨立立法,共享立法成果。對于一些共性立法項目,一個地方制定出臺以后,其他地方可以拿來稍加修改加以適用,不必再去研討論證,當然也不要照搬照抄。這樣既可以實現立法資源共享,節約成本,更重要的是通過合作協調,減少地方立法中的矛盾沖突,促進區域法制平等。
第二,區際溝通協調。一是各地立法機關包括地方人大、政府要不定期召開立法協作會議,特別是要圍繞5年內立法規劃、年度立法計劃的制定召開例會,溝通立法情況。二是建立立法相互征求意見制度。各省市區立法機關在立法草案基本成熟提交使用前,要專門書面征求其他地方的意見,避免與其他地方現行規定的內容相沖突。三是加強立法信息交流。區域內各立法機關對有關立法的進展情況、立法中遇到的難題、解決措施、新出臺的法規、規章文本通過各種渠道及時交流,相互借鑒。
第三,法規清理。隨著形勢的發展、變化、法規間的沖突、不協調依然長期存在。應當由京津冀地區共同組成的機構依據法律規定,結合京津冀及其周邊地區經濟合作發展的特點,制定清理的具體標準,組織區域內地方性法規、行政法規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以徹底解決區域內法律、規章、規范性文件沖突的問題。
第四,備案審查。京津冀地區各自通過的地方法規和政府規章要報區域立法機關備案。立法協調機構應對備案的地方法規、政府規章進行依法審查,違反上位法的要建議修改,提出協調意見進行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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