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美國的做法里有哪些答案?
大衛·佩蒂特(DavidPettit),美國自然資源保護協會資深律師,有著40年的訴訟經驗,重點關注空氣質量保護和環境正義案件。他和他的同事在改善美國洛杉磯港和長灘的柴油污染方面起到了主導作用,這項工作直接促成港口柴油顆粒污染減輕了80%。佩蒂特還參與了美國境內硫排放控制區的建立和保護工作。
環境公益訴訟對我國來說是新生事物,但美國已經有了近40年的歷史,我們想知道,美國開展公民環境訴訟多年,經歷了怎樣的發展歷程?與我國環境公益訴訟相比,有哪些差異?有哪些經驗可供借鑒?
對話人美國自然資源保護協會資深律師大衛·佩蒂特
關鍵案例帶來什么啟發?
■塞拉俱樂部訴莫頓案確定了公民環境和美學利益的法律保護
記者:環境公益訴訟在美國已經發展多年,美國的環境公益訴訟發展過程是怎樣的?可否給我們介紹一下?有哪些重要的事件?
大衛·佩蒂特:美國的公民訴訟和中國的環境公益訴訟的目標類似,都是為了促使公民通過訴訟的方式確保環保法律法規得到實施,制止破壞環境的行為,達到環境保護的目的。
美國的公民環境訴訟條款始見于1970年聯邦《清潔空氣法》。公民訴訟領域的一個關鍵案例是1972年的塞拉俱樂部訴莫頓案。環保團體塞拉俱樂部請求法院阻止美國林業局將峽谷的自然荒野開發成娛樂場所,以免破壞自然生態。在這個案件中,法院認為,塞拉俱樂部可以僅提出理由說明其成員把此地區用作休閑目的,就可以確立自己受到事實上的傷害。因為環境上的損害,包括環境舒適的損害、審美利益的損害等非經濟損害也屬于事實上的損害。這個案件中法院對公民訴訟的原告資格進行了解釋,確定了對公民環境和美學利益的法律保護。
2000年的最高法院通過地球之友訴雷德勞環境服務公司一案,進一步放寬了環保組織成為訴訟原告的要求。法院認為,只要被告違反了某一個具體的環境法律,例如對于涉嫌違反授予公民訴訟條款的聯邦環境法律的任何條款和依據此法授權頒布的任何行政規章的行為,法院就可以認定一個環境損害,原告可以從這個違法行為合理地證明自己所關注的環境利益的損害。
如今,在政府機構的資源有限,不可能對全部環境污染行為進行及時有效處理的背景下,環境公益訴訟成為有力補充,保證環境法律的有效實施。
訴訟主體規定拓展幾條思路?
■美國在極力強調保護公民訴訟權利的同時,也對其加以一定限制,以免濫訴
記者:在美國,任何公民都可以對任何人提起環境公益訴訟,這是不是意味著美國對原告的身份沒有什么限制?
大衛·佩蒂特:美國的公民訴訟條款規定,任何人或任何公民可以代表自己提起一項公民訴訟。訴訟雖然以公民作為訴訟主體,但在實際的司法實踐中,任何人、團體,包括企業和州政府都可以作為公民訴訟的原告提出公民環境訴訟。
美國在極力強調保護公民訴訟權利的同時,也對其加以一定限制,以免濫訴。在美國,界定訴訟身份是否合適的核心在于是否受到了“事實上的損害”。比如,美國自然資源保護協會參與的案件,需要美國自然資源保護協會的會員受到了損害。
但需要注意的是,環境公益訴訟中損害的范圍非常寬泛,而不限于經濟利益損害。在美國,如果一個人經常去一個地方釣魚、觀賞風景,如果這個地方受到了破壞,也是可以提起訴訟的。因為,他的觀賞、休閑的權利受到了侵害。中國也可以在未來的立法和司法中擴大對公民環境權益的保護。
美國的公民訴訟雖然任何公民都可以對任何人起訴,但是原告必須是為了自己的利益起訴,原告與案件需要有事實上的、區別于一般人的利害關系。而中國的環境公益訴訟中,原告可以為與自己不存在利害關系的公共利益起訴。
記者:目前,在中國尚未允許個人作為訴訟主體參與環境公益訴訟,對此您怎么看?
大衛·佩蒂特:我認為,這是因為中國的環境公益訴訟還在起步階段,需要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但是,據我所知,中國也有越來越多的公民通過民事和行政訴訟獲得了環境損害賠償,這也是公民自身的環境權益獲得有效救濟的途徑。
記者:美國公益組織如何解決訴訟費用難題?
大衛·佩蒂特:訴訟費用確實是個大問題。為了鼓勵公眾參與公民訴訟,減輕訴訟負擔,美國的《有毒物質控制法》、《瀕危物種法》等16項環境保護法律都授權法院在其認為適當的時候,向當事人發律師費用。
除了律師費用,法院還可以酌定提供專家費。《超級基金修正與再授權法》明文規定,最高可提供公民團體5萬美元的技術支援補助費,用于支付其參與評估污染場所遭受潛在危害的花費。
通過這些制度安排,分散了公民訴訟成本,減輕了原告負擔,達到了支持原告起訴的效果。
目前,在中國,訴訟費用可以由敗訴方支付,但是律師費還需要公益組織自己負擔,可能降低公益組織提起公益訴訟的積極性。因此,可以考慮由公共財政支付公益訴訟中的律師費用。
記者:環境賠償金怎么用一直是各方爭論的焦點,美國在這方面有什么經驗可以借鑒?
大衛·佩蒂特:美國的環境公益訴訟主要的目標是使法院頒布禁止令,使違法企業停止侵害。對賠償金沒有涉及,因為這種訴訟是公益性的。同時,美國法院也會對違法企業處以高額罰款,一方面,對違法起到震懾作用;另一方面,也將這筆資金用于處理環境損害。
法院發布禁止令能否拿來嘗試?
■訴訟過程中,法院可以通過發布禁止令的方式停止正在進行的環境污染行為
記者:你們在打官司的過程中,主要困難在哪兒?
大衛·佩蒂特:最大的困難是如何向法官解釋清楚復雜的科學問題。法官一般都非常忙,沒有時間去了解環境案件中的科學問題。環保法庭在美國并不是普遍存在的,只有個別州設有環保法庭。因此,很多法官并不了解環保知識。
記者:美國開展公民環境訴訟多年,有哪些經驗可供中國借鑒?
大衛·佩蒂特:美國環境公益訴訟的最終目的不僅在于恢復、治理已經被破壞和污染的環境,還在于制止正在進行的環境污染和破壞行為。因此,基于預防原則的要求,在環境公益訴訟過程中,法院通過發布禁止令的方式制止正在進行的環境污染行為顯得尤為必要。在生效判決作出之前,法院可以發布禁止令,禁止企業進一步污染和破壞。
中國在新的《民事訴訟法》中也規定了行為保全的內容,但僅在某些地方性規范性文件中明確規定了環境公益訴訟中可以適用訴前禁止令。我認為中國應該在將來的相關司法解釋中確立環境訴訟中的訴前禁止令制度。而且,美國法院的禁止令能夠保證得到執行,而中國法院判決的強制執行有待進一步加強。
另一方面,應當將審美、休閑、生態價值減損等非經濟利益的損害納入環境損害中。在美國,環境損害不再局限于人身和財產損害,也包括了對環境舒適、審美利益、生態價值的損害等。中國也應當適當擴大對環境損害的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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