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做好供暖期空氣質量保障
進入供暖期,燃煤量大幅增加和不利氣象條件可能導致出現重污染天氣,如何保障環境空氣質量?山東省環保廳近日下發《關于供暖期對部分企業實施停限產有關要求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根據今年以來的空氣質量狀況和近期全省空氣質量變化趨勢,在供暖期對超標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實施停產、限產措施。
嚴格執行污染物排放限值
圍繞保障供暖期環境空氣質量,《通知》指出,各市要按照《山東省環境保護廳關于嚴格執行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限值的通知》要求,對不能達標排放的企業(非保障民生的企業)實施停產治理。供暖期間,非保障民生的企業如出現二氧化硫超標排放應立即實施停產治理。
各級監測、監控部門要依據新排放限值及時更新廢氣監控限值,強化對運營公司的監督管理,嚴格監測數據質量控制。加強對自動監測設備的檢查,堅決揭露和嚴厲打擊各類弄虛作假行為。山東省環保廳根據嚴于國家的新標準限值和《關于將第二類水污染物嚴重超標和空氣嚴重污染納入環境安全應急管理范圍的規定(試行)》,將廢氣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日均濃度和塵超標兩倍(含)以上的污染源納入“超標即應急”工作程序。
不能停產的保民生企業需登記備案
山東省環保廳強調,供暖期間,承擔供熱、供電等民生保障工作和因生產工藝特殊不能停產治理且污染物不能穩定達標排放的企業應最大限度實施限產減排措施。限產負荷應不低于2014年APEC會議空氣質量保障措施確定的比例,同時應將限產要求具體到企業、生產線、設備和產能,并報省環保廳備案。
保障民生的企業確因臨時故障導致環保設施不能正常運行或停運的,應立即進行搶修以便恢復運行,同時按要求報所在地環保部門批準并報省環保廳備案。
對生產工藝特殊或承擔重大民生工程的超標排污企業,暫時不能停產治理的,應由企業提出書面申請,說明暫時不能停產治理的原因、采取的臨時減排措施和時限,經市環保局核實后,報省環保廳審查批準,并將有關信息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通知》同時規定,各市環保局要分類對應實施停產的超標排污企業、新增的保障民生企業和工藝特殊不能停產企業進行梳理,并將相關企業清單報山東省環保廳,匯總完善后報請省政府審批,作為落實采暖期大氣污染減排的依據。未報送或未按要求報送相關企業清單的市,將以2013年環境統計企業清單為基數,對未按要求公開大氣污染物排放情況的企業視為超標排放。 各市如需增加清單之外的保障民生企業和生產工藝特殊企業名單,應提供由市級業務主管部門、市環保局的書面確認意見,并說明原因、限產負荷和承諾實現達標排放的時限。
20噸以上鍋爐需裝自動監控設備
《通知》指出,按照國家對《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考核要求和《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2014)要求,所有20t/h以上的燃煤鍋爐必須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并與環保部門聯網。目前仍未落實的企業應于2014年年底前完成。否則,視為企業環保設施不正常運行。
供暖期間,如啟動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措施,保障民生的企業和生產工藝特殊不能停產的企業,需最大限度降低生產負荷;其他所有非保障民生的大氣污染物排放企業應根據不同預警級別實施限產或停產措施。其中采取Ⅲ級響應措施時,企業應限產30%以上;采取Ⅱ響應措施時限產60%以上;Ⅰ級響應則實施停產。
《通知》同時規定,各市環保局要對照環境統計中大氣污染物排放企業清單,逐一核實,確保啟動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措施后各企業的停產、限產要求能夠執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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