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澄邁:10余紅頭文件管不了一個污染企業
早上臭氣熏人,夜里噪音刺耳,與居民區一墻之隔的飼料廠傳出的刺耳機器聲和魚腥惡臭味,讓在海南澄邁縣盈濱半島購房入住的千余戶居民叫苦不迭,為之奔走投訴長達三年之久。
2013年以來,澄邁縣相關政府部門先后下發責令企業整改的文件多達10余個,而企業治理一拖再拖,污染問題至今懸而未決。在國家不斷加碼環境污染打擊力度的背景下,這家企業緣何能夠頑固抗法?
企業咋如此牛:拒絕接收查封決定書
近年來,澄邁縣盈濱半島旅游度假區吸引了大量居民購房療養。2012年以來,隨著入住人口的增多,度假區內永安正大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生產飼料帶來的臭氣、噪音和粉塵污染問題,引起越來越多居民的不滿。
“飼料廠排放的臭氣,聞到就惡心、頭暈,吃不下飯。小區六七棟樓,因距飼料廠較近噪聲大,住戶根本睡不著覺。”從河南來養老的曹正貴告訴記者,夏天更是無處可逃,關門通不了風,開門就熏得受不了,一次坐公交逃到五六公里外的地方,還能聞到。
76歲的馬溯來自新疆,3年前入住。馬溯說,當時開發商說飼料廠很快就能搬遷,入住后發現飼料廠根本沒搬,工廠散發的臭味、機器噪聲與滿天灰塵,讓一些居民忍無可忍,只好把房子低于購買價賣掉。
記者了解到,飼料廠周邊分布著四個社區,約7000住戶達兩萬居民。曹正貴說,這些社區居民,大多是60至90歲來療養的老人。污染問題正嚴重影響老人的日常生活和健康狀況。
2013年底,澄邁縣對這一企業的污染問題進行調查。調查顯示,飼料廠的生產噪聲和臭氣濃度均屬超標排放。對此,澄邁相關部門向飼料廠陸續下發了10余個責令整改通知等文件。因臭氣整改逾期,今年2月16日,執法人員現場送達查封決定書,但企業拒絕接收。
照舊超標排放 政府發文件如“空頭支票”
記者了解到,去年澄邁縣向企業分別下達了要求整改噪聲和臭氣的通知。但企業整改就像擠牙膏,一再拖延完成期限,整改期間仍超標排放,迄今沒有達到整改要求。
對此,永安正大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行政部經理劉先生回應稱,公司自1993年投產以來已達20余年,原有生產設備已老化,整改難度大、耗時長,即使安裝新除味降噪設備也作用有限。他反復強調企業對當地經濟的貢獻,停產將帶來巨大損失。
他認為,飼料廠先進駐,政府后來將原來的工業區變為商住區,工廠周邊才建商品房,所以才造成矛盾激化。
因變更規劃導致工廠和居民區混建這么長時間,政府為何不及時調整?澄邁縣環保部門負責人回應稱,工廠涉及很多人的生計,搬遷耗時耗資,需要具備條件,目前還在協商中。
曹正貴說,企業對政府下文毫無畏懼。“每次找企業抗議,企業就拉出幾十個工人阻止我們。一位企業管理層說,生產不能停,因為飼料‘雞要吃,鴨要吃,鵝要吃’。”
2012年起開始投訴的馬溯告訴記者,業主代表先后20余次上訪,政府下文不少,領導表態也不錯,但真正落實的很少。記者在調查中也發現,雖然政府對企業整改時間提出明確要求,但是相關政府執法部門并未按期監督,政府發文成“空頭支票”。
針對整改期間企業一直超標排放臭氣,澄邁縣國土環保資源局執法大隊隊長馮開升表示,澄邁不具備大氣監測能力,“執法只能靠鼻子聞,沒有辦法。”對于為何未按期監督整改,馮開升拒絕回應。
據了解,澄邁縣一位分管環保的干部曾先后三次開會表示將立即關停整改,但會后執行卻屢次“流產”。一次會上,這位干部對執法人員說,每次都是關停的意見,“你們老是落實不了,不知道是怕什么。”
監管還需“動真格” 不能讓百姓無奈遭殃
近年來,國家不斷加大環境保護力度,今年初出臺了被稱為史上最嚴的新環保法。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指出,“我們一定要嚴格環境執法,對偷排偷放者出重拳,讓其付出沉重的代價;對姑息縱容者嚴問責,使其受到應有的處罰。”然而,這家企業為何還敢“頂風作案”?
專家表示,長期以來,違法成本低造成了企業敢于知法抗法,而相關部門的行政不作為則是造成業內類似污染問題懸而不決的根本原因。
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院長孟偉認為,政府在前期的整體規劃中缺少頂層設計,是矛盾升級的重要原因之一。地方政府應盡快和企業協商搬遷事宜,把環境保護落實到位,切莫兩方打架、百姓遭殃。
“雖然企業進駐在前,居民入住在后,但這并不代表企業就有超標排放的權利,也不能作為企業免責的理由。”針對這一困境,北京京禧律師事務所主任劉洋表示并非無計可施。他說,根據新環保法,政府不僅可對造成嚴重污染的超標企業責任人進行行政拘留,受損害公民也可以向法院就企業超標排污造成的傷害提起民事訴訟。此外,對超排企業,環保部門可采取停產治理、“按日連罰”等一系列措施,關鍵在于是否嚴格落實。
孟偉認為,過去GDP論英雄模式下,政府和企業形成了一種互相依賴的微妙關系,導致執法力度大打折扣。“政府本應為企業營造公平的競爭環境,行政不作為將向其他企業傳遞不守法也可以拖延過關的錯誤信號。”
“新環保法是‘有牙齒’的環保法,但能否執行下去,關鍵要過行政關。”劉洋指出,政府要徹底轉變觀念,切實動真格,改變“執法止于發文”的狀況。如果監管單位對排污企業行政不作為,受害人既可以向上級單位進行控告,也可以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如果污染情況長期持續存在,監管機構在追責中也要承擔嚴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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