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評立正,腐敗無地可容
環評一直被視為從源頭上預防與控制環境污染的閥門,而在一些地區霧霾卻頻頻光顧,各種環評事故時常發現,這就無不與環評腐敗有著千絲萬縷的關系。在新環保法面前,必須加以重視各種環評事故,杜絕環評腐敗現象,讓環評陽光化。
環保部真正的、最大的權力是環評,因為項目環評這一關過不了,后面什么手續都辦不了。但是,這個環保部真正的、最大的權力正在被內部的腐敗侵蝕。東莞環保專家介紹在一些地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未批先建、擅自變更等環評違法違規等行為大量存在,環評機構資質審批存在“花錢辦證”情況,把關不嚴、批而不管、越權審批不僅導致污染隱患,而且加大權力尋租空間等。要堅決查處一批未批先建、擅自變更的環評違法行為,要把違法企業納入誠信“黑名單”,把情節惡劣的企業移交司法。但是,環保系統內存在的問題并不只是腐敗,還有現行體制本身的問題。目前我國環保系統內存在的很多問題是由現行的環保體制造成的。例如,由于環評法規定沒有辦理環評手續的項目可以在后面補辦,這就導致企業或項目可以先上馬后補辦,“未批先建、‘邊建設邊環評邊上馬’的項目很多”。另外,舊有的體制又造成環評資源被壟斷在環保部門,有環評能力和環評資質的機構都來源于環保體系內。在現有的環保體制下,由于環評機構不獨立,缺乏公信力,環評工作很難開展。一方面環評機構作為事業單位,基本都隸屬于各地環保局,跟環保部門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而另一方面,由于建設項目的業主單位是委托方,導致環評工作的埋單人事實上是企業或項目業主。因此,大多數環評項目基本都會順利通過也就不足為奇了。要讓環評陽光化,改革是解決環評腐敗等諸多問題的唯一出路。
1、壓縮環評審批權的空間,強化兩項宏觀控制。不能把一個不該建的項目放在生態敏感區和飲用水保護源地,要強化行業的污染源總量控制。同時,我們要下放審批權,強化事中和事后監管。
2、要把環評環節作為環保部門的重點廉政風險點,查找環評的受理、審查、審批各環節易出問題的節點,并針對性地采取措施。建議國家有關部門加快環評基礎數據庫和評價指標體系建設,對環評的方法、技術規范進行更深入的科學研究。針對不同行業和區域特點,完善各類建設項目環評技術導則,提高環評科學性和環評文件質量。
3、實行陽光操作,信息公開。陽光操作、公開信息和廣泛的公眾參與,是遏制環評腐敗的有效手段,同時 ,進一步加大信息公開力度。把環評項目從環評到審批到驗收,全部向社會公開,把審批權力置于公眾的監督之下,做到“陽光環評”。把政府和企業同時放在陽光下,接受公眾監督。4、引入監督機制,建立責任制。建議環保部門建立健全審批項目的各項制度,規范環評工作流程。
環評不是一般意義上的行政許可,應該前置,否則就失去了這一制度的意義。環評前置保證了公眾有足夠時間參與和監督,不但應該保留,審批地位更要進一步加強。當前首要任務是盡快修改《環評法》,強化獨立環評,強化公眾參與和信息公開。環保部也出臺了很多文件,要求各地重視環評,尤其是重視環評過程的公眾參與和信息公開,以確保企業和政府行為,不至于陷入盲目發展的沖動,不至于產生環境犯罪式發展、污染式發展、生態傷害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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