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發布騰格里沙漠污染等10起環保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檢察院今日(6月16日)召開主題為“堅強司法保護,呵護美麗中國”新聞發布會,發布10個典型案例。
案例一:最高檢掛牌督辦4起騰格里沙漠污染環境案
騰格里沙漠位于內蒙古、寧夏和甘肅交界處,自去年9月以來,相繼曝出內蒙古阿拉善盟騰格里工業園部分企業、寧夏中衛明盛染化公司、寧夏中衛工業園區部分企業、甘肅武威市榮華工貿有限公司等企業通過私設暗管,將未經處理的污水排入沙漠腹地,對騰格里沙漠生態環境造成嚴重危害。
案發后,最高檢偵監廳、公訴廳和瀆檢廳分別將內蒙古阿拉善盟騰格里工業園部分企業污染環境案、寧夏中衛明盛染化公司污染環境案、寧夏中衛工業園區部分企業污染環境案、甘肅武威市榮華工貿有限公司污染環境案等4起案件列為重點掛牌督辦案件。
寧夏檢察機關追加起訴1人,公安機關對寧夏大漠藥業有限公司、利安隆(中衛)新材料有限公司等7家單位以涉嫌污染環境罪立案偵查;內蒙古檢察機關對新亞化工有限責任公司、渤亞化工有限責任公司、恒盛化工有限責任公司3家單位以涉嫌污染環境罪移送審查起訴。
截至目前,在寧夏明盛染化有限公司污染環境案和寧夏中衛工業園區污染環境案中,經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法院對明盛染化有限公司判處罰金500萬元,對廉興中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兩年,并處罰金5萬元。在職務犯罪查處方面,寧夏檢察機關依法對中衛市環保局環境監察支隊原副支隊長利俊成、中衛市環保局環評科負責人劉國芳分別以涉嫌玩忽職守罪、濫用職權罪立案偵查;甘肅檢察機關依法對武威市涼州區環保局局長林興述、涼州區環保局副局長兼環境監察大隊大隊長文武以涉嫌玩忽職守罪立案偵查。
案例二:韓甲福非法采礦案
2014年2月,被告人韓甲福在未辦理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以6.5萬元的價格租得青海省湟中縣多巴鎮康城村磚瓦廠附近6畝農田后,擅自開采砂石。同年2月22日,該地砂石采空區發生事故后停止開采。經青海建立礦業有限公司測繪:砂石采空區平均面積為1335.71平方米,砂石層平均厚度為8.78米,蘊含砂石資源量為11727.53立方米。
經湟中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并經青海省國土資源廳確認:被鑒定砂石在價格鑒定基準日的中等銷售價為30元/立方米,11727.53秘方米砂石總價為351825.9元。
韓甲福涉嫌非法采礦罪一案,湟中縣公安局于2014年5月21日立案偵查,同年5月27日湟中縣人民檢察院作出批準逮捕決定,同年8月8日提起公訴。2014年11月18日青海省西寧市湟中縣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礦罪判處韓甲福有期徒刑3年2個月,并處罰金6萬元。此判決為生效判決。
案例三:彭安亮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案
2014年2月7日至17日,彭安亮以營利為目的,違反國家規定,在貴州省施秉縣黑沖風景區內非法采挖疑似紅豆杉幼樹150株,假植于施秉縣白垛鄉白垛村黑沖組龍會招家廂房后的菜土埂邊,準備制作盆景出售獲利。
經貴州省黔東南州林業科學研究所鑒定,確認150株疑似紅豆杉幼樹均為紅豆杉科紅豆杉屬南方紅豆杉,為國務院1999年8月4日批準的國家林業局、農業部第4號令發布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第一批)》中的I級保護植物。
施秉縣人民檢察院了解到公安機關未予立案的情況后,監督公安機關于2月20日立案偵查。3月3日,施秉縣人民檢察院作出批準逮捕決定,并于5月16日提起公訴。同年5月27日,施秉縣人民法院以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判處被告人彭安亮有期徒刑4年6個月,并處罰金8千元。
案例四:莫長生、潘其安、楊昌勇非法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案
2014年3月下旬,被告人莫長生路經貴州省榕江縣興華鄉高排村“大墳”坡時,發現小路下方有一株長有樹瘤的楠木樹,意欲盜割并出售牟利。同年4月8日下午,莫長生電話聯系楊昌勇,邀其上山查看是否購買,又邀潘其安入伙共同偷割楠木。次日凌晨2時許,莫長生、潘其安趁夜深持消聲伸縮電鋸進入“大墳”坡,楊昌勇按事先約定驅車趕到“大墳”坡查看楠木。莫長生與楊昌勇在現場碰頭并議定好價格后,按指定位置割鋸楠木樹長有樹瘤的部位。后三人被當地群眾發現并抓獲。莫長生后尋機逃脫。
經鑒定,本案被非法毀壞的樹木為國家二級重點保護植物閩楠,樹基毀壞程度超過50%,被非法毀壞楠木活立木蓄積為1.8634立方米。
2014年4月9日,高排村村民向榕江縣森林公安分局報案,公安機關未予立案。榕江縣人民檢察院接到舉報后,要求榕江縣森林公安分局說明不立案理由,并建議立案偵查。榕江縣森林公安分局于同年4月10日立案。5月7日,榕江縣人民檢察院對潘其安、楊昌勇作出批準逮捕決定,并對莫長生發出追捕意見,5月9日莫長生被抓獲。榕江縣人民檢察院于同年7月18日提起公訴。8月13日,榕江縣人民法院以非法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判處被告人莫長生有期徒刑1年8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判處被告人潘其安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并處罰金2萬元;判處被告人楊昌勇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并處罰金2萬元。
案例五:趙大闖等人污染環境案
2014年3月,趙大闖、劉剛衛等6人在河南省尉氏縣邢莊鄉蘆館村開辦化工廠,利用硫酸二甲酯生產甲硫醇鈉產品,生產過程中,上述人員在化工廠院內挖出1500立方米的滲坑用來排放污染物,嚴重污染環境。劉剛衛、郝書杰等6人在尉氏縣門樓任鄉另開一家化工廠非法排污,后因群眾舉報將化工廠遷到邢莊鄉蘆館村生產。
2014年4月,尉氏縣人民檢察院接舉報,邢莊鄉蘆館村有化工廠違法排污,污染環境,而公安機關以沒有污染鑒定為由不予立案。尉氏縣人民檢察院及時聯系環保部門,經檢測發現該地區水質COD、氨氮含量均嚴重超標,涉嫌污染環境犯罪。同年5月7日,尉氏縣人民檢察院向公安機關發出《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并附環保部門鑒定意見。尉氏縣公安局于5月9日立案偵查。6月9日,尉氏縣公安局以趙大闖涉嫌污染環境犯罪提請批準逮捕,并對劉剛衛等6人涉嫌污染環境罪進行立案偵查。
目前,尉氏縣人民法院以污染環境罪分別判處趙大闖、李超峰、楊水正有期徒刑8個月,并各處罰金5萬元;判處楊建偉拘役4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分別判處郝富民、郝書杰、陳豪杰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并各處罰金2萬元。
案例六:張有勝行賄、詐騙案
2014年2月25日,甘肅省榆中縣檢察院以涉嫌行賄、詐騙犯罪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張有勝立案偵查,同日依法對其采取刑事拘留,2014年3月13日以涉嫌行賄犯罪對其依法逮捕。2014年7月2日移送審查起訴。全案偵查終結數額為745萬元,造成損失861萬元,挽回經濟損失829萬元。
經依法查明:張有勝在擔任蘭州市甘草水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及集團公司下屬甘草環保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兼法人期間,明知蘭州市甘草水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蘭州造紙廠營業執照于2007年已注銷,排放污染物許可證也已過期,申報獎勵資金前三3年沒有連續生產,該企業并不符合獎勵資金申報條件,卻安排其公司職工向榆中縣工業和商務局于2010年、2012年先后申請關閉小企業項目及淘汰落后產能項目,騙取國家關閉小企業獎勵資金及淘汰落后產能補助資金。2012年12月下旬,張有勝在補助資金下撥該廠以后,安排甘草環保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出納王建軍向榆中縣工業和商務局行賄15萬元人民幣。
2014年10月14日,榆中縣人民法院以對單位行賄罪,判處張有勝有期徒刑8個月,榆中縣甘草環保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犯對單位行賄罪判處罰金30萬元。
案例七:李來麗濫用職權案
2010年7月至2013年12月31日期間,時任河北省衡水市污水處理費稽征所所長李來麗違反城市污水處理費繳納規定,對已被立案查處的不安裝水表、拒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用戶,擅自決定減少征收數額,予以結案;對工程施工項目擅自決定免征污水處理費;對未查清自備井數量的公司違法采取每季度定額收費的方式征收污水處理費,致使巨額污水處理費流失,共計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1332.2萬余元。2014年3月18日,衡水市桃城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濫用職權罪依法對李來麗立案偵查。2014年12月11日,衡水市桃城區人民法院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李來麗有期徒刑5年。
案例八:馮華濫用職權、受賄案
浙江省寧波市港航局原黨委書記、副局長馮華,在2004年至2012年期間,濫用職權,長期放縱林甬碼頭長期違法經營,授意他人同意并最終通過聯席會議確定林甬碼頭為寧波市中心城區建筑渣土(泥漿)臨時中轉碼頭,致使林甬碼頭向甬江中偷排34.4余萬立方米原狀土,為此產生清淤費用達人民幣1356.9余萬元,給國家利益造成巨大損失。期間,林甬碼頭發生2起安全生產事故,造成2人死亡。此外,馮華還收受他人賄賂。2014年2月28日,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濫用職權罪、受賄罪對馮華立案偵查。2014年10月24日,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法院以濫用職權罪、受賄罪判處馮華有期徒刑9年。
案例九:倪可佃等3人環境監管失職案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區環境保護局副局長倪可佃、監察大隊大隊長林星華、工作人員鄭書琦,在2012年7月至2014年1月環境監察執法過程中,工作嚴重不負責任,沒有及時發現、制止福建省三明市永豐化工公司非法建設提煉銦的生產設施、車間內存放大量與正常生產范圍無關的原輔材料、非法排放最高超標達994倍的銦萃余液等違法行為,造成自漁塘溪流經的水體嚴重污染,經當地政府應急處置共花費455萬余元,給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2014年3月23日,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環境監管失職罪對倪可佃、林星華、鄭書琦立案偵查。2015年2月16日,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區人民法院以環境監管失職罪分別判處倪可佃、林星華、鄭書琦有期徒刑6至8個月,緩刑1年。目前,案件還在法院二審過程中。
案例十:張建強環境監管失職案
廣東省揭陽市揭西縣環保局原副局長兼環境監察大隊原大隊長張建強,在2009年至2011年6月期間,工作嚴重不負責任,在發現轄區內存在非法經營的洗鎢礦場后,不認真履行職責,未依法予以取締,僅以罰款了事,導致該非法洗鎢礦場長期持續排污,造成重大環境污染,受污染的土壤修復費用高達618.6余萬元,給國家利益造成巨大損失。2014年3月19日,揭陽市揭西縣人民檢察院以涉嫌環境監管失職罪對張建強立案偵查。2015年1月12日,法院以環境監管失職罪判處張建強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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