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治理重在“守土”
近日,有媒體報道,被稱為“土十條”的《土壤環境保護和污染治理行動計劃》已由環保部提交至國務院進行審核,預計今年年內或明年初將會出臺,社會各界期待甚高。但是,土壤污染問題十分復雜,進行治理應抱以科學審慎的態度。
土壤污染不是單一問題
與大氣、水體的污染不同,土壤污染不僅來自大氣、水體,還有農業耕作和自身性質的退化。工業廢水、廢渣、廢氣造成的土壤污染往往是局部的、嚴重的;而大氣沉降帶來的土壤污染則是大面積而持續的。
比如,2010年全國大氣的鎘排放達2186噸,導致全國耕地土壤鎘平均增加0.004毫克/千克,按照這個速度,只要50年我國耕地土壤重金屬含量就會超過目前的土壤環境質量標準(0.3毫克/千克)。
美國《科學》雜志2010年發表的一篇文章指出,30多年來,我國耕地土壤的酸度增加6倍,而動物源有機肥料也會增加土壤重金屬含量,對鎘而言,我國耕地最大的污染源還不是大氣沉降,而是動物源肥料。污染源控制應該是土壤污染治理之前最重要的工作。
土壤酸化會導致土壤中重金屬有效性的提高。農作物葉片能夠直接吸收大氣污染物,尤其在酸雨條件下葉片對重金屬會增強吸收。
這也就不難理解,不少地區在土壤重金屬含量符合土壤環境質量標準的情況下,水稻、花生和蔬菜等農作物會出現重金屬超標的現象,且漸漸成為普遍現象。
土壤污染情況比較模糊
土壤是種復雜的、多相的高度不均勻的環境介質。污染物質通過大氣、水體等途徑污染土壤,土壤耕作又使重金屬重新分布,最終在微觀上的田塊和宏觀上的區域上土壤重金屬污染呈現高度不均勻的特性。以8千米x8千米為網格(630萬平方千米)的最新調查數據(2014年4月17日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公報所發布的數據)依然難以說明我國土壤的重金屬污染現狀,更遑論以此制定土壤污染修復范圍。
我國目前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制定于1995年,雖然有些數值過寬(如鉛),但總體上是全世界最為嚴格的標準(特別是鎘和汞),按照這個標準,日本的稻田、英國的土壤污染幾乎是百分之百超標的。
顯然,這個標準已經不能適應現實,以此判別土壤污染、指導治理工作可能帶來誤導和混亂。目前新的土壤環境治理標準在修訂之中,離正式公布和執行尚有時日。
成熟的治理技術不多
當前,一些土壤污染治理技術并不科學,比如土壤洗滌會破壞土壤結構,而且不進行水處理的話,會讓重金屬從土壤轉移到水體;“15~20厘米深耕翻土”只是常規耕作而不是其所謂的“深耕翻土”,由于鎘等毒性很高的重金屬吸附在黏粒上,稻田犁底層沒有被破壞的情況下,這部分重金屬容易富集到土壤表面。如果翻耕土壤打破犁底層會導致重金屬隨著水體下滲到地下水中;還有些地方正在推行的VIP+n土壤污染防治的方法也有待完善,筆者曾在《東方早報》上撰文予以評述。
鎘是日本土壤的主要污染物,其耕地土壤中鎘的本底值平均為0.40毫克,本底值就超過了中國土壤的環境質量標準。但日本對待土壤鎘的治理除了極小部分用客土外,絕大部分(2007年達60萬畝)利用水稻后期淹水這一簡單技術就能達到很好的效果。
此外,在日本,土壤修復企業需要取得資格、相關從業者需要通過嚴格的考試取得資格證書才能從事土壤修復這類工作。土壤污染過程復雜,土壤治理技術尚在初步。如果沒有對農業生產、土壤修復與改良相關的從業者加以培訓、管理和行為約束,土壤污染治理只會“忙上添亂”。
立法仍在醞釀當中
很多國家和地區都是標準和立法同時公布,甚至是立法先于標準。我國1995年制定了土壤環境質量標準,而到現在土壤保護立法甚至還沒有到征求意見稿的程度。這導致土壤環境質量標準這一強制性的標準成為沒有牙齒的老虎。在土壤污染防治法尚未出臺,土壤環境質量標準有待完善的背景下,“土十條”的實施顯得有些“孤掌難鳴”。
土壤污染治理除了要摸清土壤污染程度和面積、制定相應的治理措施,還需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加以保障,包括第三方監管、資金鏈條建設和保證、治理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資質以及治理后質量保證的追責制度等而這些本應建立在土壤立法之上的監管、資金、治理資質、追責制度,由于土壤保護立法的缺位處于空白狀態,這也會對《土十條》的執行效果造成不小影響。
土壤保護是治理重點
工業污染及其造成的大氣沉降污染是土壤污染的一個重要方面,須盡快消除。
但是,酸雨(全國1/3國土淪為酸雨區)和過量施肥導致的土壤酸化所造成的“土壤重金屬含量不高,但有效性很高”涉及的地域面積更廣、問題也更嚴重。這一現象只有通過控制污染源和改良土壤才能做得到根治,而不是目前被過度炒作的土壤重金屬治理技術。
土壤保護的目的在于恢復土壤的健康,包括提高土壤酸堿度、土壤有機質,將農業從現代的石油農業轉化為可持續集約化農業或者生態集約化農業上來,而非要用外在的某些物質將土壤重金屬固定下來(事實上難),或者去除(更難)。
土壤是難以再生的戰略資源,是人類文明誕生和發展的重要載體,歷史上一些古文明因土壤質量演變而興衰的例子不在少數。在中國,傳統的農耕文明在中華文明的發展過程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美國著名的土壤學家F.H.King在其著作《四千年農夫》(1911年)一書中曾對此予以盛贊。
今天,我們的土壤在快速的、高強度的工業化和化肥農業的雙重沖擊下,出現了種種問題,也得到了政府的高度重視,土壤環境質量新標準、土壤立法以及作為土壤治理的行動綱領的“土十條”都呼之欲出,社會各界也廣泛關注。撰寫本文,意在從一個土壤學者的角度,拋磚引玉,也期待更多學者同行批評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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