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公檢法與環保合力打擊環境犯罪行為
更新時間:2015-08-06 09:26
來源:云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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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日云南省環保廳、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和省公安廳聯合印發《關于加強協作配合依法打擊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實施意見》指出,各級環保部門、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要加強溝通配合,形成防范和打擊環境違法犯罪活動的工作合力,嚴懲環境污染違法犯罪行為。
《實施意見》指出,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應按照《云南省環境保護廳云南省公安廳部門環境聯動執法聯勤制度》(以下簡稱《聯勤制度》)要求,做好環保、公安聯動執法工作,環保部門要加大環境執法力度和環境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符合相關標準的案件,要按規定移送公安機關,堅決杜絕有案不移、有案難移、以罰代刑的現象。公安機關要依法立案,及時偵辦案件,對涉嫌構成污染犯罪的,依據《刑法》等規定立案偵查,對阻撓環境監督檢查或突發環境事件調查的行為,及時排除阻撓、堅決依法處理。
人民檢察院要強化法律監督,對重特大和影響較大的涉嫌污染環境犯罪案件,依法提前介入偵查,并督促環保部門依法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對公安機關移送的涉嫌污染環境犯罪案件要及時審查,對做出不起訴決定的案件,認為依法應當給予環境行政處罰的,應當提出檢察意見。
人民法院要依法審判,嚴懲污染環境犯罪。為提高案件裁判質量,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選聘部分環境保護專家擔任人民陪審員,與法官共同組成合議庭,參與涉嫌污染環境犯罪案件的審理;充分利用司法手段改善、減輕或消除破壞資源、污染環境的危害狀態,建立資源環境案件的恢復性司法機制,對資源環境案件中的民事訴訟部門,根據情況合理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或修復環境等,使已經造成的環境污染盡快消除。
《實施意見》指出,各級相關部門要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及時通報污染環境犯罪案件的辦理動態,分析案件辦理中的疑難問題,共同研究打擊污染環境犯罪的對策措施,此外建立案件聯合調查機制、重大案件會商督辦制度、案件移送機制和獎懲機制,確保環境執法銜接配合機制正常運作。
2014年4月,云南省環保廳與省公安廳就聯合出臺了《云南省環境保護廳云南省公安廳關于建立環境執法銜接配合機制的實施意見》,今年2月,兩部門再次出臺《聯勤制度》加強合作;4月,環保部全文轉發最高檢《關于印發<全國檢察機關開展“破壞環境資源犯罪專項立案監督活動”和“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專項立案監督活動”的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各級環保部門要主動與公安機關、檢查機關聯合開展統一行動,集中解決一批嚴重污染環境、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對涉嫌環境污染犯罪的案件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移送一起。近日,省環保廳、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和省公安廳聯合印發《實施意見》,四個部門形成聯動共同打擊環境污染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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