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環保法首例公益訴訟案宣判
據新華社電10月29日,福建南平中級法院對由社會組織提起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作出一審判決,判決4名被告人在指定期限恢復被毀壞林地植被,并賠償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恢復原狀期間服務功能損失127萬元等。
>>案情
開礦毀林被訴
今年1月1日,新《環境保護法》實施當日,北京市朝陽區自然之友環境研究所、福建省綠家園環境友好中心向福建南平中院提起環境公益訴訟,要求謝知錦、倪明香、鄭時姜、李名槊4名被告人承擔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法律責任,并由作為第三人的南平延平區國土分局、延平區林業局組織恢復林地植被。
南平中院審理查明:2008年7月,在未經采礦權審批主管機關審批情況下,李名槊與謝知錦、倪明香、鄭時姜簽訂《采礦權轉讓合同》,將其位于南平市延平區葫蘆山村的礦山及恒興石材廠轉讓給3人。該礦區核定面積為0.0039平方公里,礦種面積為飾面花崗巖,采礦許可期限至2008年8月止。
法院審理查明,李名槊等4名被告人簽訂的采礦權轉讓合同擅自將礦山范圍擴大至原采礦點山頂整個范圍。在未依法取得占用林地許可證及辦理采礦權許可證延期的情況下,謝知錦、倪明香、鄭時姜改變李名槊原有塘口位置,從山頂剝山皮、開采礦石,并將剝山皮和開采礦石產生的棄石往山下傾倒,造成林地原有植被嚴重毀壞。謝知錦、倪明香、鄭時姜還在礦山塘口下方占用林地興建磚混結構的工棚供工人居住。
2011年6月,在國土資源部門數次責令停止開采情況下,謝知錦、倪明香、鄭時姜仍然雇用工人用挖掘機開路和擴大礦山塘口面積,再次造成林地植被毀壞。
南平中級法院審理認為,李名槊、謝知錦、倪明香、鄭時姜4名被告人為采礦先后非法占用林地28.33畝,造成林地原有植被嚴重破壞,依法應共同承擔恢復植被、賠償損失的侵權責任。
>>判決
限期恢復植被
4名被告人5個月內清除礦山工棚、機械設備、石料和棄石,恢復被破壞的28.33畝林地功能,補種林木并撫育管護3年,如不能在指定期限恢復林地植被,則共同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110.19萬元;共同賠償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恢復原狀期間服務功能損失127萬元,用于原地生態環境修復或異地公共生態環境修復;共同支付原告支出的評估費、律師費等16.5萬元。延平國土分局和延平區林業局與案件的處理結果沒有民事法律利害關系,不承擔相應責任。
>>說法
具有借鑒意義
南平市中院副院長林東波說,此案是新《環境保護法》實施后由社會組織提起的首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對今后該類案件審理有一定借鑒意義。本案中,法院判決賠償了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引入了專家輔助人制度,專家輔助人出庭就評估意見和專業問題提出意見,經質證后作為認定事實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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