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實施<水土保持法>辦法2月1日起施行
1月28日,湖北省政府召開新聞發布會透露,《湖北省實施<水土保持法>辦法》(下稱《實施辦法》)將于2月1日起施行。湖北省人大常委會法規工作室副主任付正中介紹,《實施辦法》突出問題導向,體現湖北特色。
竹山縣漁嶺坡耕地被治理后的情形
強化了各級各部門的水土保持工作責任。《實施辦法》規定:省級人民政府加強對水土保持工作的統一領導,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將水土保持工作,納入生態文明建設考核體系和目標責任制考核內容,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對未完成水土保持目標任務致使水土保持狀況惡化的,上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可以追究下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的責任。
將水土保持納入生態和資源環境保護工作統籌布局。《實施辦法》規定:確立水土保持實行全社會共同保護水土資源、開發利用水土資源者補償、造成水土流失者治理恢復的原則;明確在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總體利用規劃、城鄉規劃等綜合性規劃時,應當對水土流失的預防和治理進行充分論證;明確要建立水土保持生態效益補償制度,加大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河流源頭區和水源涵養區水土流失的預防和治理。
合理劃定了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實施辦法》采取列舉方式,進一步細化了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的范圍。同時,將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納入限制建設區、禁止建設區管理,增強了法規的可操作性。
科學細化了水土保持預防措施。《實施辦法》規定:實施封育保護、自然修復的水土保持預防措施;針對土壤侵蝕臨界坡度,進一步明確坡耕地水土保持預防措施;針對基礎設施建設等人為活動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提出預防對策。
具體明確了水土流失治理對策措施。《實施辦法》規定:要求各級政府制定優惠政策,吸納社會力量參與,形成全社會共同防治水土流失的強大合力;將水土流失治理與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相結合,通過建設生態清潔小流域等途徑,防止和減少水土流失引起的面源污染,美化人居環境;加強城市水土保持工作,推進“海綿城市”建設,恢復和提高城市生態系統功能。
重視和加強了水土保持監測工作。《實施辦法》規定: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和不定期開展水土流失調查并向社會公告;省人民政府應當構建全省水土保持監測網絡體系,保障建設和運行費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監測工作機構,保障工作經費,組織每年發布水土保持監測公告;水土保持監測機構應當開展動態監測,充分發揮監測服務作用。
據了解,湖北省是全國水土流失嚴重的省份之一,現有水土流失面積3.69萬平方公里,占全省國土面積的19.85%,大范圍的水土流失導致耕地面積減少,土地肥力下降,江河湖塘淤塞,生態系統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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