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醫療廢物處置應關注兩大問題
我國自1991年加入《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后開始了規范處置醫療廢物的進程,從國家到地方越來越重視醫療廢物無害化處置工作。各地以地市為單位開始建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如華東區域內所有地市均建成了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
醫療廢物處置企業作為危險廢物經營單位一直以來是環保部門的重點監管對象。尤其是國家推行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后,環保部門對醫療廢物處置企業的監管越來越嚴,打擊非法處置醫療廢物的力度不斷增強,醫療廢物無害化處置率越來越高。但隨著監管的深入,醫療廢物處置也暴露出一些問題。
問題一:缺乏科學論證和規劃,處置能力、工藝與實際需求不匹配
一是部分地區處置能力不足,超期存放醫療廢物。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納入監管的醫療廢物快速增長。但很多地方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建設前缺乏科學規劃和論證,導致省會城市和一些人口基數大、經濟發達的地級市處置能力嚴重不足,處置設施超負荷運行。醫療廢物處置企業超期貯存、露天堆存醫療廢物的現象也較為常見。比如,某企業露天堆存數百噸醫療廢物達數月之久。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技術規范》明確規定,當處置場醫療廢物暫時貯存溫度≥5℃,醫療廢物暫時貯存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當醫療廢物暫時貯存溫度<5℃,醫療廢物暫時貯存時間不得超過72小時。處置設施超負荷運行和超期貯存醫療廢物,會造成環境污染和安全隱患。
二是部分設區市人口少,醫療廢物產生量不足以支撐處置裝置正常運行。比如,在一個人口不足200萬的設區市因本市人口少、經濟欠發達,每日收集的醫療廢物不足兩噸,不能滿足處置設施正常運行,有的醫療廢物處置企業會將收集的醫療廢物超期貯存至少半個月,焚燒處置后再停爐。還有的處置企業雖然沒有超期貯存,但啟停爐頻繁,可能造成污染物排放量顯著增加。一些處置量不足、頻繁啟停的醫療廢物處置企業還存在工藝落后、設備腐蝕破損等問題,容易造成二次污染。
三是部分企業處置工藝路線缺乏論證,不適合國情。如部分醫療廢物處置設施采用高溫粉碎先進技術,但處置設施環評和運行技術規范都表明,利用這種技術的處置設施只適合處置損傷性和感染性醫療廢物,難以處置藥物性醫療廢物、化學性醫療廢物和病理性醫療廢物3種醫療廢物,而目前醫院很難做到將5種醫療廢物分開收集處置。
問題二:處置設施工藝落后,運行維護不到位,處置過程存在二次污染
以華東地區運用最多的焚燒處置設施為例,一些企業焚燒設施工藝達不到《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技術規范》、《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等標準規范的要求。一些醫療廢物氯含量較高,在焚燒過程中會產生大量酸性氣體,對設備防腐和煙氣處置工藝要求極高。而目前有很多醫療廢物處置設施都因為腐蝕而破敗不堪。
除了焚燒處置設施外,利用其他處置技術的醫療廢物處置設施運行狀態也存在一定問題。如一些企業采用高溫蒸煮法處置醫療廢物。高溫蒸煮工藝是指醫療廢物進入高溫壓力鍋內,高壓下密閉后產生100℃以上的蒸汽,并且保證停留一定時間,使高溫高壓蒸汽充分穿透處理物,以達到無害化處理要求。但在實際操作中,有的企業蒸煮后的醫療廢物并沒有達到無害化效果。
規范醫療廢物處置的建議
針對以上問題,筆者提出以下建議:
一是對醫療廢物處置企業開展摸排評估。結合各地編制“十三五”規劃的契機,以省為單位聯合發改、衛生等部門,對照相關的技術標準和規范,對轄區內醫療廢物處置單位開展專項摸排,科學評估轄區內醫療廢物實際分布、增長態勢和現有處置設施運行現狀。
二是重新對醫療廢物企業進行規劃布局。以省為單位,按照區域輻射、資源整合、高標準建設原則規劃布局。淘汰一批設備破舊、工藝落后、醫療廢物量少、無法穩定達標運行的處置企業,高標準規劃建設一批工藝先進、可穩定運行、達標排放的醫療廢物處置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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