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部通報4月《環境保護法》配套辦法執行情況
環境保護部6月17日向媒體通報了2016年4月各地《環境保護法》配套辦法執行情況以及與司法機關聯動情況,并對廣東、浙江、江蘇、福建、山東、遼寧、內蒙古、黑龍江等地加大執法力度、依法嚴查環境違法案件表示肯定。
環境保護部環境監察局局長田為勇介紹說,4月全國范圍內實施按日連續處罰案件共47件,罰款數額達4107.37萬元;實施查封、扣押案件共573件;實施限產、停產案件共165件;移送行政拘留共282起;移送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共201件。
與3月情況相比,移送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數量上升72%,適用查封扣押案件數量上升69%。移送拘留案件數量上升66%,適用限產停產案件數量基本持平。
1月~4月,浙江省適用《環境保護法》4個配套辦法和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數量共計568件,其中按日連續處罰案件19件,實施查封、扣押案件192件,實施限產、停產案件80件,移送行政拘留138起,移送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139件。廣東省共計513件,其中按日連續處罰案件10件,實施查封、扣押案件282件,實施限產、停產案件110件,移送行政拘留38起,移送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73件。福建省共計348件,其中按日連續處罰案件7件,實施查封、扣押案件228件,實施限產、停產案件12件,移送行政拘留53起,移送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48件。山東省共計267件,其中按日連續處罰案件15件,實施查封、扣押案件71件,實施限產、停產案件46件,移送行政拘留80起,移送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55件。江蘇省共計197件,其中按日連續處罰案件13件,實施查封、扣押案件77件,實施限產、停產案件34件,移送行政拘留35起,移送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38件。
1月~4月,遼寧省按日連續處罰類案件共計29件,罰款數額3864萬元,約占全國25%。內蒙古按日連續處罰類案件共計24件,罰款數額1661萬元。黑龍江省按日連續處罰類案件共計20件,罰款數額2248萬元。
田為勇說,5月12日,環境保護部對一季度環境質量改善較慢且執法力度有待加強的10個地市進行通報后,安徽、湖南、江西等地迅速開展專項整治行動。其中,安徽省政府召開環保工作約談會及大氣污染防治工作調度會,強化綜合施策;安徽省阜陽市政府印發《阜陽市大氣環境集中整治行動工作方案》;安徽省宿州市政府印發《宿州市大氣污染專項整治行動方案》《宿州市清理整改違反環保法律法規建設項目工作方案》,召開全市環保工作約談會,確保環境質量持續得到改善。湖南省常德市出臺了《常德市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行動實施方案》。江西省宜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市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環保工作的通知》,利用1個月的時間開展系列環保專項整治,著力解決工業企業違法排污、企業未整改關停到位、空氣質量下降等突出環境問題。
4月典型案例、1月~4月份調度情況區域分布表、4月份執行情況區域分布表詳見
案例一
莆田市仙游縣郊尾鎮歐慶武非法收購處置
廢棄電池涉嫌環境犯罪案件
一、案情簡介
2016年2月26日,福建省莆田市仙游縣環保局、郊尾鎮人民政府、仙游縣公安局郊尾派出所聯合對歐慶武廢電池回收場進行執法檢查。經查,該回收場沒有取得危險廢物處置資質、沒有辦理相關環保手續,擅自從事廢棄電池的收購及拆解處置。執法人員現場查獲已拆解的廢棄鉛酸蓄電池約6噸、廢棄鎘鎳干電池約30噸。檢查發現該回收場未配備任何環保設施,拆解蓄電池產生的酸性廢液在場區地面漫流,直接排到西側廠界圍墻邊無防滲的土溝。經采樣監測,排放廢水pH值0.43,總鉛濃度5.64mg/L。仙游縣環保局當場對該企業廢棄電池倉庫實施查封。
二、查處過程
(一)違法行為的認定
1.廢棄鉛酸蓄電池屬《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900-044-49類規定的危險廢物,企業拆散破碎廢棄鉛酸蓄電池超過3噸,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處置危險廢物3噸以上。
2.企業排放的酸性廢液中含有重金屬鉛,其濃度達5.64mg/L,其行為構成非法排放重金屬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限值1.0mg/L)3倍以上。
3.企業拆解廢棄電池外排強酸性電解液pH值為0.43,可認定屬《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900-349-34*其他廢酸液”(因廢物代碼標注*,為此特進行了檢測)的危險廢物。根據福建省公、檢、法、環保4個部門會議紀要(閩環發〔2015〕5號),“以規避監管為目的,不經法定排放口或未建設規范排放口,而是利用其他開放式或封閉、半封閉的溝、渠非法排放污染物進入外環境的,無論該溝、渠是否硬化、是否利用隱蔽時段或隱蔽方式排污,均屬于私設暗管排放污染物。”本案中拆解蓄電池產生的含重金屬酸性廢液未經處理直接排入土溝,可認定為“私設暗管排放”,且排放廢液的土溝沒有防滲,可認定為通過滲坑排放。其行為構成私設暗管和滲坑排放有毒物質。
4.綜上所述,該企業非法處置危險廢物3噸以上、非法排放含重金屬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3倍以上、私設和利用滲坑排放有毒物質的違法行為,均符合“兩高”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釋有關“嚴重污染環境”的認定,涉嫌污染環境罪。
5.企業沒有取得危險廢物處置資質、沒有辦理相關環保手續,未配套任何環保設施,非法收集處置廢棄電池危廢,明顯屬主觀故意。
(二)查處情況
該案件符合“兩高”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釋,仙游縣環保局依法將案件移送仙游縣公安局偵辦,并按照《環境保護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的規定,依法對企業堆放廢棄電池倉庫實施查封。仙游縣郊尾鎮政府依法對該企業進行取締關閉。
三、案件啟示
此案件辦理過程中,環保部門主動作為、嚴格執法,屬地政府積極配合,公安部門及時介入,并聯合開展現場勘察,程序規范,證據確鑿,認定準確,有力地打擊了環境污染犯罪行為,對違法排污企業起到極大的震懾作用。而在新環保法出臺前,這類案件的辦理,環保部門、執法部門需耗費大量的行政成本和時間督促企業整改到位,無法起到實質性的警醒作用。新環保法和“兩高”司法解釋賦予環保部門查封扣押和刑事司法移送等手段,不但懲處力度大,而且可操作性強,對一些惡劣排污行為可通過強制手段,在較短時間內查處到位。
案例二
廣州市梅山熱電廠有限公司
超標排污按日連續處罰案
一、案情簡介
廣州市梅山熱電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梅山電廠)位于南沙區黃閣鎮亭角村,主營熱電生產項目,主要設備為240t/h、130t/h燃煤鍋爐各一臺,分別配套發電機組60MW、25MW各一臺,鍋爐廢氣經低氮燃燒、SNCR脫硝、靜電除塵和雙堿濕法脫硫處理后
排放。根據《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大氣污染綜合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府辦函〔2014〕61號)要求,梅山電廠應于2015年底前完成關停或者改燃清潔能源,但該電廠一直未啟動關停或改燃清潔能源。同時,該電廠排放的煙塵在執行《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23-2011)特別排放限值后,由于未對煙塵治理設施進行全面升級改造,煙塵一直不能穩定達到排放標準。
2015年4月28日,南沙區環保局對梅山電廠現場檢查,并委托中國廣州分析測試中心對其240t/h燃煤鍋爐廢氣進行采樣監測,監測結果顯示,該燃煤鍋爐廢氣排放口煙塵平均折算濃度超標1.25倍。針對梅山電廠此次超標排放污染物的行為,5月28日,南沙區環保局向其送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立即停止違法排放污染物行為;7月17日,南沙區環境保護局對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處以9萬元罰款。
2015年6月23日,南沙區環保局對梅山電廠廢氣超標排放行為的改正情況進行復查,并委托廣州市機電工業環境監測站對該電廠240t/h燃煤鍋爐外排廢氣進行采樣監測。監測結果顯示,該燃煤鍋爐廢氣排放口煙塵平均折算濃度仍然超標。對于復查超標排放行為,7月23日,南沙區環境保護局再次向該電廠送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2015年7月28日,南沙區環保局對梅山電廠進行第2次復查,委托中國廣州分析測試中心對240t/h燃煤鍋爐外排廢氣進行采樣監測。監測結果顯示,該燃煤鍋爐廢氣排放口煙塵平均換算濃度仍超標排放。南沙區環保局于2015年8月12日第3次向該電廠送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2015年8月12日,南沙區環保局向梅山電廠送達《按日連續處罰聽證告知書》,計罰期間為2015年5月29日至6月23日止,計罰日數共計26日,每日處罰金額為9萬元,按日連續處罰金額共計234萬元。8月13日,梅山電廠向南沙區環保局提出聽證申請。9月7日,南沙區環保局依法組織聽證,于10月13日作出按日連續處罰決定,維持上述處罰金額。梅山電廠于2015年11月24日向市環保局提起了行政復議。
2015年11月19日,南沙區環保局向該電廠送達第二份《按日連續處罰聽證告知書》,計罰期間為2015年6月24日至2015年7月28日止,計罰日數共計35日,每日處罰金額為9萬元,按日連續處罰金額共計315萬元。該電廠已再次申請聽證。
2015年8月18日,南沙區環保局對梅山電廠進行第3次復查,委托中國廣州分析測試中心對240t/h燃煤鍋爐外排廢氣進行采樣監測,監測結果顯示外排廢氣未超標。該電廠廢氣超標排放行為終止,本次按日連續處罰結束。
二、案件涉及的法律問題
本案主要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等法律規章的規定。
三、案件啟示
(一)準確把握按日連續處罰計罰日數的計算問題
本案涉及兩次按日連續處罰,對計罰日數的計算需要對有關規定的準確把握。《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按日連續處罰的計罰日數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送達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復查發現違法排放污染物行為之日止。再次復查仍拒不改正的,計罰日數累計執行。”即正確的計罰時間是:從第1次送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的次日起至第1次復查之日止為第1次計罰日數;第2次計罰日數應該是從第1次復查之日的次日起至第2次復查之日止,以此類推。
在按日計罰周期內被責令停產整治的時間,按照環境保護部《關于按日連續處罰計罰日數問題的復函》(環函〔2015〕232號)規定,計罰日數是一個連續的起止時間,排污者在計罰周期內存在停產停業或達標排放的日數,均不能從計罰日數中扣除。梅山電廠在第1次連續處罰聽證時提出扣除2015年6月7日14:50至2015年6月10日2:50共4天期間的申辯意見未被采納。
(二)按日計罰的復查工作與處罰工作同時進行
由于處罰工作程序時間較長,而按日計罰的復查滾動周期較短,因此按日計罰的復查工作無需等待初次處罰工作完成才進行,而是兩者同時進行。排污者提起復議或訴訟的,不影響環境保護部門復查工作開展。
(三)要有經營案件的意識
執法人員在發現企業存在違法排污行為時,要設想到可能出現的處理措施和后果,規范執法程序。對可能影響案件辦理的監測報告出具時間過長和不規范等問題,如本案中,第1、2次現場監測到收到監測報告時間均將近1個月,第3次近半個月時間,延后了復查時間,并直接影響到第2次、第3次按日連續計罰日數的計算,執法部門應與監測單位加強溝通,在委托時說明需要盡快取得監測報告。在監測機構出具報告后監察人員應盡快取閱,查看是否存在缺漏信息,為以后可能出現的訴訟做好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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