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對氣候變化 中國作出表率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22次締約方大會(通稱馬拉喀什氣候變化大會)已于當地時間11月7日在摩洛哥馬拉喀什開幕。這是《巴黎協定》正式生效后的第一次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來自全球19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與會者將在12天會期內,探討落實和執行《巴黎協定》的技術細節。
各方對馬拉喀什會議寄予期待
《巴黎協定》是根據《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目標和原則,由《公約》締約方大會一致通過的適用于所有國家的協定,對2020年后全球應對氣候變化合作行動作出的制度性安排,包括對減緩、適應、資金、技術、能力建設、透明度和全球盤點等各要素的平衡安排。《巴黎協定》被認為是確立了以“國家自主決定的貢獻”為主體的全球氣候變化治理體系,是國際社會第一次達成共識應對氣候變化,已經成為全球應對氣候變化努力的里程碑和轉折點。
2015年12月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在巴黎正式簽署了《巴黎協定》,2016年4月22日,170多個國家在聯合國總部簽署了《巴黎協定》,11月4日《巴黎協定》正式生效。《巴黎協定》的迅速生效讓世界人民為之歡欣鼓舞,但是由于《巴黎協定》的生效時間比預定早了三年,按照法律,已經批準了協定的國家必須同意按照下一屆聯合國氣候大會上制定的規則來實施,即這次馬拉喀什大會,政府官員們正面臨一個全新的問題,因為留給他們解決一大堆技術難題的時間非常短。
目前,各方期待馬拉喀什會議能夠展現全球共同應對氣候變化的意愿和決心,真正落實和強化實質性的行動,例如,如何落實發達國家提供1000億美元長期資金的路線圖,如何落實2020年前的減排行動。
中國的表率作用十分突出
作為全球主要經濟體和最大的發展中國家,中國政府一直積極參與聯合國氣候變化談判進程,堅持“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公平原則和各自能力原則,遵循公開透明、廣泛參與、協商一致和締約方驅動的多邊談判規則,圍繞《巴黎協定》后續規則和程序制定等問題,積極引導和推動談判,不斷加強《巴黎協定》的全面、有效和持續實施。
2016年9月,在20國集團杭州峰會之前,中國會同美國一道向聯合國秘書長交存了參加《巴黎協定》的法律文書。中國率先批準《巴黎協定》并交存批約文書彰顯了中國作為負責任大國的擔當,也向國際社會傳遞出向綠色低碳發展轉型的積極信號,有力地推進《巴黎協定》的生效進程。
作為一個溫室氣體排放的大國,中國一直積極做好自身減排工作,走綠色低碳發展道路。在《巴黎協定》的框架下,中國提出了國家自主貢獻的四大目標:到2030年,單位GDP二氧化碳排放要比2005年下降60%至65%;非化石能源在總能源當中的比例提升到20%左右;中國的二氧化碳排放達到峰值,并爭取盡早達到峰值;森林蓄積量比2005年增加45億立方米。中國日前公布的《“十三五”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工作方案》又對應對氣候變化、推進低碳發展提出多項目標,包括到2020年,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5年下降18%。2017年中國將建立全國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目前正在起草制定相關法律法規,起草碳排放權交易總量設定和配額分配方案。
另外,中國將繼續在南南合作框架下,為小島國、最不發達國家、非洲國家等其他發展中國家提供技術和設備援助以及人員培訓,幫助他們提高應對氣候變化的能力。自2015年起,中國進一步加大南南合作力度,為發展中國家走低碳發展道路作示范,并推廣中國綠色技術和產品。2015年9月,習近平主席宣布,未來5年向發展中國家提供100個生態保護和應對氣候變化項目。2015年12月,習近平主席在巴黎會議上宣布設立200億元人民幣的中國氣候變化南南合作基金,并啟動“十百千”項目,即在發展中國家開展10個低碳示范區、100個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項目及1000個應對氣候變化培訓名額的合作項目。
前路光明但存在不確定性
盡管《巴黎協定》明確了“把全球平均氣溫升幅控制在工業化前水平以上低于2℃之內,并努力將氣溫升幅限制在工業化前水平以上1.5℃之內”的目標,但是,這一預期目標是否能實現受到諸多因素的影響。
一方面是《巴黎協定》的自身不足,即《巴黎協定》所構建的全球氣候治理體系實際上弱化了發達國家的減排和出資責任,它能否有效執行取決于各國領導人的政治意愿。由于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在歷史排放及各自能力上的差異,氣候變化談判乃至全球經濟治理談判一直堅持一個重要原則,即“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簡稱“共區原則”)。“共區原則”最直接的體現就是減排責任和出資義務,也就是發達國家在《京都議定書》下承擔量化的減排義務,而發展中國家則自愿采取減排行動并得到發達國家資金、技術和能力建設的支持。由于在巴黎會議上以美國為首的一些發達國家不顧減排責任和國際道義,傾力廢除“共區原則”,要求新興經濟體承擔同等減排及出資義務,最后各方根據“國家自主決定的貢獻”原則自愿作出減排承諾。所以,盡管《巴黎協定》明確堅持“共區原則”,它不僅沒有給各國設定明確的減排責任,也沒有給發達國家設定量化的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支持的義務,頂多也就規定各國從2018年開始每5年有定期報告其排放狀況和減排措施以及接受重新評估的義務,不能定期報告并接受評估的國家也不會受到任何懲罰。普遍認為這一協定并不具有法律強制力,以至于恐怕難以達到它所確定的全球減排目標。
另一方面是美國因素,即美國總統大選結果及其兩院制立法制度也許將對美國在《巴黎協定》執行中扮演的角色產生重大影響。美國新當選總統特朗普曾在社交媒體上對全球變暖表示懷疑,還在今年的一次演講中表示,如果他當選美國總統,他將“撤銷”氣候協議。這些評論引起了國際社會的普遍關注,人們正靜觀美國是否會忽略自己在《巴黎協定》中作出的承諾或完全退出該協議。另外,由于美國復雜的兩院制立法制度和激烈的政黨之爭,其國內應對氣候變化政策將呈現不穩定性和反復性。關于氣候變化的相關議案總是在一方議院通過后,卻難以在另一議院獲得足夠支持,從而導致議案難產。最終能上升到法律層面專門應對氣候變化的法律法規是非常有限的,其中尤為突出的當屬能源法案。鑒于此,我國對中美氣候變化合作前景以及對美國國內減排計劃和承擔國際責任應以更加理性客觀的態度來看待。
(作者為國家發改委國際合作中心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研究員,系聯合國氣候變化政府間專門委員會第五次評價報告主筆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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