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替企業繳排污費,侮辱“治污”二字
“企業污染、政府埋單”,何異于為“污染者”作倀?這也是對政府治污職責的背離,也是用“瞎執行”消解新環保法之嚴。
11月17日,中央環保督察組分別向江西、廣西兩省份反饋了督察意見。意見中講到“江西樂平市被指政府多次用財政資金為36家企業代繳排污費超過千萬元”,一時間引發輿論聚焦。
都知道,排污費是依據法律法規,直接向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征收的費用,其目的既在于懲戒,也是為用于治理補償。它的存在,也能倒逼企業污染減排技術的采用和創新,并籌集環保資金。如果排污費的收取未能嚴格執行“誰排污,誰繳納”原則,那也就無以做到責權利對等,也無法由此形成倒逼效應。
這還只是針對合法合規排放者而言,若是非法或超標準排放,還應承擔懲戒性賠償,號稱史上最嚴的新環保法,已在對企業“按日計罰”方面初步立威,法辦污染責任人的力度有所加強。
政府作為屬地環境保護的主要負責人,本該在減排控污上發揮主體作用,用嚴格執法讓企業為排污付出成本。可樂平市政府卻被曝出用財政資金,為36家企業代繳排污費超過千萬元,這何其荒誕?
某種程度上,這無異于對“治污”二字的侮辱,它分明是縱容和鼓勵排污。你想想,當企業排污的成本都是政府給包了,也就是“企業污染、政府埋單”,這些企業還會盡環保責任?而政府為企業違法排污行為背書時,其治污力度也可想而知,治污乏力之下,再嚴的環保法,對污染排放對象又有何震懾意義?
政府埋單的錢來自財政,而按照《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規定,排污費要按照收支兩條線納入財政預算、列入環保專項資金進行管理。把納稅人的錢從“左口袋”轉到環保專項資金的“右口袋”,這凸顯了財政預算執行的粗糙和財政資金使用監管的紕漏,而財政濫用和縱容排污,也是連著“坑”民眾。建議審計部門也查查,這筆上千萬的資金是以何種支出項目列支。
政府替企業繳排污費,無疑是基于GDP的考量而為“污染者”作倀。而對于那類充當污染企業后盾的地方政府,也該有依法追責。
應看到,中央環保督察組每次巡查地方,沒有一次“空手而歸”,而大量的環保違法背后,經常有地方政府在背后充當保護傘。政府替企業繳排污費,堪稱其極端化呈現。
對于少數地方政府和部門的環保違法,不是沒有“硬辦法”。新環保法明確規定,對違法審批、包庇環境違法等九種行為,相關地方官員輕者記過降級,重者撤職開除,引咎辭職。但“硬辦法”似乎遭遇了“軟執行”,新環保法實施兩年多來,地方政府包庇環境違法的問題被曝光無數,地方主政官員被依法處理的,并不多。
在此背景下,對于個別環保不作為、亂作為的地方政府,制裁不能止于曝光、約談,不能止于出了事情整改整改就過關了,而要追責。不但要問責,問了哪些人,追了那些責,也要讓外界看清楚。
的確,在治污日益受重視的當下,很多地方治污力度在強化,對于污染企業也交出了一份碩果累累的“執法成績單”。但中央環保督察披露的問題表明,對于有些包庇環境違法的地方、部門,也要有一份“執法成績單”,讓環保法的“鋼牙利齒”不止咬住企業,也能咬動某些部門,督促其敬畏法律、依法履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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