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鎘米第一案”看土壤污染鑒定
2015年3月,湖南省衡陽市衡東縣一名稻農因稻米減產將周邊一家企業(yè)告上法庭,這起案件被稱為“中國鎘米第一案”。同年6月3日開庭審理,9月10日,湖南省衡東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最初,原告及該案代理律師認為他們已經掌握了企業(yè)污染行為以及農田受害結果方面的證據。而法院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自身存在損害結果,也未提供證據證實被告排放的污染物中涉重金屬鎘、鉛及被告的排污行為與其所稱的“損害”具有關聯性。而被告提交的證據能證實其所產生的工業(yè)廢物不會因重金屬鎘對周邊環(huán)境產生影響。原告敗訴之后,2016年11月22日,“中國鎘米第一案”在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在二審中,法院委托湖南大學對原告稻米以及土壤中的鎘是否超標進行了司法鑒定,結果證明土壤和稻米均污染超標。由于二審期間出現鎘超標的司法鑒定新證據,一審事實需進一步查清,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布撤銷一審判決,目前發(fā)回衡東縣人民法院重審。
土壤污染鑒定的錯綜復雜
與血鉛、大氣污染等環(huán)境污染案件不同,土壤污染造成的環(huán)境損害鑒定要復雜得多。如果沒有很專業(yè)的機構開展對土壤污染的源解析,證明其相關性,并解析土壤污染—糧食安全—人體健康的關聯性和復雜性,則出具關于環(huán)境損害和人體健康損害的鑒定以及損失賠償的鑒定,就極為困難。“鎘米第一案”的一審敗訴也與其所提供證據的專業(yè)權威性、證據間的邏輯關聯性不強有關。
面向環(huán)境損害鑒定的土壤污染源解析之所以困難,是因為土壤污染的多源性。就源頭而言,它可以來自大氣的沉降、污染廢水的灌溉、磷肥和復合肥乃至動物性有機肥或含重金屬的農藥,等等。一個地區(qū)的土壤污染特征與其周邊環(huán)境息息相關。就農業(yè)大國新西蘭而言,其土壤中鎘的主要來源就是磷肥。歐洲土壤的鎘來源除了磷肥,大氣沉降也占一定比例。而對中國而言,尤其在礦山、工廠周邊,鎘大部分來自工業(yè)源。如果農戶施用較多的有機肥,則有機肥也很有可能成為鎘污染來源的一部分。但在開展與環(huán)境損害鑒定相關的土壤污染的源解析時,如果無法對其源頭進行關聯性和污染貢獻率的分析,訴訟就會陷入被動。
此外要說明的是,雖然外來污染源對作物有較高的有效性,但在中國,特別是高強度種植的區(qū)域,土壤酸化的成因除了酸雨之外,很大程度上是農戶自己過量施用化肥造成的。酸化土壤中的重金屬特別是鎘的植物有效性很高,而作物吸收重金屬與土壤中有效性部分的重金屬有關。因此即使土壤重金屬含量不高,甚至不超過現行的土壤環(huán)境質量標準,稻米等作物都可能重金屬超標。土壤酸化及其成因的復雜性也為環(huán)境損害鑒定的責任劃分增加了復雜性。
作物重金屬超標的眾多來源
土壤的性質對于重金屬在土壤和作物間的傳遞有極大影響。我們曾經比對英國西普漢姆村(Shipham)碳酸鋅礦區(qū)、日本痛痛病發(fā)生的鉛鋅礦區(qū)以及中國韶關大寶山鐵硫礦區(qū)的土壤污染及其對健康的影響。雖然英國礦區(qū)土壤的鎘高達998毫克/千克,日本礦區(qū)周邊稻田土壤鎘最高僅4.65毫克/千克,大寶山礦區(qū)上壩村的土壤鎘最高僅0.74毫克/千克,但由于各自的酸堿度不同,英國礦區(qū)人體攝取的鎘還不到世界衛(wèi)生組織設定容許攝入量(7微克/公斤人體/周)的一半,日本村民的攝取量卻高達容許攝入量的10倍,而上壩村單單從大米中攝取的鎘就超過容許攝入量的33%。
此外,有大量證據證明大氣中的重金屬也是作物的一個吸收途徑,如在土壤含鎘量0.16-0.19毫克/千克的田地,在鎘沉降量為2.1克/公頃/年的情況下,大麥麥粒中41%-48%的鎘來自于大氣。雖然與鉛相比,土壤鎘是作物中鎘的主要吸收途徑,但在土壤含鎘量低、大氣含鎘量高,特別是大氣鎘沉降量在10克/公頃/年的情況下,大氣鎘就很可能是當地作物鎘的主要來源。水稻生長周期長,水稻氣孔多,每平方毫米的氣孔可高達634個,對于在冶煉區(qū)、采礦區(qū)周邊乃至高速公路兩邊的水稻,大氣污染很可能是稻米鎘來源的一條不能忽略的途徑。大氣途徑的存在也為環(huán)境損害鑒定的責任劃分增加了復雜性。
對于水稻而言,稻田水分管理和天氣對于重金屬的吸收控制有著極大影響。日本曾有人連續(xù)15年觀測同一塊稻田的稻米鎘含量,發(fā)現每一年稻米的鎘含量都不同,變幅在0.1-0.8毫克/千克間,稻米鎘含量與田面沒有水的“干田”天數顯著相關。此外,對于雙季稻區(qū),早稻和晚稻的鎘含量也有很大差別。雖然早稻后期高溫,但早稻后期雨水多、田面淹水、大氣濕度大、葉片蒸騰量低,稻米超標率低。晚稻后期田面容易干涸、天氣干燥、葉片蒸騰量大,稻米容易超標。對于稻區(qū)的損害鑒定評估,如果不注意季節(jié)、年份、水田管理等方面,則容易出現誤判。
重金屬超標與健康的關系
對于人體健康受損而言,人們常說對于污染物“離開劑量談毒性,都是耍流氓”,固然攝入的重金屬與健康損害有一定的相關性,但不同重金屬在體內的毒性、半衰期、靶器官幾乎都不同。而且膳食結構對于重金屬的攝取有極大影響,重金屬的毒性效應在男性和女性間也有很大差別。此外還存在著敏感人群,因此在做人體健康損害鑒定時,除了要有足夠的代表性樣本,還要注意不同人群的樣本比例。
筆者曾經受中國政法大學污染受害者法律幫助中心的委托,對韶關市大寶山礦區(qū)鐵龍尾礦庫下距離最近的涼橋村土壤污染及其損害進行評估。之所以選擇這個村莊,主要是在法律人心中普遍認為離污染源越近,污染應該越重,因此這類村莊應很有典型意義。
在第一步的源解析中,從污染源為起點對距離不同的河段進行污染物含量和酸堿度等的分析,并比對周邊其他水體的相應物質,可以很清晰地判斷污染源就是尾礦庫排出的未經處理的酸性廢水。但在對土壤、作物、井水、人體尿液等進行健康分析時,問題就顯得復雜起來。雖然源頭污染很重,但該村的污染并不重,這是由于這種處于山間流出的水污染類型,對以上各個環(huán)境要素的污染存在著很大的地形依賴特征,污水流往往在村莊中的低洼處,因此其土壤、作物、井水受到的污染反而比下游平原區(qū)域少,而且村民大多飲用山泉水,“靠山吃山”的膳食結構豐富,大大降低了食用超標大米的風險。評估結論讓該法律幫助中心的人員感到很意外,最后取消了原定的基于環(huán)境損害鑒定的環(huán)境公益訴訟。
不斷推動環(huán)境公益訴訟發(fā)展
近年來,隨著環(huán)境污染的突出,國民環(huán)境意識的覺醒,“健康中國”行動的開展,對污染造成的損害評估和鑒定工作日益受到重視。除了2006年由當時的環(huán)保總局批準正式成立的“環(huán)境損害鑒定評估中心”外,2010年環(huán)保部環(huán)境規(guī)劃院積極籌備成立了環(huán)境風險與損害鑒定評估研究中心。2011年環(huán)保部出臺《關于開展環(huán)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工作的若干意見》,2014年環(huán)保部印發(fā)《環(huán)境損害鑒定評估推薦方法(第II版)》,2015年8月環(huán)保部力推環(huán)境損害評估納入司法鑒定體系,9月中國環(huán)境科學學會環(huán)境損害鑒定評估專業(yè)委員會正式成立。2016年7月26日,環(huán)保部在京召開環(huán)境保護部環(huán)境損害鑒定評估專家委員會成立大會暨第七屆環(huán)境風險與損害鑒定評估論壇。這都有助于環(huán)境損害第三方評估體系的盡快形成。
雖然“鎘米第一案”至今為止敗訴了,此后的審判還有待觀察。但這一案開啟了與土壤污染相關的環(huán)境訴訟,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由于土壤污染—糧食安全—人體健康關系的錯綜復雜,土壤污染的環(huán)境訴訟是一類高度專業(yè)背景下的訴訟,并不能簡單通過幾個重金屬數值超不超標來判斷。“鎘米第一案”的敗訴正是由于其專業(yè)性、關聯性、邏輯性不足所導致。我們期待環(huán)境損害鑒定評估專業(yè)委員會有更多的專家參與,推動環(huán)境公益訴訟發(fā)展,促進健康中國建設,從而從法律上倒逼土壤污染的治理和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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