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怪暴雨還是怨企業?
因熱力車間油泵污油閥門發生內漏,部分渣油經雨水管線排至北京市房山區周口店河河道內,使得周口店河及周口店鎮西莊村農用水渠、耕地等受到污染。
在賠償協商未果后,西莊村村委會將中國石化集團北京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燕山石化”)告上法院,要求賠償各種損失54萬余元。燕山石化認為污染是暴雨所致,不同意賠償。
目前,房山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燕山石化向原告賠償清污費等損失8萬元。
原告:
水源被污染,飲用水不能喝了
時間回到兩年多前。
原告西莊村村委會訴稱,2014年8月21日深夜,燕山石化下屬的熱力廠私自將大量有害廢油排放至流經西莊村的周口店河,使得周口店河及西莊村村內的農用水渠受到嚴重污染,農田、樹木灌溉及村民生活水源受到污染,河流兩側經濟、景觀林木大量死亡,大面積農田無法耕種。
同時,熱力廠排放有害氣體,使村民身體受到不同程度傷害。
事發后,原告組織上百人對污染物進行清理,但污染造成的傷害無法彌補,村里多次就賠償問題找被告協商均未果,遂起訴要求被告燕山石化賠償54萬余元。
這其中包括清理周口店河道用工費7200元,雇傭鏟土車、運輸車運送被污染地表土層費7.8萬元,雇傭農用拖拉機翻新被污染土地費1200元,15畝蔬菜損失3萬元,850棵核桃樹損失42.5萬元。
被告:
污染因暴雨所致屬不可抗力
被告燕山石化不同意原告的說法,稱污染另有原因,不同意賠償。
被告表示,2014年8月21日之所以會發生渣油泄漏事故,是天降暴雨所致,暴雨屬不可抗力,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
此外,燕山石化認為,原告在明知公司向周口店河道排放經處理合格的工業污水的情況下,在周口店河道上修建水壩、堵上水壩的排水豁口并在水壩西端修建了水渠,因此原告存在主觀方面的故意。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原告提交的證據均因存在嚴重缺陷而不具有證明力,其所稱的損失沒有證據支持,被告不應賠償。
審理:
確有裂解渣油排至河道內
由于被告對原告提交的損失證據不予認可,故在案件審理期間,西莊村村委會申請對損失進行評估鑒定。
房山區法院咨詢了中國環境監測總站,相關技術人員對西莊村周口店河河段及兩側農田勘查認為,依據已有材料及現場狀況,難以確認事發時的污染物濃度、污染范圍及環境損害程度等,對鑒定委托不予受理。
此案庭審中,房山區法院調取了區環保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和現場檢查勘驗筆錄。法院查明的事實為:燕山石化熱力廠一熱力車間油泵入口濾網污油閥門在2014年8月20日發生內漏,部分裂解渣油經污油管線進入隔油池,存滿后溢出,經雨水管線和公司西區廠內河道排至周口店河河道內(周口店河西莊橋附近)裂解渣油附著在沿途河道的水草上。
2014年8月21日,房山區周口店地區降暴雨,燕山石化熱力廠負責人在接受房山區環保局調查時稱,在此次泄漏事故中排放了約1噸裂解渣油至周口店河河道內,事故發生后,燕山石化對周口店河河面的油污進行了清理,房山區環保局依據《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條例》的相關規定,對燕山石化公司進行了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判決:
被告賠償原告損失8萬元
房山區法院審理認為,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污染環境發生糾紛,污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本案中,燕山石化下屬熱力廠車間發生裂解渣油泄漏事故,西莊村因此遭受損害。被告稱其排污與損害的發生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但其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存在法定的不承擔責任和減輕責任的事由,燕山石化應對其排污行為給西莊村村委會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對于遭受損失的情況,西莊村村委會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法院根據西莊村村委會舉證情況,對其因清理污染物、運輸和翻新土壤等支付8萬元的事實予以確認,其主張的其他損失,缺乏證據支持,法院不予確認。房山區法院據此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賠償原告損失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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