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火電、造紙企業在6月30日前需要完成許可證核發
2016年12月,環保部發布了《關于開展火電、造紙行業和京津冀試點城市高架源排污許可證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詳細部署了全國的火電、造紙行業申請與核發排污許可證的工作步驟,并配發了兩個行業的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試行的排污許可證申領信息公開情況說明表及固定污染源(水、大氣)編碼規則。
如今,兩個行業的發證工作即將迎來高峰期,更有不少企業心里沒有底,想知道自己究竟是否屬于應該在此時限內獲得第一批許可證的企業。
比如有些電廠就遲疑了許久,因為“通知”里面有這樣一句話:火電行業排污許可證發放范圍為執行《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23)的火電機組所在企業。
某電廠管理人員說:“可我們執行的是地方標準啊,是要嚴于國家標準的。我們是不是該這次申領許可證呢?”
其實,“通知”里面的這句描述應該按照它所指向的標準中所定義的企業類型來理解,“通知”后面也有進一步的說明,即:
根據《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23),所有煤粉發電鍋爐和燃氣輪機組的火電廠;單臺出力65t/h以上的燃燃煤發電鍋爐,但不包括層燃爐、拋煤機爐;單臺出力65t/h以上的燃油、燃氣發電鍋爐;采用煤矸石、生物質、油頁巖、石油焦等燃料的發電鍋爐;整體煤氣化聯合循環發電的燃氣輪機組等上述5類機組均應申請排污許可證。
而《火電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在許可排放的濃度限值等條款中也明確區分了這種情況,指出按照規定需要執行特別排放限值的47個城市,市域范圍內按照《關于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公告》(環境保護部公告2013年第14號)和《關于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有關問題的復函》(環辦大氣函〔2016〕1087號)的要求確定許可排放濃度。地方有更嚴格的排放標準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標準確定。
造紙行業的類別看起來比火電更為復雜多樣一些,所以也有不少人提出疑問。尤其是規模、工藝、污染物類型和排放量都差異巨大的多種紙制品行業,到底哪些是必須要發證的?
在第一輪許可證的核發工作推進中,多地的環保部門都提出,“通知”要求發證的造紙行業包含了所有造紙類的企業類型,對于其中排放量大且管理基礎相對較好的制漿類企業,大家都覺得沒什么問題,應該首當其沖的納入許可證監管。而對于規模很小,生產工藝極簡單,且并沒有多少污染物排放的紙制品企業,比如一些制作紙盒子的小加工產,不僅資金技術力量薄弱,數量還眾多,發證任務顯得愈發艱巨。一些企業也持觀望甚至消極的態度,拖延填報,影響了整體的發證進度。
而根據“通知”所確定的原則,凡是列入2015年環境統計口徑范圍內的紙制品企業,無論是否有工業廢水外排,都需要申請排污許可證,且在2017年上半年應當完成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
其它紙制品企業將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執行。
而事實上,根據《造紙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紙制品企業比起制漿造紙企業來說,本身已經是簡化管理了。根據造紙行業的自行監測指南,對紙制品行業的自行監測要求也是大大簡化。
按照國務院《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制定目標來說,到2020年,所有依法應納入排污許可證監管范圍的固定污染源都應該取得許可證。需要看到的是,小型造紙企業中,不僅有應該納入簡化管理的紙制品企業,也有“小散亂污”的一些制漿類、再生紙類等類型的企業。地方環保部門應該通過摸底篩查和甄別,建立名單。不僅要完成對應發證企業的許可證核發工作,也要按照《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中列明的要求,對違反產業政策、不具備污染物處理能力等類型的企業不予發證,而最終無證排污的后果,都應由企業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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