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汰燃煤小鍋爐治理“散亂污”
在“散亂污”企業中,燃煤小鍋爐的問題較為突出。燃煤小鍋爐有的不上除塵脫硫設施,有的上了卻不運行,還有的被查封后死灰復燃。如何淘汰燃煤小鍋爐,繼而治理“散亂污”企業?筆者認為,要提高思想認識,不僅要治污,還要“治人”。兩手抓,兩手都要硬。
首先,要提高思想認識,改變以往重經濟輕環保的思維和習慣。按照《環境保護法》的要求,企業不能只為經濟利益,更要防止、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地方各級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樹立經濟與環境協調發展的執政理念,對轄區企業嚴格監管。
《京津冀及周邊地區落實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細則》中要求,到2015年底,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地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全部淘汰每小時10蒸噸及以下燃煤鍋爐、茶浴爐,在供熱供氣管網覆蓋不到的其他地區,改用電、新能源或潔凈煤,推廣應用高效節能環保型鍋爐。因此,要充分認識到,燃煤小鍋爐和“散亂污”企業是當前環保治理工作的主要對象和工作重點。
其次,要鐵腕治污,采取果斷措施淘汰燃煤小鍋爐。對于不符合規劃或不在園區的企業,盡快搬遷并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予以規范;對于在用的燃煤小鍋爐,限期改燃氣、改用電或其他清潔能源,如不能改,就立即拆除。
燃煤小鍋爐是一些“散亂污”企業的供給端和“病灶”,同時是環境空氣的污染源和禍根。在治理“散亂污”企業的過程中,必須果斷將燃煤小鍋爐淘汰。只有采取要么搬、要么改、要么拆的態度和措施,才能釜底抽薪,達到根治目的。
第三,對已經出現的違法現象進行嚴肅查處,絕不姑息。企業應當對其違法違規的行為負主體責任,應當對燃煤小鍋爐的建設與使用、對虛設污染防治設施承擔相應責任。在一些地方,存在被查封鍋爐的封條不填寫具體時間、鍋爐房操作臺內還存放著一張蓋有鎮政府公章的空白封條。對于此類行為,地方政府應該嚴抓嚴管,按照《環境保護法》要求,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包庇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作者單位:中海石油環保服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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