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水要“河長制”,更要“河長治”
深圳市環境監察支隊工作人員在執法現場。
“河長制”不僅是要給每一條河流一個“負責任的名字”,更是要實現河流的“河長治”。
◆賴正均
相對于令人艷羨的“深圳藍”刷爆國內朋友圈,深圳市民期盼已久的河水“深圳綠”則遲遲沒有“夢想照進現實”。
近期,針對水環境治理存在的管網收集不足、污水處理效益偏低、“小散亂污”問題突出和雨季面源污染嚴重等問題,深圳加快落實中央環保督察整改,全面推行了河長制。
水環境治理,問題在水里,根子在岸上。一些河流水質惡化,表面看起來是水的問題,表征體現的是環保問題,實際上背后的癥結在于城市水治理基礎薄弱,在于水污染防治法制體系不完善,在于治城與治水沒有有效結合,在于“九龍治水”、治而無功的體制機制。
中央推行的河長制,就是讓市長、縣(區)長、鎮(街)長等地方行政長官擔任河長,對河流治理負總責。在河長的帶領下,統籌水里岸上、上游下游、左岸右岸環境治理,整合環保、水務、規劃、建設等部門力量,形成治水合力。
“河長制”能否成為“河長治”的關鍵在于能否將水污染防治主體明確化、責任明晰、明細化。在塊上能精確鎖定責任主體,在條上能精細劃分權責清單,在組織形式上,既有統籌,又能協調,才能破解“九龍治水”尷尬困境,進而形成治水合力。深圳全市310條河流754名“河長”,既是屬地的行政長官也是“綠水青山”的首要守護者,這也標志著“河長”們必然要篳路藍縷、勵精圖治,想盡一起辦法讓“岸更青、水更綠”。
權責明晰,履責更要有力。推動舉措“真落地”、責任“真落實”,才能將用心良苦的制度設計真正轉化為務實可行的“綠水”行動。這既要有正視黑臭水體的勇氣和超常規補齊治水歷史欠賬的魄力,敢于自我加壓,舍得投入;又要有層層抓落實的目標管理智慧,所有任務和目標“表格化、項目化、數字化、責任化”,對于落后任務“盯關跟”、嚴問責。立足構建共建共享的流域綜合生態體系,全面統籌治水和治城、治水和拆違、岸上和水里、治污和治澇等各項工作,采用先進水環境治理修復技術,構建科學有效的治污技術方法體系,系統謀劃全面協調抓整治。
法治的權威性在于執行。河長制生命力在于執行“河長治”。將水環境治理納入法治軌道,在制度的基礎上配套完善的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規體系,才能最終將“守河有責”長久內化于心的敬畏、具化于行的落實、外化于水岸常綠、“長治久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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