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環境保護局關于開展電鍍等行業排污許可證申領工作的公告
最新獲悉,大連市環境保護局發布關于開展電鍍等行業排污許可證申領工作的公告,詳情如下:
為了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1號)、《關于印發<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環水體[2016]186號)、《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遼寧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計劃的通知》(遼政辦發[2017]12號)和遼寧省環境保護廳2017年第2號、第4號、第5號通告的要求,現就我市開展水泥、電鍍等行業排污許可證申領工作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申領范圍
根據環保部《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7年版)》要求,我市2017年底前須完成排污許可證申領工作的行業包括:農副食品加工、紡織印染、煉焦化學、石化、化肥、農藥、制藥、水泥、玻璃、電鍍、制革、有色金屬等12個行業相關企業。
造紙和火電等2個行業應于2017年6月底前完成申領工作的、如未申領排污許可證的、也須申領排污許可證。
具體申領范圍見環保部《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7年版)》
二、申領時限
屬于申領行業范圍的企業應于本公告發布之日起開展排污許可證申領工作。根據我市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時限,所有合格的申報材料須最遲于2017年12月10日前報送至核發機關。
2018年1月1日起,申領行業的企業,必須持有全國統一的排污許可證排污,并按規定建立自行監測、信息公開、臺賬記錄及定期報告制度。
三、受理、核發機關
申領排污許可證的受理機關為企業所在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7年版)》,核發機關為我局或企業所在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四、申請程序
發證范圍內的企業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和火電、造紙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規定的許可條件、申報程序、申報材料等要求,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http://permit.mep.gov.cn)填報并提交排污許可證申請,并同時向核發機關提交通過平臺印制的書面申請材料,在申領時限內完成排污許可證申領工作。
五、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大連市環境保護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規定排放污染物的,應當限期治理,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相關內容可登錄我局網站(http://www.epb.dl.gov.cn)查詢。
特此公告
大連市環境保護局
2017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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