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傾倒垃圾就該被刑拘
近日,北京通州警方破獲一起跨區非法傾倒垃圾案。犯罪嫌疑人在朝陽區裝運大量混有生活垃圾的建筑廢料和渣土,將其運至通州區宋莊鎮六合新村附近一條柏油路上傾倒,馬路一夜之間變成了垃圾場,對周邊環境和居民生活造成了惡劣影響。目前,9名嫌疑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倒個垃圾,怎么就會被刑拘了呢?有人提出質疑,甚至有專家認為警方“有些用權過度”。對此該如何看待?筆者認為,可以從事件和法律兩方面進行分析,看傾倒垃圾事件的性質、帶來了哪些影響、違反了什么法律規定、應該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
根據警方的調查,這是一起為謀取非法利益,有預謀的、精心策劃的團伙惡意跨區傾倒垃圾案。9名嫌疑人中有6名運輸車司機、1名車隊負責人和兩名主謀,嫌疑人有主、有從。違法事實是跨區傾倒大量散發著惡臭的建筑垃圾與生活垃圾混合固體廢物,堵塞了道路、影響了環境、造成了經濟損失(清理現場將產生不菲的費用)。如此傾倒垃圾,惡意明顯,后果嚴重。筆者認為,警方沒抓錯。因為相關嫌疑人涉嫌環境污染犯罪,就該被刑拘。
那么,此起案件相關人員觸犯了哪些法律法規規定?
根據《刑法》第338條“污染環境罪”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兩高”司法解釋,明確了有18種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實施了《刑法》第338條規定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
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態環境部在北京聯合召開座談會,對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的有關問題形成統一認識,形成了“兩高三部”《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有關問題座談會紀要》。《紀要》第8條“關于非法排放、傾倒、處置行為的認定”規定:“對名為運輸、貯存、利用,實為排放、傾倒、處置的行為應當認定為非法排放、傾倒、處置行為,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9條“關于有害物質的認定”中,明確了在實踐中“常見的有害物質”包括“工業危險廢物以外的其他工業固體廢物;未經處理的生活垃圾;在利用和處置過程中必然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其他物質”等。
對照以上規定,相對于在用馬路,9名嫌疑人傾倒的大量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混合物實為“常見的有害物質”,其行為涉嫌污染環境犯罪。可見,警方對9名嫌疑人進行刑事拘留,具有法律依據,是依法履職。對如此主觀惡意明顯的環境污染犯罪應予以嚴厲打擊。
近年來,各地違法傾倒垃圾的案件頻繁發生,如上海向蘇州太湖一級保護區傾倒建筑與生活垃圾案、浙江向長江下游太倉段江面傾倒垃圾案等。一方面,這些案件被曝光,反映了相關部門對此類案件高度重視,偵破有成效;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一些人毫無環境意識、法律意識,為貪圖個人不當利益膽大包天、肆意妄為。
當前,全國上下都在認真落實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不斷加大生態環境保護力度,全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努力建設美麗中國,國家對辦理環境污染類案件的立法及司法解釋日趨完善,行政與司法部門合力依法打擊環境污染犯罪、全社會對環境污染違法犯罪行為“零容忍”的大格局已初步形成。北京通州警方依法刑事拘留非法傾倒垃圾嫌疑人的案件是一個警示:凡從事建筑、生活垃圾運輸的企業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到正規垃圾消納場所處置垃圾,切莫為了牟取個人非法利益,抱著僥幸心理隨意傾倒,凡違法傾倒垃圾涉嫌刑事犯罪的,警方必將堅決予以打擊。
同時,社會對此案的質疑聲也提醒我們,環境法治宣傳教育任重道遠,在重拳打擊環境污染犯罪、強化法律威懾的同時,還應大力加強環境法治宣傳教育,普及環保法律法規政策知識,切實提高全社會知法、守法水平,從而自覺與環境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
在重拳打擊環境污染犯罪、強化法律威懾的同時,還應大力加強環境法治宣傳教育,普及環保法律法規政策知識,切實提高全社會知法、守法水平。
使用微信“掃一掃”功能添加“谷騰環保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