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科學監測化工園區地下水質
“按照法律法規要求,結合當地水文地質條件,以及時反映區域地下水水質變化為原則,確定監測井設立數量,化工企業聚集區監測井總數原則上不少于5眼。”這是山東省在日前印發的《山東省化工企業聚集區及其周邊地下水水質監測井設立和監測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提出的明確要求。
為準確掌控地下水環境質量變化情況,山東省將根據各地水文地質條件和建設項目特點,按照“源頭控制、分區防控、污染監控、應急響應”的原則,在全省化工企業聚集區、化工企業及其周邊設立地下水水質監測井,以監測第一層地下水為主,兼顧周邊飲用水水源等敏感目標,監控企業地下水污染狀況,給地下水環境保護提供科學數據依據。
根據區域水文地質條件,地下水水質監測井主要按A、B兩類區域進行設立!兑庖姟访鞔_,監測井與化工企業聚集區邊界或化工企業邊界距離,A類區域原則上不大于1千米,B類區域原則上不大于2千米。在化工企業聚集區或化工企業場地,下游地下水主徑流分布有飲用水水源等敏感目標的,應當在場地邊界下游1千米外設立1眼監測井。
記者注意到,《意見》對地下水水質監測井井深、土建、鉆探、監測項目、頻次和數據報送等均作出了明確要求。
監測井的施工必須有完備的地質編錄及“成井”資料,實施“一井一檔”并建立“成井”檔案。
監測項目包括常規因子和特征污染因子。常規因子監測頻次不低于每年2次,輕污染和中污染化工企業聚集區、化工企業地下水特征污染因子監測頻次不低于每年3次,重污染聚集區、化工企業地下水特征污染因子監測頻次不低于每季度1次。
監測頻次可根據地下水質變化情況調整。開展兩個自然年水質監測后,對常規監測項目穩定達標或水質穩定的,可以減少監測頻次。事故狀態下,按應急預案加密監測頻次。監測數據和評估報告應當在監測工作結束10日內報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備案。
地下水水質監測井的布設、建設、鉆探由責任主體自行組織有能力的單位實施并確保符合國家的有關規范,責任主體自行組織驗收。當地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強監管,組織開展監測井建設的指導工作,并對已驗收的監測井進行抽查檢查,抽查比例不低于30%。
化工企業聚集區管理部門和化工企業,負責地下水水質監測井的設立、建設、維護和水質監測、數據報送等工作;監測井廢棄后,應當按照有關要求開展封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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