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罰!危化品儲存違法四案
第一案例:無儲存危化品許可經營單位擅自儲存危險化學品
案情介紹
2019年7月26日,浙江省紹興市上虞區東關街道工作人員對紹興市上虞華東化工物資有限公司位于東關園區的辦公用房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現場存放片堿40袋、滲透劑5桶,片堿為危險化學品,滲透劑不屬于危險化學品,該公司取得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經營方式為“不帶儲存設施經營(票據)” 。東關街道將案源上報,浙江省紹興市上虞區應急管理局調查核實后,對該公司將危化品儲存在供貨單位和用戶單位符合安全條件的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之外場所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7.9萬元決定。
法律依據
禁則:《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取得不帶儲存設施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供貨單位和用戶單位符合安全條件的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之外的場所。危險化學品商店內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罰則:《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取得不帶儲存設施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儲存危險化學品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案件啟示
持有無倉儲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的單位只能進行單據交易,不得擅自存儲危險化學品。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必須經過安全設計、安全評價和審查驗收,才具備安全存儲條件,普通民房不具備法定的安全存儲條件,一旦發生危險化學品泄露、爆炸等,勢必對人員和環境造成嚴重傷害。
第二案例:已獲許可危化品生產企業超數量儲存危險化學品
案情介紹
2019年7月19日,浙江省紹興市上虞區應急管理局對浙江寶時美化工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甲類倉庫的多聚甲醛儲存量約69噸,超過安全設施設計和竣工驗收的最大儲存量50噸,危險化學品儲存數量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經調查核實,浙江省紹興市上虞區應急管理局對該公司作出行政處罰5萬元決定。
法律依據
禁則:《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以及儲存數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罰則:《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五項規定: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或者儲存數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
案件啟示
根據《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GB15603-1995)要求,化學危險品貯存安排取決于化學危險品分類、分項、容器類型、貯存方式和消防的要求。貯存量及貯存安排有具體要求:
危險化學品因其特殊性,運輸、儲存、使用條件非常嚴格,根據企業儲存危險化學品的類別、特性、使用量、相關國家標準等情況,綜合考慮設計企業危化品倉庫的位置、類別、大小和最大儲存量等,最后在項目竣工驗收報告中予以明確。
第三案例:未按要求將危險化學品存儲在專用倉庫
案情介紹
2019年6月3日,浙江省紹興市應急管理局對浙江暉石藥業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未將鹽酸、四氫呋喃、正庚烷、乙酸異丙酯、乙二醇二甲醚等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因該儲存場所為一般車間,不具備儲存危險化學品的條件,執法人員隨即對現場進行拍照取證,制作《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責令該公司立即將上述危險化學品搬離到專用倉庫。經調查,浙江暉石藥業有限公司是一家生產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公司,由于該公司6月中下旬有外國公司來做驗廠,公司要將危化品倉庫的內墻進行粉刷,遂把原本儲存在危化品倉庫內的危險化學品存放到公司的一間閑置車間內。浙江省紹興市應急管理局對該公司未將正庚烷等五種危險化學品存儲在專用倉庫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9萬元”的決定。
法律依據
禁則:《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第二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并由專人負責管理;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應當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并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
罰則:《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或者未將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的。
案件啟示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監控、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泄漏以及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并由專人負責管理;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應當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并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以及儲存數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本案中浙江暉石藥業有限公司因為外企要驗廠,進行危化品倉庫內墻粉刷,管理人員存僥幸心理,把原本儲存在危化品倉庫的危險化學品放到了普通的閑置廠房內,極易發生中毒、爆炸、火災等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經過此次處罰,進一步提高該企業在安全生產工作上的認識,同時通過對該經營企業進行教育,讓企業認清安全生產是永恒的主題,是企業一切工作的基礎。
第四案例: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
案情介紹
根據群眾舉報,2019年9月4日,浙江省嵊州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崇仁鎮富民街2弄11號進行舉報信息核查,發現該場所內儲存油漆、稀釋劑一批(10kg裝軍輪油漆35桶,7kg裝若椰牌稀釋劑32桶,8kg裝雙和牌聚脂漆稀釋劑3桶,11kg裝鋁粉漆2桶,紅丹防銹漆3桶,20kg裝大橋工業漆15桶、12kg裝8桶;15kg裝旭日陽光防銹漆3桶,10kg裝環球油漆2桶。),該批油漆、稀釋劑為浙江省嵊州市崇仁鎮新興涂料百雜商店所有,執法人員隨即在該商店內發現油漆、稀釋劑的銷售清單一批,該商店未能提供合法儲存并經營油漆稀釋劑的有效證件,因浙江省嵊州市崇仁鎮富民街2弄11號為民宅,不具備儲存危險化學品的條件,執法人員隨即對現場進行拍照取證,制作了《現場檢查記錄》,并對該單位發出《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在執法人員的監督下將上述油漆、稀釋劑轉移至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現場處理措施得到落實。對該單位的違法行為,浙江省嵊州市應急管理局作出“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2474元、沒收違法經營的危險化學品共計103桶,作出行政罰款10.5萬元”的決定。
法律依據
禁則:《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下同)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
罰則:《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三款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違法經營的危險化學品以及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案件啟示
本次無證經營危化品案件暴露出該商店負責人缺乏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意識,法律觀念淡薄,底線意識缺乏,導致觸碰法律紅線。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謂是賠了夫人又折兵,不如好好地了解一下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是如何辦理的。
根據《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九條要求,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辦理所需材料:
(一)申請經營許可證的文件及申請書;
(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的目錄清單;
(三)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相關資格證書(復制件)和其他從業人員培訓合格的證明材料;
(四)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文件或者租賃證明文件(復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性質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準文件(復制件);
(六)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復制件)。
帶有儲存設施經營危險化學品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儲存設施相關證明文件(復制件);租賃儲存設施的,需要提交租賃證明文件(復制件);儲存設施新建、改建、擴建的,需要提交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報告;
(二)重大危險源備案證明材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學歷證書、技術職稱證書或者危險物品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證書(復制件);
(三)安全評價報告。
危險化學品的事故時刻提醒我們,危險品安全并非兒戲,需要嚴格遵守相關的規定,依法持證經營是保障企業長久經營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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