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化工園區認定辦法(試行)
日前,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關于印發河北省化工園區認定辦法(試行)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河北省化工園區認定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雄安新區管委會,省政府有關部門:
《河北省化工園區認定辦法(試行)》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10月27日
河北省化工園區認定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優化化工產業布局,規范化工園區(以下簡稱園區)建設,提升園區本質安全和綠色發展水平,促進化工產業高質量發展,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廳字〔2020〕3號)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若干措施》(冀辦傳〔2020〕25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園區是指由多個相關聯的化工企業構成,以發展石化和化工產業為主導方向,地理邊界和管理主體明確,基礎設施和管理體系完整的產業集聚區。包括獨立設置的專業化工園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相對獨立設置的化工集中區。
第三條各市、縣政府負責園區的建設管理。省有關部門依據職責做好園區認定、建設和管理過程中的監督指導和服務。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具體負責園區認定評價的組織工作。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園區產業準入和項目備案核準工作;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園區產業轉型升級和高質量發展;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園區環境保護監管和環境應急管理工作;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園區空間規劃監管,嚴控園區周邊土地規劃安全控制線內土地開發利用;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園區安全生產監管和安全應急管理工作。
第二章認定條件與程序
第四條認定為園區應同時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園區設立。園區由縣級以上政府批準設立,為省級及以上經濟(技術)開發區或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或位于省級及以上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或由開發區托管),有明確的四至范圍和面積。專業化工園區規劃連片面積8平方公里以上,化工集中區規劃連片面積3平方公里以上。園區內不存在勞動密集型的非化工企業。
(二)總體規劃。已編制園區總體規劃。總體規劃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與當地區域總體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安全生產和綜合減災防災規劃等相銜接。
(三)產業規劃。已編制園區產業規劃。產業規劃應綜合分析當地資源環境承載力和市場競爭力,明確園區產業定位、重點發展的主導產業鏈和重點建設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平臺。產業規劃經過專家論證。
(四)安全生產。具有時效期內的整體性安全風險評價報告。園區遠離城市主城區,且不處于主城區主導風向上風向。園區已劃定周邊土地規劃安全控制線,園區內企業生產、儲存裝置與周邊敏感點(學校、醫院、居民區等)符合外部安全和大氣環境防護距離要求(市、縣政府已制定安全生產工作計劃,明確責任,并承諾2023年6月30日前劃定周邊土地規劃安全控制線和完成搬遷改造的,視為符合條件)。化工園區內重大危險源和關鍵生產區域實現封閉化管理。
(五)環境保護。具有批準時效期內的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具備集中統一的污水處理設施,污水處理排放達到《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一級A標準規定的指標要求及有關地方標準要求;按環評批復要求設有地下水水質監測井,監測水質無異常變化;危險廢物安全處置率達到100%。
(六)基礎設施。建有統一集中的供水、供熱、供氣設施(不需供熱、供氣的園區除外),具有滿足安全生產要求的雙電源(雙回路)供電系統;設有集中的安全、環保監測系統,并覆蓋所有重大危險源及排污口;配備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消防設施和力量。
(七)管理體系。園區設置專業化管理機構,制定有安全、環保應急預案,具備安全、環保、應急救援等有效管理能力。園區應配備具有化工專業背景的負責人,并建立園區管委會領導帶班制度。
第五條按照《河北省化工園區評分標準》(以下簡稱《評分標準》),對園區的規劃布局、基礎設施、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產業經濟、兩化融合等方面進行細化考評,認定園區總評分應在60分及以上。
第六條園區(或所在開發區)管委會按照隸屬關系向園區所在縣(市、區)或市政府提交認定申報材料,主要包括:
(一)園區基本情況;
(二)園區總體規劃及規劃批復,省自然資源廳對總體規劃與國土空間規劃符合性的審查意見;
(三)園區產業規劃及專家論證意見;
(四)園區整體性安全風險評價報告及專家論證意見,省應急管理廳審查意見;
(五)園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及批復文件,省生態環境廳審查意見;
(六)園區規劃水資源論證報告及批復文件;
(七)園區公用基礎設施配套情況。包括園區內的道路、管網(水、電、氣、物料)、供熱、污水處理、消防、通信、監測監控系統等基礎設施竣工驗收文件或相關證明材料;
(八)園區管理機構設置情況、各項管理制度制定情況及證明文件;
(九)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縣(市、區)或市級政府對園區申報材料組織審核,并按照《評分標準》進行打分,將符合認定標準要求的園區,由市級政府以正式文件報送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第八條對申報材料符合要求的,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省發展改革委、省生態環境廳、省自然資源廳、省應急管理廳等部門和相關專家進行現場審核,按照《評分標準》進行打分。
第九條對審核通過的園區,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征求省有關部門意見,綜合全省工業發展規劃和審核打分、征求意見情況,確定擬認定園區名單。
第十條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擬認定園區在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網站公示,公示無異議的,報省政府審定后予以公布。
第三章評價與復核
第十一條為引導園區高質量發展,建立園區評價與復核制度。每年開展園區自評,每三年組織一次省級評價與復核。
第十二條園區評價從規劃布局、基礎設施、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產業經濟、兩化融合等六方面開展,并依據《評分標準》打分。評價報告應包括園區建設成效、存在問題、改進措施、實施項目等內容。
第十三條園區管理機構每年上半年開展園區自評,6月底前將自評報告和評價打分表,經市級政府審核后,分報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生態環境廳、省自然資源廳、省應急管理廳。
第十四條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委托具有權威性的第三方機構,每三年對認定的園區組織專家進行評價。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有關部門對評分70分以下的園區進行復查,對其他園區評價情況進行抽查。
第十五條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省有關部門和相關專家,依據園區三年年度自評、第三方機構評價和復查抽查情況,對園區進行復核,復核結果報省政府確認后公布。
第十六條2023年6月30日后未劃定周邊土地規劃安全控制線的園區、未達到外部安全和大氣環境防護距離要求的園區,取消w資格。
第四章評價結果運用
第十七條省有關部門和各級政府綜合運用園區自評和第三方機構評價結果,加強園區日常監管和服務,支持園區建設和高質量發展。
第十八條省級評價得分80分以上的園區,給予優先擴區支持,園區內項目建設優先解決土地、用能、排放等指標。
第十九條園區自評和省級評價得分70分以下的園區要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方案經市級政府審核后,分報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生態環境廳、省自然資源廳、省應急管理廳。市級政府負責整改方案的組織實施,省有關部門做好督導和服務。
第二十條對省級評價時發現不滿足認定基本條件或得分60分以下的園區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原則上不超過半年。整改完成后,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省有關部門和相關專家進行驗收。驗收不通過的,取消園區資格。
第二十一條園區整改期間暫停辦理除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安全隱患整治和環境污染治理以外的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相關手續。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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