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化工園區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
近日,江西省工信廳在官網發布了公開征求《江西省化工園區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修改意見的公告。
意見稿指出認定化工園區應滿足8項基本條件,對符合認定基本條件的,委托具備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開展認定評價工作,進行資料和現場核查,并按照《評分標準》進行打分,60分及以上為合格。
同時,每五年組織一次已認定化工園區的評價工作,評價不合格的給予警告,限期整改。未取得認定的化工園區不應發展化工產業,不得新建、擴建化工項目,其園內現有化工企業不得實施擴大產能或改變產品的改造。
江西省化工園區認定管理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進一步優化全省化工產業布局,規范化工園區建設,全面提升化工產業本質安全和綠色發展水平,促進化工行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共江西省委辦公廳 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意見》、《江西省安委會辦公室關于印發<關于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意見>任務分工表的通知》要求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化工園區是指由多個相關聯的化工企業或項目構成,以發展石油和化學工業為導向、地理邊界和管理主體明確、基礎設施和管理體系完整的工業區域,包括化工園區和工業園區化工集中區。
本辦法所稱的石油和化學工業范圍包括:國家統計局《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中制造業25大類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業(其中2521小類煉焦、2524小類煤制品制造、2530小類核燃料加工、2542小類生物質致密成型燃料加工除外)、26大類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業(其中2642小類油墨及類似產品制造、2644小類工藝美術顏料制造、2667小類動物膠制造、267中類炸藥、火工及焰火產品制造、268中類日用化學產品制造除外)、2710小類中涉及醫藥中間體部分、291中類橡膠制品業、2921小類塑料薄膜制造中涉及功能性膜材料部分。
第三條 化工園區的認定工作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牽頭,省級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應急管理等部門共同參與,各部門依據職責,共同推進化工園區認定工作。
第二章 基本原則
第四條 認定化工園區遵循以下原則:
(一)科學規劃布局。化工園區選址應符合設區市、縣(市、區)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產業布局應符合國家、區域、地方產業發展規劃要求。
(二)集約創新發展。化工園區按照產業鏈條布局專業特色發展,堅持循環發展、創新發展,實現資源高效利用。
(三)安全綠色發展。化工園區安全環保管理完善,實施責任關懷,實現安全、綠色發展。
(四)設施服務共享。化工園區基礎設施和公用工程配套完善,具有較高信息化水平和較強公共服務能力。
第三章 基本條件
第五條 認定化工園區應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化工園區經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批準設立,有明確的面積和四至范圍(指東南西北四個方向的邊界)。四至范圍內用地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化工規劃連片面積在3平方公里以上,或者建成區連片面積在1平方公里以上。
(二)園區內化工企業具備一定集聚規模。建成投產的化工生產企業10家以上,或化工產業主營業務收入10億元以上。
(三)化工園區已編制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工業園區化工集中區所屬工業園區已編制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并包含有化工產業內容),選址和產業發展符合區域總體規劃,并與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安全生產規劃等銜接。化工園區已編制產業發展規劃,明確產業定位和重點發展的主導產業鏈,產業規劃經過專家論證。
(四)化工園區具有時效期內的整體性安全風險評價、環境影響評價報告。
(五)化工園區邊界滿足外部防護距離要求。遠離所在城市居住區,不處于城市居住區主導風向上風向,必須距離城市居住區及長江江西段、贛江、信江、修河、撫河、饒河、鄱陽湖岸線1km以上,化工園區內企業生產、儲存裝置與周邊環境敏感點(學校、醫院、其他危化品生產和倉儲企業、居民區等)符合安全、環保防護距離要求。化工園區或化工園區內重大危險源和關鍵生產區域實現封閉化管理。
(六)化工園區供水供電道路通訊等公共配套設施滿足規劃建設要求。按有關規定實行園區集中供熱(不需要供熱的特殊園區除外);具備園區集中統一的化工生產污水處理設施,園區污水處理出水水質最低滿足《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一級B標準規定的指標要求;園區有集中的安全、環保監測監控系統,覆蓋所有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及重點排污單位主要排污口,化工園區環境質量達標,危廢暫存設施按標準建設并規范運行管理,危險廢物得到妥善處理處置;配備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消防設施和力量,能夠實施24小時應急值守,已建成或正在建設化工園區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已建成或正在建設園區產品檢測、危化品物流等公共服務平臺。
(七)化工園區內企業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的,應當裝備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泄漏檢測報警裝置、自動化控制系統、緊急停車或切斷系統。
(八)化工園區應設置專業化管理機構、配備具有化工專業知識的管理人員,具備安全、環保、應急等有效管理能力。化工園區內企業均建立健全的安全、環保和應急管理制度。
第四章 認定程序
第六條 化工園區所在縣(市、區)政府向設區市政府提交園區認定相關材料。主要包括:
(一)化工園區認定申請文件和化工園區認定申請表。
(二)園區依法實施規劃管理的證明文件。包括:《化工園區總體發展規劃》、《化工園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化工園區產業發展規劃》、《化工園區安全發展規劃》等規劃和批復文件;化工園區范圍與城鎮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套合圖。
(三)園區依法用地的證明文件;
(四)園區環境影響報告書。
(五)園區整體性安全風險評價報告;
(六)園區規劃水資源論證報告及批復文件;
(七)園區公用基礎設施配套情況。包括園區內的道路、管網(水、電、氣、物料)、供熱、污水處理、消防、通信、監測監控系統等基礎設施竣工驗收文件及相關證明材料;
(八)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九)其他需要提報的材料。
第七條 設區市政府組織對縣(市、區)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并出具審核意見,并將符合認定條件要求的以正式文件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第八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收到設區市政府化工園區認定申報材料后,會同省級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應急等部門進行審查復核。其中,工信部門負責化工企業界定、化工產業發展,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化工園區設立、園區規劃布局、基礎設施和公用工程配套,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國土空間規劃,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環境保護,應急部門負責安全和應急等相關內容審查。對符合認定基本條件的,委托具備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開展認定評價工作,進行資料和現場核查,并按照《評分標準》(見附件一)進行打分,60分及以上為合格。通過核查的,經相關部門會簽同意后,在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網站向社會進行公示(3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報請省政府同意并公告,認定為可承載化工企業或化工項目入駐的化工園區。
第五章 管理考核
第九條 化工園區實行屬地管理,各設區市、縣(市、區)政府負責轄區內已認定化工園區的管理工作。各級政府有關部門依據職能做好化工園區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十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級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應急等部門每五年組織一次已認定化工園區的評價工作,評價不合格的給予警告,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辦理除安全隱患整治和環境污染治理項目以外的化工新建、擴建項目相關手續。對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突發環境事件的化工園區,一年內暫停辦理除安全隱患整治和環境污染治理項目以外的化工新建、擴建項目相關手續。
第十一條 未取得認定的化工園區不應發展化工產業,不得新建、擴建化工項目,其園內現有化工企業不得實施擴大產能或改變產品的改造。相關設區市、縣(市、區)政府要妥善做好轄區內未認定化工園區及園內化工企業后續監管工作,省有關部門依據職能做好相關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應急廳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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