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消費品VOCs排放管控經驗值得借鑒
人為活動貢獻的VOCs主要來自工業源、移動源、生活源等。其中,工業源和移動源是傳統的VOCs貢獻大戶,也往往是被優先管控的對象。而當這兩類來源的VOCs排放控制取得一定成效后,VOCs生活源的影響就逐漸凸顯。對生活源VOCs排放需要進一步加強管控,其中消費品VOCs排放管控需要引起重視。
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和地區,如美國、加拿大、中國香港等,都已針對消費品VOCs排放管控展開了有益的探索。美國加利福尼亞州(簡稱加州)是美國首個為消費品設定VOCs限值的州,消費品VOCs管控法規起步較早,最早出臺于20世紀90年代初,歷經近30年的實踐與修訂,現已形成一套成熟的管控體系,有效減少了VOCs排放。
筆者對加州消費品VOCs管控法規的主要內容和特點進行梳理和分析,為其他國家和地區降低消費品VOCs排放、制定消費品VOCs排放管控策略提供參考。
加州消費品VOCs管控法規體系目前主要由加州大氣資源署(CARB)大氣質量規劃和科學處下設的消費品和空氣質量分析組負責設計和實施,針對不同的管控目標品類由4個具體部分組成:一是減少止汗劑和除臭劑中的VOCs排放法案(止汗劑和除臭劑法案);二是減少消費品排放法案(一般消費品法案);三是減少由氣霧漆產品導致的臭氧生成法案(氣霧漆法案);四是消費品和氣霧漆產品替代控制計劃法案(替代控制計劃法案)。
這一法規體系對不同消費品品類進行了細致的定義。一般消費品法案劃分了67個消費品大品類,規定了156個VOCs含量限值,旨在明確監管范圍,避免由于品類定義不清而造成的執法不力。例如,在67個消費品大品類里,潤滑劑、殺蟲劑和膠粘劑(只適用于小包裝或氣霧型膠粘劑)都分別包含10個以上的子品類,而空氣清新劑則包括了5個子品類。
法規還對VOCs進行了細致的定義。除了遵循美國國家環保局(USEPA)對VOCs的定義外,還將VOCs進一步細分為高揮發性有機物(HVOC)、中等揮發性有機物(MVOC)、低蒸汽壓揮發性有機物(LVP-VOC),并對LVP-VOC物質進行了豁免(適用于一般消費品法案)。通過建立和使用這些細分的VOCs定義以及豁免部分低揮發性的VOCs,將關注點放在揮發性強、對臭氧生成貢獻更顯著的物質上,并為生產廠商留出了靈活更換配方的空間。在同樣的思路下,CARB也會研究不同VOCs的最大增量反應活性(MIR)和臭氧生成潛勢(OFP),以決定未來管控品類的計劃。
采取多樣化的彈性措施。加州消費品VOCs管控法規制定的一個首要原則是滿足技術可行性和商業可行性,即法規的制定不能抹殺市場上已經存在的產品形式。因此,CARB在實施法規時,為消費品生產廠商提供了多種彈性合規措施和路徑。比如,對LVP-VOC的豁免、創新產品豁免以及替代控制計劃等。為了保證彈性措施不被濫用,彈性措施的審批條件往往非常嚴格。每一件產品申請豁免時都需要向CARB提供大量證明材料,必要時還需召開公眾聽證會進行討論。此外,即使廠商不采用以上彈性合規措施,CARB也給予了VOCs限值生效后不合規消費品1年至3年的延期銷售期。這些彈性措施給生產商提供了靈活的合規策略,從而幫助他們最大程度降低實現合規所需的成本。
在檢測合規性方面,使用自主開發的CARB測試方法310。測試方法310是一個集數十個測試方法(包括USEPA方法、ASTM方法等)于一體的測試方法,涵蓋了判斷消費品合規狀態的檢驗流程。檢驗流程分為初檢和終檢兩步:初檢初步判定產品的VOCs含量,如超過標準限值,CARB會向廠商進一步索要產品信息,并通過終檢比對產品信息與測試結果,最終對產品合規性做出判斷。
CARB會向消費品生產廠商發放強制性的消費品調查問卷,旨在幫助CARB建立消費品VOCs排放源清單,評估當前法規的減排效果,并為法規修訂提供數據支撐。問卷內容通常包括消費品的類別、銷量、成分、包裝等。最新的2013年-2015年調查歷時近3年,覆蓋了6個大類,共491個消費品品類;總計1500多家生產商和分銷商參與調查,為CARB提供了超過100萬種產品的配方和銷售數據。目前,調查結果已被納入美國加州最新的VOCs排放源清單。
采取以抽檢為主的監管和執法策略。CARB以抽檢為主要方式對加州消費品VOCs合規情況進行監管,按照測試方法310判斷其是否合規,并向不合規廠商開出高額罰單。一般而言,違規事件的處罰基本只涉及到產品生產商。針對法規禁止在美國加州銷售不合規產品,CARB也會對零售商的不合規行為進行處罰。除抽檢以外,如果生產廠商每年生產的消費品排放超額,CARB還將向廠商征收排污費。
作者系英環(上海)咨詢有限公司資深項目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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