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條例(草案送審稿)
日前,江門市司法局發布公開征求對《江門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條例(草案送審稿)》意見的公告。詳情如下:
江門市司法局關于公開征求對《江門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條例(草案送審稿)》意見的公告
《江門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條例》是我市2021年度地方性法規制定計劃項目,市司法局正在審查修改。為了進一步增強地方立法的公開性和透明性,提高我市立法質量,我局決定,將市生態環境局起草的《江門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條例(草案送審稿)》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1年4月9日前,通過以下兩種方式提出意見:
(一)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江門市建設路建業街1號江門市司法局(郵政編碼:529000),并請在信封上注明“《江門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條例(草案送審稿)》征求意見”字樣。
(二)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jmsf3887810@163.com。
提交意見請留下姓名和聯系方式,以便作進一步聯系。
附件:1.《江門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條例(草案送審稿))》
2.《江門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條例(草案送審稿)》立法起草說明
江門市司法局
2021年3月9日
附件1
江門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條例
(草案送審稿)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有效防治揚塵污染,改善環境空氣質量,保障公眾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揚塵定義】本條例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在建設工程施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物料或固體廢物運輸和堆放、道路養護和保潔、綠化作業、礦產開采等活動中以及因泥地裸露產生顆粒物對大氣造成的污染。
第四條【防治原則】揚塵污染防治堅持屬地管理、行業主管、防治結合、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五條【政府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將揚塵污染防治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加大揚塵污染防治科研經費的投入,促進抑塵、除塵、防塵技術的研發應用。加強對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領導,制定揚塵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建立健全揚塵污染防治統籌協調、長效管理和財政投入保障機制。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開展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有關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條【部門職責】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協調其他相關主管部門履行管理職責,負責工業企業內部物料堆場(倉庫)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筑及市政公用設施工程施工活動、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活動、房屋建筑及市政公用設施工程建設用地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公路、港口碼頭等交通基礎設施的建設、維修、拆除等施工活動和使用裸地停車場揚塵污染防治,以及所轄公路養護清掃保潔和綠化工程、綠化作業,交通運輸工程建設用地,港口碼頭物料堆場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建設和拆除等施工活動、河道管理范圍內砂場、水利工程建設用地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違法用地建(構)筑物拆除工程,礦山開采、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和未確定建設單位的建設用地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主管部門負責市政公用設施維修、城市內違反城鄉規劃的建(構)筑物拆除、城市公共綠化作業、城市道路清掃保潔、城市生活垃圾運輸以及建筑垃圾受納場(含臨時)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農業生產活動排放大氣污染物和秸稈等農業廢棄物綜合利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設定余泥渣土、建筑垃圾等易產生揚塵物料運輸車輛的行駛路線,禁行、限行區域和時間,并依法查處道路交通違法行為。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等其他相關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公眾參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揚塵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揚塵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科學防治知識的公益宣傳,推動公眾參與。
第八條【舉報監督】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揚塵污染以及監管工作舉報制度,并公布受理方式。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揚塵污染違法行為向有關監督管理部門舉報,有權對各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向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舉報。
有權處理的部門受理舉報后,應當依法調查處理,在規定期限內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并對舉報人信息予以保密。對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并將移交情況告知舉報人。
舉報事項經查證屬實的,應當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九條【鼓勵行業自律】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倡導和推行綠色施工管理,有效節約資源并提高廢棄物利用率;鼓勵和促進清潔生產,發展循環經濟。支持行業協會制定揚塵污染防治規范,加強行業自律管理。
第十條【建設單位職責】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在提交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中,應當包括揚塵污染的評價內容和防治措施。
(二)將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實行單列支付。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制定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的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合同簽訂后,應當依照合同約定撥付揚塵污染防治費用。
(三)監督監理單位落實揚塵污染防治監理責任。
(四)監督施工單位按照合同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一條【施工單位職責】施工單位應當制定具體的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建立揚塵污染防治工作臺賬,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揚塵污染防治費用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條【監理單位職責】監理單位應當將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納入監理范圍,對施工單位揚塵設施設置和防治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理。對未按照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改正,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
第十三條【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要求】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落實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在施工工地公示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負責人、揚塵監督管理主管部門等信息。
(二)施工工地邊界按照規范設置密閉圍擋。城市主要干道、景觀地區、繁華區域,其邊界應當設置高度二百五十厘米以上的圍擋;其余區域設置一百八十厘米以上的圍擋。圍擋底端應當設置防溢座。不具備條件設置圍擋的施工區域,按行業規范及設計要求采取其他有效的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三)土方作業階段,采取灑水、覆蓋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達到作業區揚塵不擴散到作業區外的要求。
(四)在工地內堆放砂石、土方及其他易產生揚塵物料的,采取覆蓋防塵布或者防塵網、定期噴灑抑塵劑或者灑水等措施。
(五)施工現場應當專門設置集中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場地,并及時清運。不能及時清運的建筑垃圾,應當采取圍擋、覆蓋等措施;不能及時清運的工程渣土,應當采取覆蓋或綠化等措施。
(六)運送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砂石、土方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采取全密閉運輸。
(七)施工工地出入口安裝車輛沖洗設備,運輸車輛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工地,并保持施工工地出入口通道及其周邊道路的清潔。
(八)施工工地內的車行道路采取硬化或者鋪設礁渣、礫石或其他功能相當的材料,并輔以灑水、噴灑抑塵劑等措施。
(九)施工工地按照規定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經批準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應當采取密閉攪拌并配備防塵除塵裝置等有效的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十)施工作業產生泥漿的,設置泥漿池、泥漿溝,確保泥漿不溢流,廢棄泥漿采用密封式罐車清運。
(十一)施工工地內作業的裸露地面應當采取灑水、覆蓋防塵布或者防塵網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四條【房屋建筑及市政公用設施工程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要求】房屋建筑及市政公用設施工程施工單位,除符合本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外,還應當落實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施工工地建筑結構腳手架外側應當設置符合標準的密目防塵網或者防塵布。
(二)對建(構)筑物、腳手架、高處平臺等進行建筑垃圾清理時,應當采取灑水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樓層內清掃出的建筑垃圾,應當密封清運,禁止高空拋擲、揚撒。
第十五條【建(構)筑物拆除工程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要求】建(構)筑物拆除工程施工單位,除符合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十項、第十一項規定以外,還應當落實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拆除工程作業應當采取灑水、濕法施工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二)建(構)筑物拆除后的待建工地應當及時移交工程施工單位;拆除施工完成后十五日內未能及時移交的,應當對裸露地面及未清運的建筑垃圾采取覆蓋、灑水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六條【道路建設項目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要求】道路建設項目施工單位除符合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以外,還應當落實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道路路肩、邊坡等裸露地面應當根據場地使用情況,分別采取硬化、綠化或防塵材料覆蓋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二)施工期間應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批的工地現場臨時交通封閉方案的要求,做好現場圍蔽工作。
(三)道路、管線敷設和管網工程施工應當采取分段開挖、分段回填的方式施工。已回填的溝槽,應當采取灑水、覆蓋等有效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四)實施挖土、裝土、堆土、路面切割、破碎等作業時,應當采取灑水、噴霧等有效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五)使用風鉆挖掘地面和清掃施工現場時,應當進行灑水降塵。
第十七條【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經營單位揚塵污染防治要求】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落實下列揚塵防治要求:
(一)混凝土攪拌站物料堆放場應當對產生粉塵排放的設備設施、場所進行封閉處理或者安裝除塵裝置,臨時堆存的砂石應當采用防塵網或者防塵布覆蓋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二)裝卸物料的操作區域應當采取預濕處理等有效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三)采用低粉塵排放量的生產和運輸設備。
(四)罐車應當防止水泥漿撒漏。
(五)混凝土攪拌站出口及場區為滿足生產和運輸要求的地面應當進行硬化處理,并加強清掃、灑水;出口應當設置車輛專用沖洗設施,確保車輛不帶泥沙,凈車上路。
第十八條【運輸物料車輛揚塵污染防治要求】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采取全密閉措施防止物料遺撒造成揚塵污染。
(二)依法安裝、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衛星定位裝置、行駛記錄儀,并按照規定的路線和時間行駛。
第十九條【物料堆場揚塵污染防治要求】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不能密閉的,應當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碼頭、礦山、填埋場和消納場應當實施分區作業,并采取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用煤企業自用煤炭應當實行密閉儲存。
第二十條【道路養護和保潔作業單位揚塵污染防治要求】道路養護和保潔作業單位應當落實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城市主要道路應當推行道路機械化清掃保潔和清洗等低塵作業方式,禁止使用吹掃等產生揚塵的作業方式。
(二)采用人工方式清掃道路的,應當符合市容環境衛生作業規范。
(三)路面破損的,應當采取防塵措施,及時修復。
(四)下水道的清疏污泥應當在當日清運,不得在道路上堆積。
第二十一條【綠化作業單位揚塵污染防治要求】綠化作業單位應當落實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種植土、棄土不得在道路路面直接堆放。產生的棄土和垃圾及時清運,不能及時清運的,應當采取覆蓋、灑水等有效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二)栽植行道樹,所挖樹穴在四十八小時內不能栽植的,對樹穴和栽種土應當采取覆蓋等有效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三)綠化種植土回填時,邊沿泥土高度應當低于側石或硬質鋪裝三至五厘米,防止泥土溢泄。
(四)綠化帶、行道樹下的裸露地面應當進行綠化或者鋪裝透水材料。
(五)四級以上大風天氣,停止土地平整、換土、原土過篩等作業。
第二十二條【采礦單位和個人揚塵污染防治要求】從事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石材、砂石、石灰石等礦石及粘土開采和加工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取得許可并采用先進工藝,設置除塵設施,防治揚塵污染。
對停用的采礦、取土用地,應當制定生態恢復計劃,及時恢復生態植被。
第二十三條【裸露地面揚塵污染防治要求】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建設單位應當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超過三個月的,應當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
其他裸露地面,按照下列規定確定責任人進行綠化,不具備綠化條件的,應當實施鋪裝或者覆蓋:
(一)單位范圍內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二)居住區內的,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其管理單位或者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三)公路、道路、公共綠地、河道范圍內的,由管理單位負責。
(四)儲備土地的(不含已建成使用公路、道路、公共綠地、河道范圍的儲備土地),由土地儲備管理機構負責。
(五)空閑土地的,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
(六)其他區域的,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第二十四條【考核評價】市人民政府將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列入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建立揚塵污染防治考核評價制度,將揚塵污染防治作為對縣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保護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五條【揚塵污染監測】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合理設置降塵監測點位,加強揚塵污染監控,并將揚塵污染相關信息納入大氣污染源監測網,定期發布揚塵污染信息。
第二十六條【信息公開】施工工地建設單位應當向社會公開重點揚塵污染源排放揚塵污染物的種類、作業時間、作業地點,以及揚塵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并接受社會監督。
施工工地應當安裝與住建主管部門監控設備聯網的自動監控設備,并保證其正常運行。
第二十七條【信息共享】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揚塵污染防治的信息共享機制,提高監管效能。
第二十八條【重污染天氣應對】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氣象等有關部門建立本市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機制,進行大氣環境質量預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并依據重污染天氣的預警等級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根據應急需要可以采取責令有關施工單位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建筑物拆除施工等應急措施。
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重點揚塵污染源責任單位應當根據所在地人民政府發布的重污染天氣預警等級和應急預案,執行相應的揚塵污染防治管理和控制應急措施。
第二十九條【監督檢查】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依法對揚塵污染防治工作進行現場檢查,發現揚塵污染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制止。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組織相關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定期開展聯合執法檢查。
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與檢查內容有關的資料,不得隱瞞、拒絕,不得阻撓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信用信息】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相關查處信息錄入信用信息監管平臺,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政府及主管部門不依法履職的法律責任】各級人民政府和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中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施工及裸露地面揚塵污染防治規定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至第十一項、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行政、自然資源、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其停工整頓:
(一)施工工地未設置硬質密閉圍擋,或者未采取覆蓋、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和車輛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
(二)未采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在施工工地內堆存的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裝物料的;
(三)未及時清運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裝物料的。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對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的裸露地面未進行覆蓋、綠化、鋪裝或者遮蓋的,由住房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運輸物料車輛揚塵污染防治要求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公安交通管理或者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依法處理。
第三十四條【違反物料堆放揚塵污染防治要求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行政、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一)未密閉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的。
(二)對不能密閉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或固體廢物等,未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或者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
(三)裝卸物料或固體廢物等未采取有效的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四)碼頭、礦山、填埋場和消納場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
第三十五條【拒不執行重污染天氣應急措施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拒不執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氣應急措施的,由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行政、自然資源、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拒不配合部門現場檢查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拒不配合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進行現場檢查,或者在檢查中弄虛作假的,由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七條【其他違法行為適用法律】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城市管理及鎮街綜合執法規定】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在實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區域,依法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實施,其他的由有關部門依法實施;涉及鎮(街道)實施的行政處罰事項,由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根據職責權限實施。
第三十九條【附則】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關于《江門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條例
(草案送審稿)》的說明
我市首部生態環境政府規章《江門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經2018年4月2日江門市人民政府十五屆2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根據《關于印發<江門市人大常委會2021年度立法計劃>的通知》(江常辦〔2021〕10號)要求,我市決定將《辦法》上升至地方性法規,同時根據新修訂生態環境法律法規,對原《辦法》進行了修訂,經征求意見并修改完善后,形成《江門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條例(草案送審稿)》(以下簡稱《條例》)。現將具體情況說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辦法》自施行以來,我市各級、各部門堅持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導,切實抓好《辦法》貫徹落實,推動揚塵污染防治取得較好成效。2019年,我市空氣質量優良天數比例77%,綜合指數3.95,在全國168個重點城市中進入前30位。其中,PM2.5年均濃度為27微克/立方米,在2018年改善幅度全省第一的基礎上進一步下降(改善)6.9%,創歷史最好水平;PM10年均濃度為49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改善)3.9%。2020年,我市國家直管站點空氣質量優良天數比例(AQI達標率)88.0%,除臭氧外,其余5項污染物指標評價濃度全部達到國家環境空氣質量二級標準,其中PM2.5、PM10平均濃度同比分別下降22.2%、16.3%,空氣質量在全國168個重點城市排前22位。
但是,在未來和當前的一段時期,我市城市建設規模和項目仍有增無減,建設施工、房屋拆除、道路與管線施工、道路保潔、物料堆放、交通運輸等活動中產生的揚塵污染防治形勢依然嚴峻,揚塵污染已成為影響我市環境空氣質量的重要因素。為了有效遏制揚塵污染,改善空氣質量;確保揚塵污染防治具有穩定、可操作且強有力的治理舉措,實現長效管理;為廣大市民營造更加整潔、舒適的工作和生活環境,通過將政府規章上升為地方性法規,為揚塵污染防治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指引,顯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根據國家、省、市機構改革工作要求,《條例》有必要對機構改革后職責分工、管理體系對有關單位名稱、職責進行明確規定,與機構改革相適應、相協調、相銜接,確保行政機關依法履職。
《辦法》的施行使其上升為地方性法規具備現實基礎。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對揚塵污染防治作出了相關規定,同時,《佛山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西安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揭陽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鹽城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等省內外城市揚塵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規的優秀做法和有益經驗,也給我市揚塵污染防治立法提供有益借鑒。
二、起草過程及征求意見情況
根據《關于印發<關于江門市人大常委會2021年度立法計劃的實施方案>的通知》(江司辦〔2021〕6號)要求,市生態環境局作為起草工作的責任單位,負責《條例》初稿編制以及意見征集工作(其中征求公眾意見不少于30日),并形成《條例》草案送審稿報市政府審查。
市生態環境局于2021年2月5日完成《條例》初稿編制,并發文征求各市(區)政府、市直有關部門意見。2月23日,市生態環境局于2月23日召集前述單位召開《條例》研究論證會議,同時邀請市人大城建環保工委、法制工委以及市司法局派員指導。根據各部門就書面反饋意見研究論證結論以及會議上市人大提出的指導意見,對《條例》進一步修改完善。
2月5日-3月7日,市生態環境局分別在政府門戶網站、江門生態環境微信公眾號上向社會公開征求《條例》意見。
截至目前,無收到公眾反饋意見。各市(區)政府、市直有關部門共提出8條修改意見;其中,予以采納意見5條,不予采納意見3條,皆已經部門論證會議研究決定。
三、重要內容說明
《條例》不分章節,主要框架分為六部分,共三十九條。第一部分是總體性、原則性規定,從第一條至第四條,明確了制定依據、適用范圍、揚塵的具體定義以及防治原則。第二部分主要是部門職責分工,從第五條至第九條,具體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以及主管部門在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中的主要職責,并對舉報處理、宣傳教育、科研投入等方面作出規定。第三部分主要是揚塵污染防治主體責任,從第十條至第二十三條,分別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等作出共性規定,而后進一步對不同行業領域的責任主體落實揚塵污染要求作出細化規定。第四部分主要是監督管理措施,從第二十四至第三十條,對考核評價、揚塵監測、信息公開、污染天氣應對、監督檢查等作出明確規定。第五部分是違反了揚塵污染防治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從第三十一條至三十八條。第六部分為附則,即第三十九條規定了《條例》的施行日期。
其特色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明確了各級政府及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
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具有多樣性,需要多行政區域、多行政部門的協調合作。《條例》按照政府負總責、環保負專責、各部門分別負責的原則對政府及其部門的揚塵污染防治職責做了規定。明確要求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加強對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領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開展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開展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條)。同時,根據《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規定,結合我市機構改革工作實際,采用列舉的方式明確了各主管部門的揚塵污染防治主要職責(第六條)。
(二)細化各行業領域主體的揚塵污染防治責任。
為了切實增強《條例》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有效防治揚塵污染,《條例》在第三部分明確了一系列揚塵污染防治管理的具體措施。一是規定建設單位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提交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應當包括揚塵污染的評價內容和防治措施;將揚塵污染防治納入工程造價、招標文件及施工承包合同中(第十條)。二是施工單位應當制定具體的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建立揚塵污染防治工作臺賬,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揚塵污染防治費用應當專款專用。監理單位應當將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納入監理范圍。三是分別對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房屋建筑及市政公用設施工程施工單位、建(構)筑物拆除工程施工單位、道路建設項目施工單位、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經營單位、運輸車輛、易產生揚塵的物料堆場、道路養護和保潔作業單位提出揚塵污染防治的具體標準及要求(從第十三條至第二十三條)。
(三)強化監督管理,嚴格違法責任。
《條例》根據我市揚塵污染的特點及防治工作實際,加強監督管理力度。一是建立健全揚塵污染防治信息工作機制,實現揚塵污染防治信息互通共享(第二十七條)。二是建立重污染天氣應對機制。規定建立本市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并依據重污染天氣的預警等級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根據應急需要可以采取責令有關施工單位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建筑物拆除施工等應急措施(第二十八條)。三是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依法對揚塵污染防治工作進行現場檢查,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組織相關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定期開展聯合執法檢查(第二十九條)。四是將相關查處信息錄入信用信息監管平臺,及時向社會公布(第三十條)。五是將部分上位法對揚塵污染防治違法責任的處罰額度下限提高。為進一步打擊揚塵污染違法行為,提高《條例》的震懾力,在《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款“違反本法規定,拒不執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氣應急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規定的額度基礎上調整為“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三十五條)。在《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以拒絕進入現場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環境執法機構或者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規定的額度基礎上調整為“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三十六條)。
四、法律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3.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
4.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5.佛山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
6.西安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
7.揭陽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
8.鹽城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
9.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防治城市揚塵污染技術規范》(HJT393-2007)
10.江門市公路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細則(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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