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倩:厘清碳中和概念 重視非碳溫室氣體減排
習近平總書記于2020年9月在第75屆聯合國大會上承諾,中國二氧化碳排放力爭于2030年前達到峰值,努力爭取2060年之前實現碳中和,這是中國首次向全球明確了碳中和的時間表。截至目前,總書記已多次在國際國內重要會議上強調3060碳中和目標,碳中和已成為全社會共同關注的議題。那么,到底什么是“碳中和”?為什么要提“碳中和”?“碳”指的是什么?“中和”又是什么意思呢?本文將就這些問題進行回答。
01碳中和概念及其提出的背景
碳中和是指國家、企業、產品、活動或個人,在一定時間內(通常指一年)直接和間接排放的二氧化碳/溫室氣體,通過低碳能源替代、或碳捕集與封存和植樹造林等固碳技術吸收后,實現排放與吸收的正負抵消,達到CO2/溫室氣體的相對“零排放”。碳達峰則是指每年的碳排放量不再增長達到峰值,之后逐步回落的狀態。
碳達峰、碳中和概念的提出是為應對氣候變化問題。2015年通過的《巴黎協定》指出,各方將加強對氣候變化威脅的全球應對,把全球平均氣溫較工業化前水平升高控制在2℃之內,并為把升溫控制在1.5℃之內而努力。全球將盡快實現溫室氣體排放達峰,本世紀下半葉實現溫室氣體凈零排放。2018年10月,IPCC發布了最新特別報告《全球變暖升溫 1.5℃特別報告》(Special Report on Global Warming of 1.5℃),指出在本世紀內(截至2100年)應該將全球溫度上升幅度控制在 1.5℃內,而非《巴黎協定》的 2℃(相較于工業化前期1850-1900年),因為即使1.5℃溫升對人類和生態系統的危害也遠遠大于此前的預期,而2℃溫升的危害又遠遠大于1.5℃。為實現1.5℃溫控目標,需要將 2030年全球認為二氧化碳凈排放量在 2010 年的基礎上降低 45%,并在 2050 年實現凈零排放。
2020年,在《巴黎協定》簽署五周年之際,主要排放國紛紛承諾碳中和目標,釋放去碳化的明確信號。截止2020年底,全球已有 28 個國家在公開場合宣布碳中和目標,另有近100個國家把碳中和提上議事日程,其中,蘇里南和不丹已實現凈零排放,瑞典、英國、法國、丹麥、新西蘭和匈 牙利已經把碳中和目標寫入法律文件,歐盟、加拿大、韓國、西班牙、智利和斐濟正在推進碳中和立法的進程,包括中國、日本在內的14個國家也把凈零排放寫入了政策性文件中。
02中國實現碳中和目標需厘清“碳”的內涵
世界各國與碳中和相關的提法有“凈零排放”、“氣候中性”。其中,凈零排放的定義為,當一個組織在一年內所有溫室氣體(CO2e,以二氧化碳當量衡量)排放量與溫室氣體清除量達到平衡時,就是凈零溫室氣體排放。氣候中性的定義:當一個組織的活動對氣候系統沒有產生凈影響時,就是氣候中立。在氣候中立的定義中,還必須考慮區域或局部的地球物理效應,例如輻射效應(例如來自飛機凝結軌跡的輻射效應)。可以看出,無論是“凈零排放”還是“氣候中性”,都強調溫室氣體的中和,而不僅僅是二氧化碳的中和[1]。根據《歐洲綠色協議》提出的氣候目標,2030年溫室氣體排放量在1990年基礎上減少50%-55%,在2050年前歐洲建成全球首個“氣候中和”的大洲;并通過《歐洲氣候法》將2050年“氣候中和”目標納入歐盟法律。也就是說,歐盟所強調的“碳中和”是溫室氣體的凈零排放。那么,中國提出的碳中和目標是二氧化碳中和還是溫室氣體中和呢?
從數據來看,二氧化碳是溫室氣體的主要構成部分,但不能忽視的是,非碳溫室氣體的排放量特別是甲烷,占全球溫室氣體排放總量的比重也非常可觀,且甲烷的溫室效應是CO2的25倍左右。根據PBL荷蘭環境評估局發布的《全球二氧化碳和溫室氣體總排放量的趨勢報告(2020年)》顯示,二氧化碳和甲烷在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量中的份額分別是73%和19%,氧化亞氮占比為5%,其他3%。其中,中國溫室氣體排放量中,二氧化碳和甲烷的占比分別為82%和12%(取近十年平均值)。從中國官方公布的2014溫室氣體排放清單來看,二氧化碳和甲烷的占比分別為81.6%和10.4%,非碳溫室氣體占比達到18.4%,為20.62億噸二氧化碳當量,約為歐盟溫室氣體排放總量的一半。
從應對氣候變化、努力實現《巴黎協定》1.5℃溫控目標的初衷和中國有關碳中和的相關表述來看,碳中和應理解為溫室氣體中和,而不僅僅是二氧化碳的中和。從最新公布的《中美應對氣候危機聯合聲明》中,明確提到中美要在關于甲烷等非二氧化碳溫室氣體排放領域合作。2021年4月22日,習近平在“領導人氣候峰會”的講話中指出,中國已決定接受《〈蒙特利爾議定書〉基加利修正案》,加強氫氟碳化物等非二氧化碳溫室氣體管控,還將啟動全國碳市場上線交易。因此,從高層最新的相關表述中可以判斷,中國所提出的2060年碳中和應是溫室氣體的中和。
目前,主流研究機構有關中國碳中和的量化研究均默認使用二氧化碳來計算,所提出的路徑和建議也主要是二氧化碳的達峰和凈零排放路徑,那么依此結果形成的政策設計和措施建議,不免會遺漏非碳溫室氣體的部分,導致對目標的實現產生偏差。
03相關建議
1、目前,國家、省市地區各有關部門正在積極制定碳達峰碳中和的路徑設計,當務之急,建議國家層面應出臺文件明確對2030碳達峰和2060年碳中和目標所覆蓋溫室氣體范圍進行界定,以指導相關政策和路徑的制定。
2、擴大碳市場覆蓋的溫室氣體種類、行業和排放類型。碳市場是實現碳中和目標的重要工具。全國碳市場啟動上線交易之后,覆蓋行業應逐步由發電行業擴大到原定的發電、石化、化工、建材、鋼鐵、有色金屬、造紙和國內民用航空等八大行業,同時,溫室氣體種類應逐漸覆蓋京都議定書所規定的六種溫室氣體,相應的排放類型也應考慮到包括燃料燃燒排放、工業生產過程、農業活動排放、廢棄物處理的排放、土地利用變化以及間接排放等各種類型。
3、碳中和目標的實現需先理清數據問題,確保相關數據公開透明可獲得。國家層面應做好包括更新發布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單,做好碳排放和各類溫室氣體排放的統計工作,定期公開發布能源消費、工業過程等相關數據,確保相關研究工作和政策制定有權威數據可供支撐。
[1] 溫室氣體種類主要包括水蒸氣(H2O)、臭氧(O3)、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全氟碳化物(PFCs)、氫氟碳化物(HFCs)、含氯氟烴(HCFCs)、六氟化硫(SF6)等。其中,《京都議定書》中規定要控制的六種溫室氣體為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亞氮、氫氟碳化物、全氟碳化物和六氟化硫,本文所述溫室氣體僅指這六種氣體。
作者:王倩,中國(深圳)綜合開發研究院銀湖新能源戰略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員,經濟學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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