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篩分砂石,可否處罰產廢企業?
群眾舉報孫某利用礦山開采企業廢石,進行篩分造成揚塵污染。
經調查,孫某私自搬運某礦山開采企業采礦廢石,篩分后賣給建筑企業牟利。而礦山企業疏于管理,約有兩萬多噸廢石被運走,也沒有與孫某簽訂委托合同。
生態環境部門認為,孫某從事生產,沒有防護措施造成揚塵污染應當處罰;孫某加工的原料來源于某礦山開采企業,企業沒有盡到固體廢物管理義務,也當予以處罰。
對孫某該如何處罰?
孫某作為個人,根據市場需要,投資興建砂石篩分廠,未進行工商登記,也未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直接生產和排污。其行為違反了《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應進行處罰。
如果孫某要繼續從事生產,就要依法辦理環評、排污許可等手續,嚴格依法開展經營。否則,就要依據該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的”、“建筑施工或者貯存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礦產開采企業所產廢石是固廢嗎?
根據《固體廢物鑒別標準通則》“6.1 以下物質不作為固體廢物管理。即任何不需要修復和加工即可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質,或者在產生點經過修復和加工后滿足國家、地方制定或行業通行的產品質量標準并且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質”,可以認定案件中礦產開采企業所產廢石,要么屬于不需要修復和加工即可用于其原始用途,要么屬于在產生點經過修復和加工后滿足行業通行的產品質量標準并且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質——砂石。
或者按照“6.2 按照以下方式進行處置后的物質,不作為固體廢物管理”,即金屬礦、非金屬礦和煤炭采選過程中直接留在或返回到采空區的符合GB18599中第I類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要求的采礦廢石、尾礦和煤矸石。但是帶入除采礦廢石、尾礦和煤矸石以外的其他污染物質的除外,案中企業所產廢石屬于直接留在或返回到采空區的符合GB18599中第I類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要求的采礦廢石、尾礦和煤矸石。
因而,礦產開采企業所產的廢石還算不上固體廢物。
企業應承擔相應的管理義務及連帶責任
《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也就是說,相關企業有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采取措施防治污染的義務。《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以下簡稱《固廢法》)第十九條也規定:“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加強對相關設施、設備和場所的管理和維護,保證其正常運行和使用”。作為產生污染物的礦山開采企業,應當履行好防治所產生污染物的義務,如管理好固體廢物。
不論企業是否自己處理所產生的固體廢物,《固廢法》賦予了兩種義務,一是第三十六條規定,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全過程的污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建立工業固體廢物管理臺賬,如實記錄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數量、流向、貯存、利用、處置等信息,實現工業固體廢物可追溯、可查詢。二是第三十七條規定,對不處置所產生的固體廢物情形,委托他人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應當對受托方的主體資格和技術能力進行核實,依法簽訂書面合同,在合同中約定污染防治要求。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違反委托規定的,除予以處罰外,還應當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受托方承擔連帶責任。
盡管礦產開采企業所產生的廢石不屬于固廢,但企業也應承擔相應的管理義務和連帶責任。
從本案提供的材料看,礦產開采企業雖未與孫某簽訂委托合同,但實際上已默許運走約兩萬余噸廢石,形成事實上的委托關系。生態環境局認為應當認定為承擔委托責任。
對礦產開采企業如何管理?
在類似情況下,排污許可制度應當大顯身手: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和驗收后,要將監管重點轉移到排污許可上來。否則,《固廢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取得排污許可證是第一步,只是開始和開端,還要依證排污、自證守法。否則,“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依據第三十三條“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控制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依據第三十五條“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
對屢罰屢犯、屢教不改的,除了按日連續處罰措施外,還有按次處罰:“(一)未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記錄;(二)未如實記錄主要生產設施及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或者污染物排放濃度、排放量;(三)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四)未如實報告污染物排放行為或者污染物排放濃度、排放量”,可依據第三十七條“責令改正,處每次5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作者單位:河南省三門峽市生態環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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