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內轉移危險廢物需要報批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嗎?
問題:你好,法岸環境律師。請問,省內轉移危險廢物需要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嗎?聯單需要生態環境部門審批嗎?
某市生態環境局2021年7月15日
解答
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的發展呈現出全程監管、趨向電子形式、減少審批環節的發展態勢。所以,要想解決此問題,應當梳理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的發展脈絡。
關于第一個問題,省內轉移危險廢物需要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轉移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運行危險廢物電子或者紙質轉移聯單。”可見,只要是轉移危險廢物,就應當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關于第二個問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是否需要生態環境部門審批?按照1999年10月1日施行、現在仍有效的《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在轉移危險廢物前,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批危險廢物轉移計劃;經批準后,產生單位應當向移出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聯單。”該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聯單分為五聯,白黃紅藍綠五種顏色。此兩個法條反映出,與經濟社會發展條件相適應,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為紙質,并需要申領,在申領之前需要報批危險廢物轉移計劃。僅對聯單而言,“申領”并不完全等同于“審批”,這樣的規定給日常的實際操作,留下了許多自由裁量的空間,體現出了立法的科學性。
再來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關于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的發展歷程。該法自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直至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57號《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呈現出對于危險廢物具體操作環節的嚴謹,但并未體現出對危險廢物的全程管控。“轉移危險廢物的,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并向危險廢物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從中可推理出,在設區的市域范圍內,并不需要轉移危險廢物聯單。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經過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第二次修訂,立法技術趨向成熟,第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轉移危險廢物的,應當向危險廢物移出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未經批準的,不得轉移”。顯示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危險廢物轉移才需要申請和審批,而在一個省級區域內的轉移,并不需要審批,只需要運行聯單即可。從即將代替《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的《危險廢物轉移環境管理辦法(修訂草案)》當中,能夠體會出聯單的發展趨勢。生態環境部在2020年10月公布的關于此修訂草案的征求意見稿第四條、第十三條規定,“轉移危險廢物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并通過國家危險廢物信息管理系統運行危險廢物轉移電子聯單”,“因特殊原因無法運行危險廢物轉移電子聯單時,可先使用紙質聯單,并于紙質聯單辦結 5 個工作日內在信息系統中補錄電子聯單。”應當能夠判斷出,聯單發展趨勢是必須具備電子形式,紙質聯單降格為補充和次要。綜上所述,我的結論是:只要是轉移危險廢物,就應當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在一個省級區域內的轉移危險廢物,并不需要行政機關審批,跨省級區域轉移才需要審批聯單。
河北馬倍戰律師事務所
2021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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