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外碳排放權分配與交易定價研究
摘要:
1、配額的分配一般有三種模式:有償分配、無償分配、混合模式。大多數碳交易體系在運行初期都采取無償分配為主的模式。
2、歐盟在初期免費分配的比例達到了90%以上,后期拍賣的比例逐漸上升。
3、我國大部分的試點都采用了免費分配,北京、廣東、湖北則允許拍賣。
4、首批納入全國碳排放交易體系的電力行業初期配額實行免費分配方式。市場機制完善后采用免費和有償相結合,并逐步提高有償分配比例。
5、影響碳交易價格的供給因素有:碳配額機制、跨期儲備機制、減排技術;需求因素有:能源價格、宏觀經濟以及氣候變化。
正文:
一、碳排放權配額分配模式以及利弊分析
(一)配額分配模式
配額的分配一般有三種模式:有償分配、無償分配、混合模式。從國際經驗來看,大部分體系都沒有采取純粹的有償分配或者免費發放模式,而是采取“混合模式”居多。
1、有償分配模式
(1)拍賣
拍賣就是企業通過拍賣競價的方式有償地獲得配額,拍賣定價和各個企業的配額分配過程均由市場決定。實踐中最常適用的拍賣方式是一級密封拍賣,即所有投標人同時出價,按最高價成交,拍賣品歸出價最高者所有。拍賣的方式可以使配額在公開、透明的情況下得到分配。
(2)按固定價格出售
按固定價格出售的方式是指企業依據自身需要按照政府定價購買排放權。政府定價往往是管理當局根據市場需求以及行業碳排放強度來制定。這種分配方式實際是政府主導與市場調節相結合的方式。
2、無償分配模式
大多數碳交易體系在運行初期都采取無償分配為主的模式。
(1)基于歷史水平的“祖父法”
這種分配方式的標準是基于企業過去一段時期的碳排放歷史數據,因此被形象地成為“祖父式”。這個歷史時期又被稱為基準年度,基準年度的選擇對于運用“祖父法”進行計算十分重要。首先,由于企業的產值波動,只選擇一年進行計算顯然不夠準確,因此一般選擇過去3-5年排放量的均值。同時,一些企業由于外部原因在某些年度的產值可能會突然下降,因此允許在基準年度中去掉碳排放量最低的年份。其次,對于經濟發展速度較快的發展中國家來說,企業的生產規模往往也擴張的比較快,因此采用一個固定基準年的數據作為配額分配依據顯然不夠合理。對于發展中國家而言,應當選用滾動基準年進行計算。大部分碳交易體系在初期采用“祖父法”作為無償分配方法。
(2)基于標準排放率的“基準法”
“基準法”是首先將不同企業生產的同種產品的單位產品碳排放由小到大進行排列,然后在其中選擇一個標準作為基準線。最終,企業獲得的配額=產品的生產量*基準線值。因此,對于排放量較小的企業來說,可以將剩余的配額用來在市場上出售從而獲益;而對那些排放量較大企業來說,必須去購買不足的配額。這樣會使企業的生產成本進一步增加,促使企業去積極尋求減排的手段。
3、混合模式
目前來說,相當部分碳排放交易體系都是采用漸進混合或行業混合的模式進行配額分配。
漸進混合模式是在初期對全部配額或者絕大部分配額進行免費分配,以便碳排放交易能夠盡快為企業所接受并得到推廣。在碳排放交易體系發展一段時間后,逐漸地提高有償分配在配額分配中的比例,向完全有償分配模式過渡。漸進混合模式既可以在初期鼓勵企業更多參與碳交易體系,又可以逐步實現碳交易體系設計的初衷。行業混合模式則針對不同行業的特點采用不同的分配方式,對比較容易轉嫁成本的上游行業采用有償分配的方式,對碳密集型或在國際上競爭激烈的行業則采用免費發放的方式。
(二)配額分配模式的利弊分析
1、有償分配模式的分析
(1)拍賣
拍賣形式給了所有企業公開、透明的獲得排放權的機會。首先,從理論上來說,拍賣形式可以將溫室氣體排放的外部性影響全部內部化。其次,采用拍賣形式進行配額分配,企業所需的配額量完全由市場所決定,不需要政府進行事先測算,可以有效避免滋生尋租以及其他腐敗行為。另外,政府因拍賣所得的收入后可以用于其他清潔減排項目的投資。
然而,拍賣方式最大的問題就是導致企業負擔過重,影響企業參與碳排放交易的積極性,從而造成市場的流動性不足。排放溫室氣體對于大量的制造業企業來說是無法避免的,如果要求企業購買全部的排放權,會使企業的生產成本大幅增加,對企業造成過重的負擔,使企業產生對碳交易體系的抵觸情緒。因此,能夠以拍賣作為主要分配方式的碳交易體系覆蓋范圍大部分是容易進行成本轉嫁的上游行業。
(2)固定價格出售
按固定價格出售方式同樣可以使溫室氣體排放的外部性影響內部化,也有利于增加政府收入。但是這種方式的弊病在于政府定價的確定。如果價格過高,同樣會造成企業負擔過重,使企業產生抵觸情況;如果價格過低,則又失去了調節作用。
2、無償分配模式的分析
(1)基于歷史水平的“祖父法”
“祖父法”對數據要求簡單,僅需要考慮企業的歷史排放量,所以可操作性很強。這種方式的實質就是根據企業排放量占總排放量的比例進行分配。但是“祖父法”的缺點也非常突出,在這種方式下,排放溫室氣體較多的企業,即污染較重的企業可以得到更多的配額,而一個積極進行節能減排且取得明確效果的企業則可能面臨著配額日益減少的尷尬局面。
另外,針對不存在歷史數據的新成立的企業以及新增設施,需要設計單獨的分配規則,從而造成新企業與舊企業之間的分配方案不統一,這也是“祖父法”的缺憾。
(2)基于標準排放率的“基準法”
“基準法”鼓勵企業進行減排研發,引進和采納先進的清潔技術,同時對于新企業與舊企業之間采用統一的分配方案,因此是一個兼顧公平與效率的分配方式。但是,“基準法”對于數據質量要求非常高,同時,不同行業的不同產品種類繁多又難以類比,需要制定非常復雜的產品基準線,可操作性相對較差。
3、混合模式的分析
混合模式兼顧了兩種分配方式的優勢,既避免了全部采取無償分配所造成的效率損失;同時相比較全部有償分配,減輕了企業的負擔,使得政府能夠比較容易地在企業間推廣碳排放交易體系。但是混合模式同時面臨的一個問題是,如何合理確定兩種分配模式所占的配額比例使得減排的效果最大化同時又兼顧企業生產效益,這需要每個國家在排放交易體系建設過程中不斷摸索。
二、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的配額分配制度與經驗總結
歐盟在全球應對氣候變化方面一直希望扮演領導者的角色,制定的政策也在一定意義上具有引導性。2005年歐盟排放貿易體系正式成立,并逐漸形成了目前最大的碳交易市場,被公認為世界上最為完備的碳排放權交易制度。這一制度具有超國家性,具有開放性,對未來國際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建立很有意義,同時也滿足了《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等的要求。歐盟共有28個成員國,各國的經濟狀況、法律制度和觀念意識都有所差異,這和中國由36個省市構成的情況很相似,因此,對于歐盟碳排放權分配制度的了解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意義,有利于我國實現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統一建設。
(一)歐盟碳排放交易配額分配制度
歐盟碳交易體系(EU-ETS)自2005年啟動以來,已經歷三個階段,第一階段(2005—2007年)為試運行(WarmingUp)階段,試運行階段主要目的是為了積累經驗,探索具體的制度設計細節;第二階段(2008-2012年),在這一階段,歐盟將航空業納入碳排放交易體系并且規定電力行業不能免費得到所有的配額。第三階段是推廣發展階段(2013-2020),涵蓋了更多的部門和溫室氣體范圍。于2021年正式進入第四個階段交易期。
在第一、二階段,總量設定和配額分配通過自下向上的“國家分配方案”來完成。具體而言,成員國自行制定國家分配方案(NAPs)來確定本國的配額總量和分配方式,各國配額之和就是EU-ETS的配額總量。成員國需將詳細的國家分配方案提交歐盟委員會審批,若沒有通過審批,成員國需進行修改直到通過為止。
《2003碳交易指令》在第10條規定,第一階段免費分配的配額不得低于95%,第二階段免費分配的配額不得低于90%。總結第一、二期各國的國家分配方案,無償分配是主要的分配方式,對于已有設施,成員國大多采用“祖父法”進行配額分配。這個階段有償分配的配額比例較低,第一期最高為5%,第二期最高為10%,在實踐中,各國制定的NAPs中出售或者拍賣的配額遠低于該比例。
在這兩個階段,各成員國對于新建企業和設施預留并免費分配排放配額,同時對停工的設施沒收原先分配的排放配額。對于這部分免費配額,一般是采用基準線法(因為新進行業沒有歷史數據),具體做法是根據最佳實踐(BestPractice)或者最佳可用技術(BestavailableTechnology)原則確定基準線之后,再乘以預計產量或新產能。
同時,EU-ETS還對配額的儲存(Banking)做出了規定,允許未經使用的配額跨期儲存有助于激勵減排。不過考慮到第一階段作為探索階段配額總量并不嚴格,因而規定第一階段未用完的配額不可以儲存到第二階段使用。從第二階段起,歐盟開始允許配額的儲存。
從第三階段(2013—2020年)開始,EU-ETS大幅度調整了配額分配的方案,配額總量開始由歐盟層面統一確定,取消了國家分配方案(NAP)。第三階段采取的方式是首先確定2013年初始總量,具體設置參照各成員國在第二階段的年均排放水平;此后每年可進行分配的配額總量線性遞減1.74%。
在分配的具體方案上,采用拍賣方式分配的比例大大提高。取消電力部門的免費配額,對于其他部門,配額的拍賣比例將由20%逐漸提升到100%。同時,EU-ETS也規定了例外,對于一些參與全球競爭的行業,仍然可以獲得免費配額。
2021-2030年為第四階段,主要變更內容是將歐盟碳配額年降幅度從第三階段的1.74%增至2.2%。本階段截至目前碳交易價格持續攀升,7月15日已上漲至52.89歐元/噸,相對2017年低點漲幅達10倍之多。
(二)歐盟碳排放交易配額分配制度經驗總結
歐盟在第一階段設定的總量大大超過了實際排放量,而第二階段在已經具備了歷史數據的情況下,各成員國提交的NAPs中對于減排目標的制定仍然非常寬松。究其原因,各成員國為了將本國利益最大化,即使清楚應當嚴格控制總量,在上報計劃時也會盡量為本國企業爭取更多的配額。因此在第三階段開始由歐盟層面統一簽發配額時,這一問題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但是,金融危機以及隨后的歐債危機使得這一制度改進的效果被大大抵消。受經濟下行的拖累,預計歐盟第三期的實際排放也將遠低于預期水平。
歐盟在初期免費分配的比例達到了90%以上,后期拍賣的比例逐漸上升。采用免費發放的方式更有利于保證經濟增長,而有償分配的方式更容易提高減排效率。在初期基于推廣的目的對配額進行免費分配。然而,從長期來看,無償分配的比例不斷縮小。針對經濟增長和減排效率之間的平衡,是交易體系分配方案必須考慮的重點。
三、我國各試點的碳排放配額分配制度以及經驗總結
我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發展歷程較晚,其初始配額分配制度建立上不完善。2011年國務院出臺《關于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通知》,提出逐步開展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試點。國家發改委于2011年11月14日召開了國家二氧化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啟動會議,并確定了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慶市、廣東省、湖北省、深圳市七省市為首批二氧化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從此正式展開碳排放權交易制度建設工作。
從圖表可以看出,國內大部分試點省市都采用了“祖父法”的初始配額分配方法,僅有上海和深圳采用了基準線法,但覆蓋的行業范圍也很有限。在分配方式的選擇上,大部分的試點都采用了免費分配,北京、廣東、湖北則允許拍賣。
由于我國碳交易市場處于起步階段,目前交易配額分配仍然存在一些問題:
(1)碳配額發放總量過多
由于對經濟整體運行狀況、行業發展狀況以及企業經營運行情況的樂觀估計,導致進行配額分配的各個交易試點的碳配額存在大量過剩情況,導致了市場上碳配額的供給量增多,價格長期處于下跌態勢、市場活躍度降低、市場流通率較低,湖北、廣東等地的拍賣價格長期低于市場公開成交價。同時,不利于激發各個企業進行減排技術創新。
(2)市場拍賣交易情況不樂觀
現階段碳配額市場拍賣比例較低,大部分以免費配額發放的形式進行碳額的分配,其中廣東是拍賣比例較高的試點,電力拍賣比例也僅占5%。隨著經濟的發展,碳排放市場的完善,應該根據各個行業的減排狀況、減排技術及能力,逐漸提高碳拍賣的比例,促進資源的優化配置,提高碳交易市場的流動性。
(3)祖父法與基準法實施狀況不佳
祖父法的分配弊端較多,高排放企業獲得更多的碳排放額,打擊企業減排積極性,同時有悖公平、效率原則。現階段,除了深圳以外,其他碳排放交易試點地區主要采用祖父法進行分配,基準線分配方式主要集中在電力行業以及其他僅有的幾個行業,沒有進行大規模的普及使用。這對碳交易市場的發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立更加完善的碳排放額分配機制,建立完善的、科學的數據考量體系成為重要任務。
四、全國碳市場配額分配制度
7月16日上午9時30分,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在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正式啟動。
根據2019-2020年全國碳排放權交易配額總量設定與分配實施方案(發電行業),2013-2018年任一年排放達到2.6萬噸二氧化碳當量(綜合能源消費量約1萬噸標準煤)及以上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的碳排放核查結果,篩選確定納入2019-2020年全國碳市場配額管理的重點排放單位名單。
碳排放配額是指重點排放單位擁有的發電機組產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限額,包括化石燃料消費產生的直接二氧化碳排放和凈購入電力所產生的間接二氧化碳排放。對不同類別機組所規定的單位供電(熱)量的碳排放限值,簡稱為碳排放基準值。
(一)配額發放
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內重點排放單位2019-2020年的實際產出量以及本方案確定的配額分配方法及碳排放基準值,核定各重點排放單位的配額數量;將核定后的本行政區域內各重點排放單位配額數量進行加總,形成省級行政區域配額總量。將各省級行政區域配額總量加總,最終確定全國配額總量。
對2019-2020年配額實行全部免費分配,并采用基準法核算重點排放單位所擁有機組的配額量。重點排放單位的配額量為其所擁有各類機組配額量的總和。
采用基準法核算機組配額總量的公式為:
機組配額總量=供電基準值×實際供電量×修正系數+供熱基準值×實際供熱量
考慮到經濟增長預期、實現控制溫室氣體排放行動目標、疫情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等因素,2019-2020年各類別機組的碳排放基準值按表2設定。
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配額計算方法及預分配流程,按機組2018年度供電(熱)量的70%,通過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結算系統(以下簡稱注登系統)向本行政區域內的重點排放單位預分配2019-2020年的配額。在完成2019和2020年度碳排放數據核查后,按機組2019和2020年實際供電(熱)量對配額進行最終核定。核定的最終配額量與預分配的配額量不一致的,以最終核定的配額量為準,通過注登系統實行多退少補。
(二)配額清繳
納入配額管理的重點排放單位應在規定期限內通過注冊系統向其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清繳不少于經核查的2019-2020年排放量的配額,履行配額清繳義務,相關工作的具體要求另行通知。
對已參加地方碳市場2019年度配額分配但未參加2020年度配額分配的重點排放單位,暫不要求參加全國碳市場2019年度的配額分配和清繳。對已參加地方碳市場2019年度和2020年度配額分配的重點排放單位,暫不要求其參加全國碳市場2019年度和2020年度的配額分配和清繳。地方碳市場不再向納入全國碳市場的重點排放單位發放配額。
為降低配額缺口較大的重點排放單位所面臨的履約負擔,在配額清繳相關工作中設定配額履約缺口上限,其值為重點排放單位經核查排放量的20%,即當重點排放單位配額缺口量占其經核查排放量比例超過20%時,其配額清繳義務最高為其獲得的免費配額量加20%的經核查排放量。
五、碳排放權交易價格決定因素
碳交易價格對于碳交易市場有重要的影響,是引導碳交易市場健康穩健發展的重要經濟指標。一方面,碳交易價格的變動影響各個市場參與主體進行經濟活動的策略與行動;另一方面,市場上各個參與主體的行動策略會影響碳交易價格的波動。因此,對價格進行分析、定價及預測,有利于全面了解和掌控碳交易市場價格波動變化,更好的控制市場的交易風險,完善交易市場的制度及體系,更好的引導市場參與者的行動及節能減排活動,在促進碳金融市場發展的同時,降低溫室氣體的排放。
(一)供給角度的分析
1、碳配額因素及跨期儲備制度
政府制定的碳配額的總額度及碳配額的分配方式,直接影響了碳排放權配額的供給水平,從而影響了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交易價格。如果碳配額分配總量小,各企業獲得的碳配額量減少,導致分配量不能夠滿足企業的生產實際排放量,企業會進入碳排放權交易二級市場,購買不足的碳排放權配額,從而引起碳價格的波動。同時,碳配額的分配方式的不同,會導致不同企業的碳配額的供給量,從而間接影響碳配額供給的合理度以及企業減排的積極性,影響交易價格。
跨期儲備制度的設定影響了前一期多余碳排放額的處理方式,如果允許進行跨期儲備,則企業將多余的碳排放額進行儲備,不會對碳交易市場價格產生較大的沖擊;如果不允許進行跨期儲備,則導致各個企業紛紛將多余的碳排放額在二級市場上銷售,碳配額供給量的大量增加,引起碳配額市場供給與需求失衡,導致價格劇烈下降。例如,歐盟在2006年規定不允許進行跨期儲備,導致2007年未使用的碳配額大量兜售,碳交易價格急劇下降,下跌了將近50%。
2、減排技術因素
企業進行減排技術改進,會影響碳配額的供給水平。如果企業采取了減排技術,自身企業排放量降低,會將多余的碳排放權配額進行交易,從而增加碳排放權的供應量,導致排放權價格的下降。但是減排技術與企業的減排成本息息相關,只有在減排技術成本低于進行碳排放權交易獲取的利潤時,企業才會選擇進行減排技術。如果進行碳減排的技術成本比進行碳排放額賣出獲得利潤低,企業會選擇在市場上買入碳配額,而不進行碳減排技術改進。因此,一方面,碳減排技術的改進會影響市場上碳價格的變動;另一方面,碳價格的變動,會影響企業進行技術創新的積極性。
(二)需求角度的分析
1、能源價格因素
能源價格的變化對碳排放權的需求起著關鍵作用。當石油、煤炭、天然氣等能源價格上升時,各行業對這些能源的需求量降低,從而導致對碳排放權需求量的降低,碳排放權價格下降;當石油、煤炭、天然氣等能源價格下降時,各行業對這些能源的需求量增加,導致二氧化碳排放量增加,從而對碳排放權需求增加,碳排放權價格上升。同時,風能、水能、太陽能等清潔能源的使用與推廣,對化石能源的使用具有高度替代作用,其價格的變化會導致對碳排放權需求的劇烈變動,從而影響對碳排放權的價格波動。
國際碳價格的變化以及國際能源價格的波動,會導致中國能源及相關產品的進出口變動,從而影響國內碳排放權的需求量變化,導致碳價格劇烈波動。
2、宏觀經濟因素
經濟發展影響碳排放權的交易,當經濟處于上行期,各個企業會擴大再生產,加大對化石能源的需求量,導致一些重化工業等企業對碳排放額的需求急劇加大。因此,社會上碳排放權配額的需求大于供給,導致碳排放權價格劇烈波動,不斷上升;當經濟處于下行期,各個行業縮減生產規模,對化石能源、碳排放權的需求減少,導致碳排放權配額供給大于需求,碳交易價格急劇下降。
同時,參與碳市場交易的金融機構、投資者等,會根據經濟的發展作出對碳價格的預期,從而進行投資活動,巨額資金的進入與退出碳交易市場,對碳交易價格產生了巨大的沖擊,導致碳交易價格劇烈波動。
3、氣候變化因素
一方面,全球變暖導致世界各國紛紛進行國際環境合作,規定了各國碳減排量的任務,各國紛紛采取減排措施,導致碳排放權價格產生劇烈波動;另一方面,氣溫、雨量、風速等氣候變化會間接影響碳價格波動。當溫度降低或升高,居民對電力、取暖會發生變化,從而影響發電企業對化石能源的需求,導致對碳排放權配額的需求變化,引起碳排放權價格的波動;雨量、風速的變化,會影響水能、風能發電,間接影響化石能源的需求量,影響碳價格波動。
(三)拍賣式交易定價
企業間進行碳排放權交易時,主要從自身利益角度分析是否參與買賣碳排放權配額。由于不同企業的邊際減排成本不同,導致碳排放權配額對不同企業的使用價值不同。對于碳邊際減排成本較低的企業A,其減排成本C_i低,如果碳交易價格P_0>C_i,那么企業更愿意進行減排并賣出多余的碳配額,對企業具有一定的激勵作用;對于碳邊際減排成本較高的企業B,其減排成本V_j較高,如果碳交易價格P_0<V_j,那么企業會選擇買入碳配額進行生產。圖3為碳排放權配額市場運作的基本原理。
六、參考文獻
[1]哈葆薇.碳配額管理政策對碳排放權價格及其波動率影響[D].哈爾濱工程大學,2020.
[2]任靜.我國碳市場中碳配額交易價格影響因素分析[D].重慶工商大學,2019.
[3]蔣惠琴.碳排放權初始配額分配研究[D].浙江工業大學,2019.
[4]包懿慶.碳排放交易配額分配制度的研究[D].深圳大學,2017.
[5]吳濛.碳排放配額初始分配模式和方法研究[D].浙江工業大學,2017.
[6]張益綱.碳排放配額供給機制研究[D].吉林大學,2017.
[7]崔煥影.碳排放權配額分配與交易定價研究[D].西南交通大學,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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