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初始排污權使用費征收規則
日前,青島發布《青島市初始排污權使用費征收規則》。全文如下:
青島市初始排污權使用費征收規則
第一條 為規范初始排污權使用費征收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8號)《關于印發<排污權出讓收入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2015〕61號)《關于水土保持補償費等四項非稅收入劃轉稅務部門征收的通知》(財稅〔2020〕58號)《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改革工作的實施意見》(青政辦字〔2016〕23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本市試點范圍內新(改、擴)建項目初始排污權使用費的征收。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初始排污權使用費征收,是指市生態環境局在排污單位因新(改、擴)建項目需申領、變更或重新取得排污許可證之前,根據核定的初始排污權,按照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確定的征收標準,向排污單位征收初始排污權使用費的行為。
第四條 本規則所稱污染物,是指經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定,明確排污權有償使用費征收標準的污染物。
第五條 排污單位可根據實際建設情況一次性或分期申請初始排污權,總申請量不得超過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復的污染物排放量。
市生態環境局委托市排污權儲備和交易服務中心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復和初始排污權核定技術方法,對排污單位申請的初始排污權進行核定。
第六條 初始排污權使用費征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排污單位向市排污權儲備和交易服務中心提交初始排污權使用申請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初始排污權申請表(見附件1);
2.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批準文件,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材料;
3.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市排污權儲備和交易服務中心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對符合規定、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受理告知書見附件2);對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受理;對材料不齊全的,一次性告知排污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三)市排污權儲備和交易服務中心受理后,于7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定并出具核定意見(見附件3)。
(四)市排污權儲備和交易服務中心通知通過核定的排污單位領取初始排污權使用費繳納通知單(見附件4)。對未通過核定的,通知排污單位領取初始排污權核定意見。
(五)排污單位自接到初始排污權使用費繳納通知單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到稅務部門繳費。
第七條 初始排污權使用費征收的數量、價格等信息,應定期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八條 本規則由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 本規則自2021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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