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觀點|碳交易市場的理論基礎
碳交易市場是以降低二氧化碳為主的溫室氣體排放為導向的低碳經濟模式下產生的市場行為總和,是通過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實現低碳發展并最終促進可持續發展的全新市場。基于環境經濟學理論思想,溫室氣體經過確權后,其所具有的稀缺性、商品性、排他性、競爭性和交易性等市場特征明顯,具備進入交易市場的條件,碳交易市場應運而生。但由于碳交易市場具有相當的理論與實踐的前沿性、學科的交叉性和綜合性,所以分析碳交易市場理論基礎對我們充分認識碳交易市場的運行機制和風險管控具有重要意義。
碳交易市場的理論基礎---“外部性”理論
在經濟學中,環境和資源問題通常被界定為外部性問題,“外部性”也因此成為研究碳交易的學者無法回避的基礎理論。
“外部性”是微觀經濟學市場失靈的代表性理論,源于英國新古典經濟學派代表人物馬歇爾于1890年發表的《經濟學原理》中的“外部經濟”概念。馬歇爾稱:我們可以把因任何一種貨物的生產規模之擴大而發生的經濟分為兩類:第一種是有賴于該產業的一般發展所形成的經濟;第二種是有賴于某產業的具體企業自身資源、組織和經營效率的經濟。我們可把前一類稱作“外部經濟”,將后一類稱作“內部經濟”。學術界對“外部性”的界定基于兩個方面:一是薩繆爾森和諾德豪斯從外部性的產生主體角度進行的界定,即生產或消費對其他團體強征了不可補償的成本或給予了無須補償的收益的情形;二是蘭德爾從外部性的接受主體進行的界定,即當一個行為的某些效益或成本不在決策者的考慮范圍內的時候所產生的一些低效率現象。兩個界定分別從生產或消費、接受主體角度對獲得收益而無須付費,或付出投入卻得不到補償來闡明外部性。
環境和氣候問題歸根于“外部性”,是因為個人沒有把對他人的損害予以考慮的潛在悲劇---資源濫用和過度損耗,產生了“公共物品悲劇”。溫室氣候和其他污染物排放所具有的外部性產生了公共物品悲劇,如全球氣候變暖、環境惡化等,正因為公共物品排他性和非競爭性的特征,使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出現失靈現象,因此有必要通過有效方法遏制公共悲劇的發生。在控制溫室氣體排放方面,聯合國付出近半個世紀的努力,通過1992年達成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1997年達成的《京都議定書》兩大劃時代意義的重要國際公約的倡導下所產生了碳排放權交易市場。
碳交易市場的理論重點---“庇古稅”和“科斯定律”
通過將外部成本內部化來解決“外部性”問題,是經濟學界達成的一致主張,但在達成途徑上,卻形成了兩大流派,即強調以稅收為主的“庇古稅理論”和強調以產權清晰前提下進行自愿協商所達成損害責任的“科斯定律”。
【庇古稅理論】
庇古(Arthur Cecil Piguo)是英國著名的經濟學家,劍橋學派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福利經濟學的創使人,其因“庇古稅”享譽后世。1920年,庇古公開出版的《福利經濟學》中提出了“庇古稅方案”,提出應該通過征稅對正外部性活動給予補貼。征稅或補貼可使當事人私人成本與社會成本趨于一致,最終促進資源最佳配置,實現帕累托最優。
基于此,庇古認為,環境問題往往具有相當強的外部性特征,征稅是對污染排放活動所采取的矯正措施,征稅的稅率應當以最后一個污染單位引起的外部邊際社會損害成本為依據。此排污稅不僅可以內部化污染所引起的外部性,還可激勵企業采取有效措施來降低成本,最終降低整個社會公共成本。根據此理論,在實踐中通常會直接以征稅或收費方式,如環境資源稅、環境污染稅、排污費等,或采取間接補貼、收取押金和發放排污許可證等給污染定價,讓污染者對每單位污染行為付費或繳稅,以解決環境外部性部問題。
【科斯定律】
科斯(Ronald. H.Coase)是美國芝加哥經濟學派代表人物,法律經濟學代表人物之一,新制度經濟學的鼻祖。科斯于1960年發表了《論社會成本問題》,提出與庇古方案截然不同的思想來解決外部性問題。科斯認為,環境問題源于產權不明晰和市場失靈,只有明晰產權,使經濟行為主體開展交易就可有效解決外部性問題。
科斯定理通俗的解釋是:“在交易費用為零和對產權充分界定并加以實施的條件下,外部性因素不會引起資源的不當配置。因為在此場合下,當事人(外部性因素的生產者和消費者)將受一種市場里的驅使去就互惠互利的交易進行談判,也就是說,是外部性因素內部化。”
科斯定理由三組定理構成:科斯第一定理的內容是:如果交易費用為零,不管產權初始如何安排,當事人之間的談判都會導致那些財富最大化的安排,即市場機制會自動達到帕雷托最優。科斯第二定理通常被稱為科斯定理的反定理,其基本含義是:在交易費用大于零的世界里,不同的權利界定,會帶來不同效率的資源配置。也就是說,交易是有成本的,在不同的產權制度下,交易的成本可能是不同的,因而,資源配置的效率可能也不同,所以,為了優化資源配置,產權制度的選擇是必要的。科斯第三定理描述了這種產權制度的選擇方法。第三定理主要包括四個方面:第一,如果不同產權制度下的交易成本相等,那么,產權制度的選擇就取決于制度本身成本的高低;第二,某一種產權制度如果非建不可,而對這種制度不同的設計和實施方式及方法有著不同的成本,則這種成本也應該考慮;第三,如果設計和實施某項制度所花費的成本比實施該制度所獲得的收益還大,則這項制度沒有必要建立;第四,即便現存的制度不合理,然而,如果建立一項新制度的成本無窮大,或新制度的建立所帶來的收益小于其成本,則一項制度的變革是沒有必要的。
科斯定律所提出的通過市場機制來解決外部性問題為后世排放權交易機制產生播下了種子。后來美國、歐洲等先后出現了污染物排放權交易和碳排放權交易均來之于此理論發揚光大。
碳交易市場的主要理論依據
碳交易市場最初并不廣為人知,美國率先在其國內開展的二氧化硫為全球排污權交易提供了藍本。隨著控制全球溫室氣候排放行動加快,《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京都議定書》把減排約束付諸實踐,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合作減排機制正式形成,推動全球性碳交易市場形成與發展。碳交易市場的主要理論依據表現在碳排放權指標分配和碳交易機制兩個方面:
【碳排放權指標分配理論】
科斯指出,排污權交易是通過市場解決環境資源優化配置、環境污染問題最有效的方式。外部性的存在導致了市場失效,而只有將外部成本內部化,才能解決外部性問題,不管是否存在交易成本,產權明晰后的市場均衡結果都是有效的。基于此,1969年,美國經濟學家戴爾斯(Dales)在《污染、財富和價格》中首次提出排污權交易的構想,內容是政府通過對排污權進行定價分配,然后賣給排污企業,而排污企業既可以從政府(一級市場)手中購買排污權,也可以從其他排污權擁有者(二級市場)手中購買。1976年美國國家環保局應用這一概念管理大氣和河流污染,直至《京都議定書》通過二氧化碳排放權交易來解決氣候變化問題。
在排放指標分配方法方法上,主要代表有:一是基于人文發展的碳排放指標分配法。英國公共資源研究所根據未來一定時期內大氣所需工業二氧化碳的恒定濃度,確定了目標年全年總排放量及人均排放量,提出以人文發展碳排放需求為基礎的指標分配方法。全球人均排放量最終與目標排放量相吻合,從而實現不同發展水平國家共同減排,實現全球穩定的二氧化碳濃度目標。二是基于經濟總量的排放強度指標分配法。以單位GDP溫室氣體排放量為衡量排放強度的依據,一種是以各國溫室氣體排放強度分配全球碳排放權,激勵少排放者;一種是假定排放強度下降前提下,建立全球、各國(地區)排放限制。三是基于歷史排放權指標分配法。以污染者付費為原則,采用累計歷史排放數據分配排放權指標。
【碳交易的市場機制原理】
美國經濟學家戴爾斯(Dales)認為,污染實質上是政府賦予排污企業的一種產權,產權的市場可轉讓性能夠提高資源使有效率。碳交易實質上是碳排放權交易,以配額或排放許可證形式進行交易。交易是在設定排放總量目標的前提下,確立排放權稀缺性,通過無償(政府配額)或有償(市場拍賣)方式分配碳配額,產生一級市場。依托公開、公平和公正的交易平臺,實現碳排放權二級市場交易和環境資源商品化,以發揮市場定價與資源配置,降低減排成本,提高發展效率。市場機制主要包含:一是交易產品:政府根據碳排放總量目標,所設定的碳配額;二是碳交易主體:主要為參與碳排放買賣的企業或個人;三是碳交易價格;四是碳交易運行平臺。
碳交易市場本質是金融市場
7月24日,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范一飛在全球財富管理論壇2021北京峰會上表示,碳交易市場本質上是金融市場,不僅滿足具有當前大型交易系統的基本功能,更重要的功能是通過碳價格信號來實現投資的大數據引導,風險的大數據管理。
碳交易市場源于科斯的產權理論,當純粹的碳交易市場逐步發展為具有投資價值的碳金融市場,其市場價格形成機制、交易制度、投資策略便具備一般的金融市場特征。而現代金融學理論始于20世紀50年代,經過半個多世紀的發展,形成了三個主要理論:有效市場理論、分形市場理論、行為金融學理論。
有效市場理論以理性預期假說為理論基礎,核心思想是有效市場的市場價格充分反映了所有可得信息,價格具有隨機性和不可預測性,任何投資者都不能獲得超額收益。
分形市場理論以分形理論為基礎,核心思想是市場中由于大量不同投資期限的投資者存在而具有分形結構,不同期限的投資者為市場提供了流動性,同時也會造成市場的恐慌。分形市場具有自相似性、長期記憶性、系統突變性、敏感性以及時變方差等特征。混沌理論與分形市場理論是一脈相承。
行為金融學理論是以有限理論和有限套利為基礎,核心思想是金融市場中的噪聲交易者會受到其心理、情緒、信念等因素的影響,從而造成投資者決策行為的偏差和金融市場中的異象。行為金融學的主要理論包括前景理集結、金融噪聲交易理論、行為資產定價模型。行為金融學有效提示了投資者決策行為中的羊群行為、本地偏好、過度交易、處置效應以及注意力效應。
正確處理好碳交易市場與碳金融市場的關系
碳交易市場和碳金融市場是實現碳減排的兩個重要市場,兩者是相互依存、相互促進的關系。一般來說,只有碳交易市場發展到一定的水平和規模,培育足夠數量的合格市場主體,建立起健全的風險管控機制后,碳金融市場才可能得到有效發展。
第一,碳交易市場是碳金融市場發展的前提和基礎。碳交易市場與一般的商品市場不同,交易的配額來自政府的分配,配額價值反映的是政府發放配額的總量和企業的碳排放需求之間的關系。前期我國在地方碳交易市場的試點中,碳交易市場缺乏流動性,市場機制無法發揮作用,碳價格信息失真,碳金融市場也無從發展。
第二,碳金融是碳交易發展的必然需求和方向。碳金融是碳交易的本質要求,控制排放總量是碳交易市場的目的,發揮融資功能服務低碳技術和產業發展同樣是碳交易市場的重要目的。排放企業通過碳金融市場,利用資金推進自身減碳技術的應用,最終通過減排來控制排放總量。另外,發揮碳金融的功能有利于提高碳交易市場的流動性。利用碳質押、碳回購等金融手段,鼓勵投資機構進入碳交易市場,碳交易市場初步形成了一定的流動性,市場機制開始發揮作用。
第三,碳交易作為促進節能減排、綠色發展的一種市場化手段,目標是利用市場機制的價格發現功能,實現全社會減碳成效投入產出最大化,這也是國家推進綠色金融體系建設的考量之一。碳市場交易標的的基本特性(可監測、可報告、可核查),以及交易過程中的注冊、登記、清算、結算等基本要求,都為碳市場的金融化奠定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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