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某加工廠涉嫌通過滲坑排放水污染物案
【谷騰環保網訊】一、案件基本情況
2021年9月15日,天津市靜海區生態環境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對該加工廠進行現場核查。經查,該加工廠主要從事塑料廢棄物加工,主要生產工藝為:廢塑料—破碎—水洗(鹽洗)—甩干—提料—包裝成品。破碎、水洗(鹽洗)工序有廢水產生,水洗池和鹽洗池均設有排水閥門,粉碎清洗池外接有溢流管。現場檢查時,該加工廠電機溫度較高,發現有部分除油粉空袋和尚未使用的工業鹽。該加工廠未建設配套的廢水污染防治設施,破碎、水洗(鹽洗)工序產生廢水直接排放至院內排水溝,廢水通過院內排水溝流向院外排水溝,院外排水溝直接流向南側農田溝渠,院外排水溝和農田溝渠無其他水源流入。靜海區生態環境局委托第三方檢測加工廠對該加工廠院內排水溝等點位采集了水樣,檢測結果顯示化學需氧量超過了《天津市污水綜合排放標準》規定限值。
2021年9月19日,靜海區生態環境局針對該加工廠涉嫌通過滲坑排放水污染物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并于2021年9月29日送達了《天津市靜海區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擬處該加工廠人民幣31萬罰款。
二、違法行為認定及證據鏈固定
1、“涉嫌通過滲坑排放水污染物”的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2021年9月15日靜海區生態環境局行政執法人員對該加工廠進行現場檢查時,該加工廠電機溫度較高,發現有部分除油粉空袋和尚未使用的工業鹽。該加工廠未建設配套的廢水污染防治設施,破碎、水洗(鹽洗)工序產生廢水直接排放至院內排水溝,廢水通過院內排水溝流向院外排水溝,院外排水溝直接流向南側農田溝渠,院外排水溝和農田溝渠無其他水源流入。
2、“涉嫌通過滲坑排放水污染物”違法事實證據鏈。該加工廠“涉嫌通過滲坑排放水污染物”的違法事實有以下證據證明:天津市靜海區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天津市靜海區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該加工廠提供的負責人身份證明、該加工廠提供的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與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該加工廠提供的授權委托書、該加工廠提供的被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現場照片(圖片、影像資料)證據、該加工廠水樣檢測報告等。據此,本案證據鏈完整,證據充足,環境違法事實認定清楚。
三、法律適用
該加工廠“涉嫌通過滲坑排放水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執法亮點
本案通過環保、公安等部門聯合執法,精準快速鎖定現場違法證據,實現精準治污,嚴厲打擊涉嫌環境犯罪。在案件辦理過程中,靜海公安人員提前上手,及時固定相關證據、證言,極大的提高了行刑銜接效率。
五、案件啟示
1、嚴格執法程序,事實認定清楚。在該案件辦理過程中,靜海區生態環境局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取證全面規范、證據鏈完整、違法事實認定清楚、法律適用正確。
2.強化部門聯動,提升執法效能。在該案件辦理過程中,環保、公安聯合進行現場檢查,多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縮短辦案時間,提升案件辦理效率,提高案件移送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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