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企業固廢管理不善被判罰1900余萬元
圖為湘贛交界處的淥江。 資料圖片
◆本報記者陳媛媛
【谷騰環保網訊】“在環境資源執法司法上要講究各種價值的平衡,把握生態損害賠償精準化原則,堅持恢復性生態修復模式,科學運用環境資源裁判方式及執行方式,促進生態環境有效治理。” 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江必新在日前召開的生態環境法治研討會暨江蘇省法學會生態法學研究會2021年年會上作主旨發言時,對司法部門判案提出了建議。
記者近日在裁判文書網上查詢到,由民間環保組織重慶兩江志愿服務發展中心提起的江西省萍鄉市一例環境公益訴訟案二審宣判。
因違法堆放瓦斯灰致江西、湖南跨省鉈污染,萍鄉萍鋼安源鋼鐵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萍安鋼公司)、萍鄉寶海鋅營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萍鄉寶海公司) 支付污染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費、生態環境損害費、評估費、本案調查和訴訟費用等合計1967余萬元。
污染事件發生后,涉事企業不僅要支付應急處置費用,還要為其行為造成水源地河流的環境污染及生態破壞,致使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而“埋單”。此案的審理充分地體現了生態損害賠償應有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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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被告導致淥江鉈濃度超標是否侵權?
本案中,萍安鋼公司在生產中產生機頭灰塵、瓦斯灰等廢渣。而萍鄉寶海公司企業原料主要為瓦斯灰。兩被告在生產過程中出現含鉈廢水并外排,即存在歷史排鉈的情形。
根據查明的事實,在淥江鉈濃度超標事件發生之前,萍安鋼公司安源生產區將1926.06噸高爐瓦斯灰露天堆存在陽干貨場,堆放場地未采取滲漏、防流失等防治污染措施,且廠區雨污分流系統不完善,遇雨水天氣、生產區部分車輛沖洗廢水、地面沖洗廢水、原料及廢渣溶水存在隨雨水地表徑流排入外環境的現象。同樣的問題,萍鄉寶海公司也存在。該企業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水污染物開展自行監測,且這家公司鍋爐軟水池的返洗水未經處置,通過生活污水排口直接排入河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兩高”司法解釋)第十條規定,萍鄉市生態環境局參與了淥江河鉈濃度超標事件的應急處置和污染源排查,掌握事件處置的相應基礎數據,其在針對本次事件所作出的調查報告、應急處置報告中均明確了萍安鋼公司、萍鄉寶海公司為涉事企業,亦針對兩家企業進行了行政處罰。
生態環境部華南環境科學研究所也參與了本案鉈濃度超標事件現場應急處置工作,污染源排查以及應急處置階段形成的相應監測數據,可以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基礎。
綜上,法院審理后認定,根據“兩高”司法解釋第七條規定,兩被告未提交有效證據,證明其存在污染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因此不予支持被告抗辯。
焦點2
淥江鉈濃度超標事件如何定損?
直接經濟損失如何認定?生態環境部華南環境科學研究所接受醴陵市人民政府委托做出的《總評估報告》、《后評估報告》。評估報告顯示,本次淥江鉈濃度超標事件應急處置階段共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5926083.31元。其中,湖南省境內直接經濟損失為5276412.2元,江西省直接經濟損失10649671.11元。這部分損失主要是為防止污染擴散、保障飲用水安全、污染源排查等支出的相應費用,屬于因鉈濃度超標事件造成的直接損失。
相比直接經濟損失,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費的認定則相對復雜。本案所涉鉈濃度超標事件的最直接的后果表現為水源中鉈元素濃度值超出《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規定的0.0001mg/L,而降低該濃度值最直接的方式為阻斷污染源、水源稀釋。
法院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認定,被告萍安鋼公司實際應急過程中調水250萬方的行為是應急處置的相應手段,由此產生的水資源費用并不是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費用。
本案鉈濃度超標事件造成萍水河及淥江部分河段特征污染物在水生生物中積累,潛在生態風險升高,以《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為參照值,新增加排鉈量進入淥江,實質上造成了生態環境提供水資源的能力受損。
另外,評估報告確認了本次事件僅開展基本恢復,無須開展補償性恢復和補充性恢復,且基本恢復方案選擇自然恢復措施,但自然修復并不代表污染行為并未對生態環境造成損害。
法院審理后,對評估報告認定的事件造成淥江生態環境損害約888萬元(其中湖南境內422.5萬元,江西省境內465.5萬元)予以認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費888萬元即為生態環境修復或恢復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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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被告該如何分擔賠償責任?
“水環境事件與本公司無關。”萍安鋼公司認為,此次污染事件是由于流域歷史鉈排放加之五十年一遇的干旱所導致。干旱屬于不可抗力,三刀石斷面鉈濃度超標在萍安鋼公司堆放瓦斯灰行為發生前已經存在,萍安鋼公司堆放瓦斯灰的行為與淥江三刀石斷面鉈濃度超標不存在因果關系。
“歷史排污不是2018年7月、8月淥江污染的原因。不管萍鄉寶海公司有沒有歷史排污,淥江水環境容量遠未飽和。”萍鄉寶海公司辯稱。
法院審理后認定,兩被告主觀上是否具有過錯、江西省是否制定鉈元素的工業排放標準,不影響兩被告責任的承擔。
兩被告各自承擔多少損害賠償責任?生態環境部華南環境研究所通過對此次事件鉈濃度對比分析,認定兩被告此次違法排污與歷史排污以及流域旱情嚴重等因素綜合疊加后造成本次鉈濃度超標事件,在旱情客觀存在的情況下,兩被告的歷史排鉈量和新增排鉈量導致案涉事件的發生。
法院審理后認為,兩被告對侵權責任的承擔不宜為連帶責任。綜合兩被告的排放通量、歷史鉈排放量對河流中鉈濃度的影響等因素,認定被告萍安鋼公司對于此次鉈濃度超標事件所造成的損害后果承擔賠償責任的比例為85%,萍鄉寶海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比例為15%。
■案件回放
淥江湘贛交界處鉈污染事件
2018年7月3日,湖南省醴陵市環境保護局在執行飲用水水源常規檢測中發現,淥江三刀石飲用水水源斷面鉈濃度超標,超過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特定項目鉈標準限值0.8倍。
2018年7月30日,經江西省環境保護廳及萍鄉市環境保護局排查確定,萍鄉萍鋼安源鋼鐵有限公司、萍鄉寶海鋅營養科技有限公司為萍水河及淥江部分河段鉈濃度超標的污染者。
2018年8月1日,湘贛兩省區啟動突發環境事件重大(II級)應急響應。經生態環境部華南環境科學研究所對該污染事件所作的《湘贛兩省交界區域淥江鉈濃度超標事件應急處置階段環境損害鑒定與影響后評估報告》認定,此次污染事件共計造成應急處置階段直接經濟損失1592.62萬元、淥江生態環境損害約888萬元。
此次事件還造成萍水河、淥江及部分河段特征污染物在水生生物中累積,生態環境具有持續潛在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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