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河南省生態環境廳公布9起行政執法典型案例(第一批)
【谷騰環保網訊】按照生態環境部2021年生態環境保護執法大練兵工作要求,為進一步推進全省生態環境系統依法行政,加強對生態環境行政執法的示范指導作用,提升執法震懾力和影響力,省生態環境廳向社會集中公開發布一批典型案例(第一批)。本次公開發布的生態環境行政執法典型案例共9件,涉及鄭州、洛陽、焦作、濮陽、三門峽、漯河6市,新鄉市新鄉縣、濮陽范縣2縣,涵蓋利用暗管、滲坑偷排,非法處置危險廢物,干擾自動監控設施逃避監管,偽造檢測報告,違反排污許可管理規定等多類違法行為。
一、新鄉市新鄉縣某水泥有限公司干擾自動監控設施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案
2021年4月20日,新鄉縣生態環境分局執法人員對新鄉縣某水泥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廢氣在線監控數據過于穩定,經細致排查發現:該公司1號粉磨機在線監測設施取樣管內塞有1個一次性口罩,3號粉磨機在線監測設施取樣管內塞有3個N95口罩。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結合該公司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參照《河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新鄉縣生態環境分局責令某水泥有限公司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57.2萬元。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和《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的規定,新鄉縣生態環境分局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二、濮陽市范縣某公司涉嫌故意干擾自動監測設備采樣監測案
2021年5月29日,濮陽市生態環境局范縣分局執法人員在對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安裝自動在線監控設施的導熱油爐排氣筒設有旁路并使用擋板控制,且旁路擋板可以隨時開關,涉嫌存在人為干擾在線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行為。為查實真相,執法人員現場模擬重復開啟、關閉旁路擋板實驗,發現自動監測數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含氧量)短時間內發生不合理跳變,如從(0、0、20.8)變為(3.8、22、4.0),證實了排氣筒旁路干擾自動在線監測設備正常采樣監測的事實。隨后,執法人員現場調閱了2021年5月20日至5月29日的在線監測數據,發現期間數據發生多次上述不合理跳變。該公司上述行為符合《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第四條第(四)項規定的情形,涉嫌故意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污染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范縣生態環境分局將該案件移送公關機關。
三、濮陽某公司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涉嫌污染環境罪案
2021年6月1日18時左右,濮陽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通過中原油田分公司文留采油廠文二聯合站監控發現,某公司將產生的危險廢物酸洗油渣外運。執法人員跟隨外運車輛,發現該公司將危險廢物運至中原油田分公司原采油四廠維修大隊側對面一院內進行非法填埋處置。濮陽市生態環境局立即將案件情況通報中原油田公安局,并與中原油田公安局成立聯合專案組前往處置現場。經查:該公司危險廢物已混入土堆中,現場堆存有42個酸洗油渣噸包(每包約重1.5噸)、8個噸桶和1個廢白土噸包(約重1噸)。執法人員現場對該公司相關設施進行查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該公司上述行為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濮陽市生態環境局根據《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有關規定,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目前,公安機關已對3名涉事人員進行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同時,為防止對環境造成二次污染,濮陽市生態環境局致函濮陽縣人民政府依法關停涉事企業,并要求其采取措施合理處置危險廢物,對已遭受破壞的生態環境進行修復。
四、焦作市沁陽市某廠偽造檢測數據案
2021年4月,焦作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執法人員對沁陽市某廠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廠環評報告顯示其揮發性有機物為非甲烷總烴,但該廠提供的2020年8月10日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情況檢測報告,編號《天佑監委字(2020)第08031號》,內容顯示未對非甲烷總烴進行檢測,執法人員要求某廠重新對非甲烷總烴進行檢測。隨后,該廠負責人又提供了一份PDF版檢測報告,檢測日期同樣為2020年8月10日,報告編號仍為《天佑監委字(2020)第08031號》,但報告內容已顯示非甲烷總烴檢測結果。兩份檢測報告編號和檢測日期完全相同,檢測污染物種類卻不相同,執法人員隨即對檢測報告真實性開展調查。
經查:該廠負責人為應付執法檢查,要求沁陽市某技術服務中心提供有非甲烷總烴的檢測報告。沁陽市某技術服務中心在沒有真正開展現場檢測的情況下,使用原檢測苯乙烯的檢測報告,將苯乙烯改為非甲烷總烴,拼接出一份PDF版的檢測報告并交給該廠。
該廠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條的規定,結合該廠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參照《河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焦作市生態環境局責令該廠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9.2萬元。
針對沁陽市某技術服務中心拼接檢測報告的行為,焦作市生態環境局向沁陽市公安局致移送函,沁陽市公安局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對拼接檢測報告的原某處以5日行政拘留。
五、鄭州市某機動車檢驗機構利用電子設備造假案
2021年4月27日,鄭州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檢驗機構監管執法大隊通過“河南省機動車環保監測監控平臺”發現,鄭州市某機動車檢測公司在檢測過程中數據異常,執法人員立即開展現場檢查。通過調取錄像資料,現場復檢核查,發現某機動車檢測公司檢測車間2號線使用電子外掛設備和遙控器進行檢測數據造假,為車輛辦理年度審驗業務,存在未按國家標準進行檢測,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違法行為。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結合該公司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參照《河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鄭州市生態環境局責令 該公司立即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80元,并處罰款20.67萬元。
六、焦作市馬村區某建材公司地埋暗管偷排泥漿廢水案
2021年初,焦作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接到群眾舉報,反映馬村區某建材公司自2020年9月底開始使用地埋暗管向馬村區、新河農場和修武縣交界處的一處土坑內排放泥漿廢水,執法人員立即趕赴現場開展調查。經查:某建材公司在壓濾機損壞的情況下,私自設置地埋管道將水洗砂工段產生的廢水排到廠區東南側的土坑內,日排放廢水量近10噸,排放去向為田間土坑,廢水類別為一般工業廢水。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結合該公司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參照《河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焦作市生態環境局責令該公司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65.5萬元。同時,根據《行政主管部門移送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的規定,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七、漯河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黑龍潭鎮一無名石英石加工廠非法利用滲坑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1年6月16日,漯河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接到群眾舉報,反映城鄉一體化示范區黑龍潭鎮北街村一無名石英石加工廠非法排放水污染物,市支隊執法人員立即聯合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污染防治攻堅辦進行現場檢查。經查:該石英石加工廠清洗石英石后產生的廢水未經處理,通過挖設的排水溝排入場院內東北角一無任何防滲漏措施的土坑內。經對場區3個點位取樣檢測,廢水pH值分別為0.33,0.72和0.40,涉嫌利用滲坑排放有毒物質。根據《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第五條的規定,漯河市生態環境局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目前已進入檢察機關公訴階段。
八、洛陽市某公司排污許可證登記的排污口數量與實有數量不一致案
2021年6月12日,洛陽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于2020年5月辦理的排污許可證登記的廢氣排放口數量為3個,但現場實有廢氣排放口數量為5個,實際排放口數量與排污許可登記不符,且未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結合該公司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參照《河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洛陽市生態環境局責令該公司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7.4萬元。
九、三門峽市某建材公司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要求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制度并按要求記錄案
2021年4月1日,三門峽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某建材公司未按照其排污許可證要求建立環境管理臺賬,無監測記錄、生產設施運行記錄、污染防治設施運行記錄。執法人員通過現場勘查、調閱資料發現:該公司2020年3月建成,2020年8月取得排污許可證,自取得排污許可證以來,一直未按要求制定環境管理臺賬。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結合該公司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參照《河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三門峽市生態環境局責令該公司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91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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