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說環(huán)保 | 危險廢物非法處置 被罰款60萬元!
更新時間:2022-04-08 16:27
來源:嘉興生態(tài)環(huán)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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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騰環(huán)保網訊】
案件回顧
案件回顧
2021年4月,嘉興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平湖分局接到部門通報線索,對轄區(qū)內一家化工設備拆除單位的危險廢物處置情況進行現(xiàn)場檢查,對該設備公司有關負責人、危險廢物收集處置經營者多次調查詢問,查實該設備公司將2.37噸廢催化劑賣給了無資質的經營者沈某等人,非法獲利85.32萬元。
查處結果
經查實,該公司將危險廢物提供給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經營者處置,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第八十條第三款規(guī)定,我局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及第二款、《浙江省生態(tài)環(huán)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guī)定》規(guī)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60萬元、沒收違法所得85.32萬元的處罰決定。經查處后,該公司負責人認識到錯誤,涉案危險廢物已依法妥善處置到位,繳清了罰款和違法所得。
案件警示
將危險廢物委托或提供給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主體進行處置是國家法律明令禁止的,2020年新修訂后的《固廢法》大大提高了涉固廢類環(huán)境違法成本,普遍提高了10倍。本案再次警示廣大市場經營主體,對待危險廢物的處置切莫抱有僥幸心理,必須委托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進行處置。否則,面臨的將是沉重的違法代價,超出3噸以上,還有可能構成環(huán)境污染犯罪。
法條鏈接
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
第八十條第三款 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活動。
第一百一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tài)環(huán)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yè)或者關閉:
(四)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十項、第十一項行為之一,處所需處置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二十萬元的,按二十萬元計算。
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huán)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
第一條 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guī)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huán)境”:
(二)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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