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損害誰買單!兩企業傾倒污染廢液 被判生態損害賠償2.3億
【谷騰環保網訊】一、修復生態環境責任(如何對生態環境遭受的損害進行有效的救濟?)
法言俗語
環境遭受污染或生態遭受破壞導致生態環境的損害,即“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大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環境要素和植物、動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變,以及上述要素構成的生態系統功能退化”。生態環境損害發生后,侵權人應當積極地進行修復,如對被污染的水體進行凈化,對污染土壤的固體廢物進行清理,對被損毀的森林進行補植復綠等,以促使生態環境盡早恢復其受損前的生態服務功能,包括生態的、美學上的各種功能價值。雖然生態環境具有一定的自我凈化和自我修復的能力,但根據生態環境損害的不同程度,生態環境遭受損害后可能出現兩種情形:一是采取合理的技術手段對生態環境進行調整,經過一定的時間可以修復;二是生態環境損害特別嚴重,現有的技術手段無法修復或難以修復,如對于滅絕的物種,無論采取何種補救措施也不可能使其重生。對于能夠修復的,侵權人應當在合理的期限內承擔修復責任。
以案釋法
貴陽市生態環境局訴稱:自2017年以來,雙元鋁業公司、田某芳、阮某華將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電解鋁固體廢物運輸至貴陽市花溪區溪董家堰村塘邊寨旁進行傾倒,現場未采取防雨防滲措施。2018年4月10日,又發現花溪區查獲的疑似危險廢物被被告轉移至修文縣龍場鎮營關村一廢棄洗煤廠進行非法填埋。事發后環保部門及時對該批固體廢物及堆場周邊水體進行采樣送檢,檢測結果表明,送檢樣品中含有大量的水溶性氟化物,極易對土壤、地下水造成嚴重污染,該批固體廢物為疑似危險廢物。經委托環境損害鑒定評估顯示,該生態環境損害行為所產生的危險廢物處置費用、場地生態修復費用、送檢化驗費用、環境損害評估費用、后期跟蹤檢測費用、綜合整治及生態修復工程監督及修復評估費合計413.78萬元。貴陽市生態環境局與三賠償義務人多次磋商未果,遂向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
案件審理過程中,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多次主持調解,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主要內容包括:(1)涉及邊寨違法傾倒場地的危險廢物處置費用、送檢化驗費用、鑒定費用、場地生態修復費用及后期跟蹤監測費用由三被告承擔。(2)涉及修文縣龍場鎮營關村廢棄洗煤廠的危險廢物處置費用、送檢化驗費用、鑒定費用、場地生態修復費用、后期跟蹤監測費用由三被告承擔。(3)由賠償權利人的代表貴陽市生態環境局于2019年6月1日前牽頭組織啟動案涉兩宗被污染地塊后期修復及監測等工作。三被告按協議約定支付相應款項后,應于支付之日起10日內將相關單據提供給法院。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調解協議進行公告,公告期內未收到異議。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后依法制作民事調解書并送達各方當事人。現雙元鋁業公司、阮某華、田某芳已按調解書內容履行了支付義務。(貴陽市生態環境局訴貴州省六盤水雙元鋁業有限責任公司、阮某華、田某芳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2019年人民法院保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典型案例。)
法官說法
1.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適用過錯原則。
與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人身、財產損害適用無過錯責任相反,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適用過錯原則,即違反國家規定才承擔修復生態環境責任。之所以如此規定,是因為日常生活、工業生產、交通運輸等人類活動必然會對環境造成一定的影響,但生態環境本身具有一定的承載能力和環境容量,即在一定限度范圍內的人類活動是環境可以容納的,并且生態環境具有一定的自我修復能力,因此法律法規對排污行為及其他影響生態的行為進行了一定的規制,在法律法規規定的限度范圍內進行生產生活,一般不會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簡言之,在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限度范圍內的行為可以得到許可和保護,不必承擔修復生態環境的責任,但超出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即可以認定為構成了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因此應當承擔相應的生態環境修復責任。
2.何種主體有權主張生態修復責任?
按照本條規定,“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承擔修復責任,具體而言應當包括以下主體:一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5條第1款和《環境保護法》第58條的規定,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環保公益組織,即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的社會組織;二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5條第2款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過程上發現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等損害社會公益利益的行為,在沒有第1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或者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不提出訴訟的情況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即檢察院可以成為主張生態環境修復責任的主體;三是根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試行)》的規定,可以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省級、市地級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或者受國務院委托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權的部門可以成為本條規定的主張生態環境修復責任的主體;四是根據《海洋環境保護法》第89條第2款的規定,對破壞海洋生態、海洋水產資源、海洋保護區,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由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代表國家對責任者提出損害賠償要求,因此海洋環境監督管理部門也可以成為主張修復生態環境責任的主體。
3.誰來修復生態環境?
侵權人應當承擔修復生態環境的責任,但是由于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環境破壞原因比較復雜,且生態環境的修復涉及諸多專業技術問題,侵權人有時并不具備履行修復責任的能力。另外,有的案件中也存在侵權人怠于履行、拒絕履行的情況,因此,修復生態環境的責任主體和實施主體常常是分離的,即侵權人可以自行修復,也可以委托專業技術人員進行修復,如果侵權人怠于履行或拒絕履行,法院可以判決第三人代為履行,相應的費用由侵權人承擔。因此,從總體上而言,修復生態環境存在兩種情形:一是侵權人自行修復;二是委托第三人代為履行,但費用由侵權人承擔。在不同的案件類型中,代履行的主體也并不完全相同。在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由于社會組織通常也不具備修復生態環境的專業能力,因此代履行的主體一般以具有修復能力的專業機構為主;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中,考慮到政府、相關部門和機構本身即負有環境監測管理等職能,具有較高的專業性和修復能力,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試行)》第21條的規定,由省級、市地級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關部門、機構組織實施。
《民法典》條文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條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生態環境能夠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承擔修復責任。侵權人在期限內未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進行修復,所需費用由侵權人負擔。
二、侵權人應當承擔的損失和費用的范圍(如何對生態環境進行有效的修復?)
法言俗語
按照法律規定,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五大類損失和費用,但在具體案件中,根據對生態環境造成損害的不同情況,損失和費用的承擔因案而異。如果受損生態環境可以得到修復,侵權人就要賠償清除污染、修復生態環境費用以及服務功能損失,即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生態環境服務功能包括供給服務、調節服務、文化服務等,如一片森林可以提供木材、涵養水源、調節氣候,也可以供人們遠足或者單純的欣賞,提供美學上的享受,等等。環境法意義上的服務功能損失是涵蓋上述諸多功能的綜合性概念,不論財產性價值還是非財產性價值都應當包括在內。因此,如果一片森林被破壞,假設進行補種復綠需要八年的時間,那么這八年的時間內該片森林可以提供的木材、涵養的水源、對氣候的調節作用及美學價值等均應當進行評估并計入服務功能損失之中。如果受損生態環境無法得到修復,侵權人應當賠償“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根據《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推薦辦法(第II版)》的界定,永久性損害是指受損生態環境及其服務難以恢復,其向公眾或其他生態系統提供服務能力的完全喪失。由于生態環境損害成因的復雜性,生態環境損害的評估鑒定專業性強,對技術水平的依賴性較高,因此,對于生態環境損害的評估鑒定、修復方案的制訂都需要專業技術機構或人員的介入,由此產生的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等費用也應當由侵權人予以賠償。與一般侵權相比,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發生后,為了避免環境損害的進一步擴大,及時采取措施控制損害更為迫切,因此,因防止損害的發生和擴大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也應當列入賠償范圍。
以案釋法
2015年8月,山東某新能源公司委托無危險廢物處理資質的人員將其生產的640噸廢酸液傾倒至濟南市章丘區一廢棄煤井內。2015年10月20日,山東某重油化工公司采取相同手段將其生產的23.7噸廢堿液傾倒至同一煤井內,4名涉嫌非法排放危險廢物人員當場中毒身亡。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的要求,山東省人民政府確定山東省生態環境廳為具體工作部門,開展生態損害賠償索賠工作。山東省生態環境廳與三家污染企業簽訂賠償協議,但與山東某重油化工公司、山東某新能源公司磋商未能達成一致,遂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承擔應急處置費用、服務功能損失費用、生態損害賠償費用等各項費用共計2.3億余元,請求判令兩被告對上述各項費用承擔連帶責任,并請求判令兩被告在省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山東某新能源公司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酸液和山東某重油化工公司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堿液導致案涉場地生態環境損害,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判決被告山東某新能源公司和山東某重油化工公司賠償原告山東省生態環境廳應急處置費用1455.566萬元;被告山東某新能源公司賠償原告山東省生態環境廳生態環境修復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1401.208萬元、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費15912萬元、鑒定費18.664萬元、律師代理費16萬元;被告山東某重油化工公司賠償原告山東省生態環境廳生態環境修復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350.302萬元、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費3978萬元、鑒定費4.666萬元、律師代理費4萬元;被告山東某重油化工公司與被告山東某新能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在省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山東省生態環境廳訴山東某重油化工公司、山東某新能源公司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糾紛案,詳見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魯01民初1467號民事判決書。)
法官說法
1.什么是服務功能損失?
所謂服務功能損失即期間損害,按照《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推薦辦法(第II版)》的界定,是指生態環境損害發生至生態環境恢復到基線狀態期間,生態環境因其物理、化學或生物特性改變而導致向公眾或其他生態系統提供服務的喪失或減少,即受損生態環境從損害發生到其恢復至基線狀態期間提供生態系統服務的損失量。因為生態環境的修復需要一定的時間,而在此期間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是不完整的,因此這一價值應當單獨計算并予以賠償。
2.什么是“難以修復”?
所謂“難以修復”,是指在現有的技術水平條件下,生態環境恢復的難度較大甚至無法修復或者雖然可以修復,但投入的修復成本過高。如果受損生態環境無法完全修復,則對于可修復部分,侵權人應當賠償清除污染、修復生態環境費用以及服務功能損失;對于不可修復的部分,侵權人需賠償生態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
3.什么是“防止損害的發生和擴大所支出的合理費用”?
根據《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推薦辦法(第II版)》的界定,所謂因防止損害的發生和擴大所支出的合理費用指的是應急處置費用,即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期間,為減輕或消除對公眾健康、公私財產和生態環境造成的危害,各級政府與相關單位針對可能或已經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而采取的行動和措施所發生的費用。案例中山東省生態環境廳為防止廢酸液、廢堿液進一步滲漏對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更大的污染,調動專業人員對其進行了緊急處置,支出的該項費用即為防止損害的發生和擴大所支出的合理費用。
《民法典》條文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下列損失和費用:
(一)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
(二)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
(三)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等費用;
(四)清除污染、修復生態環境費用;
(五)防止損害的發生和擴大所支出的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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