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中規范使用勞務代償方式?
【谷騰環保網訊】近日,江蘇省常州市溧陽市人民檢察院辦結了一起以勞務代償方式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案件。錢某因放置捕鳥網致使兩只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松雀鷹死亡,被罰2.5萬元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錢某經濟困難無力賠償,采用勞務代償方式,通過參加植樹造林、護山巡林、生態環保法律宣傳、生態環境志愿服務等活動,折抵其應當承擔的賠償義務。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有助于落實“環境有價、損害擔責”“誰破壞、誰修復”的治理要求。但我們也發現,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金額往往較大,一旦超過企業或個人的最大承受能力,往往會出現難以履行的情況。勞務代償方式減輕了賠償義務人的資金負擔,在彰顯司法溫度的同時,有利于賠償義務人切實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同時,通過身體力行地參加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勞動,有利于賠償義務人樹立生態環境意識。此外,生態環保法律宣傳等活動有利于帶動社會公眾提升生態環境意識,達到教育一片的社會效果。為進一步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中規范用好勞務代償方式,筆者建議如下:
出臺規范性文件,做到有據可依。各地急需制定規范性文件,明確適用范圍、實施監管、履行責任確認等方面內容,確保勞務代償達到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義務的效果。2022年6月,江蘇省南通市海門生態環境局印發了《南通市海門生態環境局關于生態環境損害勞務代償的暫行辦法》,《辦法》印發后,14家損害生態環境的涉污企業采用勞務代償方式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義務,取得了很好的社會反響。
建立考核制度,確保代償效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額往往較大,勞務代償期較長。各地應建立勞務代償考核制度,如果賠償義務人在勞務代償過程中出現無故遲到早退、消極怠工、不服從管理等情形,可根據考核制度延長勞務代償期,或終結勞務代償工作,繼續要求其支付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同時明確,勞務代償期結束后,再次發生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將不得再次使用勞務代償的方式代替生態環境損害賠償。
強化部門合作,拓寬勞務代償方式。各級職能部門對勞務代償方式的需求不同,如法制部門有普法宣傳、林業部門有植樹造林、城管部門有市容美化、動物救助站有動物醫治等各式各樣的需求,這些都需要賠償義務人有相關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各地應強化部門合作,根據賠償義務人具備的知識和技能,選取合適的勞務代償方式。同時,不斷探索新的勞務代償方式,力爭賠償義務人可以發揮最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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