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固廢法》中“所需處置費用不規定的足二十萬元的,按二十萬元計算”?
【谷騰環保網訊】《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以下簡稱《固廢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二款,把對本條第一款列明十三項違法行為的罰款區分為限額罰和倍數罰兩種情形,其中規定,對于有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十項、第十一項行為之一的,處所需處置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二十萬元的,按二十萬元計算。
近日,某地生態環境部門執法檢查過程中,發現一家企業擅自堆放、傾倒危險廢物,經調查核實,發現現場危險廢物數量不到一噸,評估結果處置費用共8千余元。
案件討論中,關于適用法律,大家一致認為,應當按照《固廢法》第一百一十二條進行處罰,但在如何理解“所需處置費用不足二十萬元的,按二十萬元計算”這項規定時出現了兩種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對該企業應當處罰款20萬元,理由是根據《固廢法》本條規定,該企業擅自傾倒危險廢物,評估機構評估結果是處置費用8千余元,不足20萬,應當按照二十萬元確定罰款金額。
另一種意見認為,按照該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標準規定,應當處以危險廢物所需處置費用的3被罰款,“所需處置費用”應當以20萬元為處罰基數,對企業處于60萬元處罰。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即對該企業應當處60萬元罰款。理由是:
一、從立法目的上理解,《固廢法》加大了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違法行為的懲罰力度。在《固廢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中,其第一款規定的擅自傾倒、堆放危險廢物、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其他環境污染、和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危險廢物等四項違法行為,以前的法律規定處罰金額都較低,甚至有的甚至以民事責任替代了行政責任,不利于打擊這些違法成本低(最高罰款不超過10萬元)、所得利益大、環境污染嚴重的違法行為。現行《固廢法》將前述四項違法行為列入危險廢物違法行為專門條文且按照處置費用倍數進行處罰,既理順了法律條文的邏輯,體現了過罰相當的原則,又提高了處罰的幅度,彰顯了打擊此類違法行為的決心。
二、從立法技術上理解,《固廢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二款關于倍數罰的規定,確定了特殊情況下的處罰基數。對于罰款金額的確定,法律通常規定限額罰、倍數罰、比例罰、倍比結合罰等確定方式,較少情況下規定不限額罰方式。綜合起來看,本條第二款采用了限額罰和倍數罰兩種方式,一是限額罰,對有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行為之一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是倍數罰,對有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十項、第十一項行為之一的,處所需處置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二十萬元的,按二十萬元計算。應當指出的是,在本款倍數罰中,“所需處置費用不足二十萬元的,按二十萬元計算”的規定,實質是把“所需處置費用”分為“二十萬以上(含本數)”和“不滿二十萬”兩個檔次作為倍數基數。結合自由裁量權,二十萬以上(含本數)的,直接以實際產生費用乘以倍數;不滿二十萬的,一律按照二十萬為基數再乘以倍數,以此確定處罰金額,而并非在倍數罰之外又規定了限額罰。
三、從執法實踐上看,該項法律規定有力地區分了不同危害程度的違法行為,有利于依法治污、精準治污。企業擅自傾倒、堆放危險廢物,其后果是嚴重的,后續需要大量的精力、技術去清理治理,修復成本很高。按照“誰污染、誰治理”“誰違法、誰受罰”的原理,結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條,《固廢法》既讓違法者受到嚴厲的處罰,又要違法者修復好污染后果,極大地提高了違法者的違法成本,對于遏制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違法具有強大震懾力。本案中,某企業擅自傾倒、堆放危險廢物,構成《固廢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違法行為,按照該條第二款規定應當采用倍數處罰的處罰金額確定方式。評估該危險廢物處置費用不滿二十萬元,應當以二十萬元作為基數,按照自由裁量權規定處以三倍罰款即60萬元,同時責令其按照規定處置其產生的危險廢物并承擔處置費用。
作者單位:江西省生態環境廳生態環境執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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