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答記者問
【谷騰環保網訊】近日,生態環境部與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聯合印發新修訂的《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7-2023)(以下簡稱《貯存標準》),自2023年7月1日起實施。生態環境部固體廢物與化學品司有關負責人就《貯存標準》的修訂背景、主要內容等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為什么要修訂《貯存標準》?
答: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工作。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嚴厲打擊危險廢物破壞環境違法行為。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以下簡稱《固廢法》)進一步完善了危險廢物環境污染防治相關規定,對危險廢物貯存污染防治提出了明確要求。2021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實施方案》,明確要求修訂危險廢物貯存等污染控制標準規范。
原《貯存標準》已頒布二十多年,隨著危險廢物的來源、種類和利用處置方式等發生變化,危險廢物貯存的環境壓力和環境風險防控難度顯著增大,亟需修訂《貯存標準》進一步規范我國危險廢物貯存的環境管理,防范環境風險。
修訂《貯存標準》是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關于“嚴密防控環境風險”等要求的具體體現,也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對防控危險廢物環境風險,保障公眾健康,維護生態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問:《貯存標準》修訂的主要思路是什么?
答:本次修訂從當前危險廢物貯存環境風險防控形勢和環境管理實際需求出發,貫徹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的總體要求,全面防控危險廢物貯存環境風險。
一是精準強化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要求。根據我國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形式和危險廢物特性,細化貯存設施和場所分類,在此基礎上根據危險廢物環境風險特征提出分級的污染防治技術和環境管理措施,既做到分類分級精準管控,又減輕部分企業的負擔。
二是科學提出危險廢物貯存污染防治技術要求。對不同貯存條件下危險廢物的環境風險特征進行科學分析評估,提出針對性的防揚散、防流失、防滲、防腐和防止無組織排放等污染防治技術要求,科學防控危險廢物貯存環境風險。
三是依法規范危險廢物貯存環境管理。落實《固廢法》關于環境風險科學評估、分級分類管理、信息化監管體系建設,以及危險廢物集中貯存設施選址、識別標志設置等方面的要求,提出可操作性更強的措施,依法強化危險廢物貯存環境管理。
問:《貯存標準》修訂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貯存標準》主要修訂了以下六個方面內容:
一是增補完善了相關術語和定義。增加了貯存庫、貯存場、貯存池、貯存罐區、貯存點和貯存分區等貯存設施(場所)相關定義,補充完善了包裝、容器和包裝物、相容等定義。
二是增加了“總體要求”。將貯存設施設置要求、分類貯存要求、環境污染防治、識別標志、信息化管理、設施退役等危險廢物環境管理方面的原則性要求納入“總體要求”。
三是細化了危險廢物貯存設施的分類,補充了貯存點相關環境管理要求。根據貯存危險廢物類型和貯存設施結構形式的不同,將貯存設施分為貯存庫、貯存場、貯存池、貯存罐區等四種類型,并有針對性提出了建設和使用要求;在環境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當產廢量較少或臨時中轉時可采用貯存點的形式貯存。
四是完善了危險廢物貯存設施的選址和建設要求。依據《固廢法》,結合2013年發布的原《貯存標準》修改單,進一步完善了貯存設施建設的選址要求;同時,系統地提出了貯存設施建設的“一般規定”和各類貯存設施的建設要求。
五是修訂了危險廢物貯存設施的污染防治、運行管理和退役要求。全面規定了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廢水、廢氣等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和固體廢物管理要求,將貯存設施退役要求調整至“總體要求”中。
六是補充了危險廢物貯存設施環境應急要求。從應急預案管理、人員、裝備、物資和預警響應等方面提出了危險廢物貯存設施環境應急要求。
此外,鑒于《醫療廢物處理處置污染控制標準》(GB 39707-2020)已對醫療廢物有關貯存要求作了規定,危險廢物標簽相關內容也已整合至《危險廢物識別標志設置技術規范》(HJ 1276-2022)中,本標準刪除了醫療廢物有關要求及原附錄A和附錄B危險廢物標簽相關內容。
問:為什么對危險廢物貯存設施進行了細化分類?
答:原《貯存標準》主要規定了危險廢物倉庫式和堆放兩種貯存形式的污染控制要求,但我國危險廢物存在來源多、種類和特性復雜以及貯存規模差異大的特點,導致其存在多元化的貯存形式需求。此外,在不同貯存形式下,危險廢物的污染途徑不同,其污染控制要求也存在差異。本次修訂結合實際將危險廢物貯存設施細化為貯存庫、貯存場、貯存池、貯存罐區等4種類型,以滿足多樣化的貯存需求,并分別提出針對性的污染控制要求。
貯存庫為倉庫式貯存設施,可用于貯存各類危險廢物。貯存庫內應根據廢物類型注意做好分區隔離措施,并根據貯存廢物的危險特性和污染途徑等采取相應的液體意外泄漏堵截、氣體收集凈化、防滲漏等污染防治措施。
貯存場為具有防雨頂棚(蓋)的開放式貯存設施,主要用于堆存不易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大宗危險廢物。貯存場應特別注意防雨和地面徑流等外源性液體進入,同時還應做好場內廢水廢液導流收集,做到貯存過程不增加廢物量,并保證廢物不揚散、不流失。
貯存池為具有防雨功能的池體構筑物,用于貯存單一類別的液態或半固態廢物。貯存池應特別注意強化池體的整體防滲和基礎防滲,同時應做好防止雨水和徑流流入,以及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的防范工作。
貯存罐區為由一個或多個罐體及相關附屬設施構成的固定式貯存設施,用于貯存液態廢物。貯存罐區應特別注意做好圍堰的建設,做好防滲防腐措施和液體意外泄漏堵截等防范措施,妥善處理圍堰內收集的廢水廢液等。
此外,對于不同形式的貯存設施,還應根據貯存危險廢物的特點,重點關注環境風險防控的薄弱、易損環節等,并有針對性的采取防范措施。
問:新增危險廢物貯存點是基于什么考慮?
答:我國危險廢物產生單位中存在數量眾多的小微產廢單位,其具有危險廢物產生量少、分布較為分散、環境風險相對較低等特點,且部分單位不具備建設危險廢物集中貯存設施的條件,危險廢物貯存需求與其他危險廢物環境重點監管單位不同,亟需適用于貯存小量危險廢物的貯存形式。
此外,部分產廢單位具有在生產線附近中轉存放生產或新產生的危險廢物的實際需求,而原《貯存標準》中無針對此類情況的管理規定,因此,需針對此種情形設置明確的污染控制要求。
針對以上兩種情形,本次修訂特意增加了貯存點的相關要求。相關單位可根據危險廢物的特性、包裝形式和污染途徑等,采取比較靈活且有針對性的環境風險防控措施,簡化相關環境管理要求。在環境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顯著降低小微產廢單位建設危險廢物貯存設施的成本。
問:為了更好地宣貫《貯存標準》,相關單位應當做好哪些工作?
答:危險廢物貯存相關單位應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做好以下四方面的工作:
一是全面評估風險。對照標準要求,從危險廢物貯存設施類型選擇、選址、建設、運行、管理到危險廢物包裝、分類存放和污染防治設施設置和運行情況等方面進行全面評估,不滿足標準要求的立即部署相關整改措施。
二是切實提標改造。需要改造的,根據評估結果制定有針對性的整改方案,并按照方案實施貯存設施的提標改造;提標改造過程中涉及年度危險廢物管理計劃變更的,應及時向貯存設施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變更備案。注意妥善安置現存的危險廢物和提標改造過程產生的固體廢物,不造成擴大或新產生環境風險。
三是規范運行設施。定期對貯存設施運行情況、危險廢物貯存情況、污染防治措施效果和污染物排放情況等進行評估、監測,確保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持續達標。
四是強化智慧監管。特別是危險廢物環境重點監管單位,應采用電子地磅、電子標簽、電子管理臺賬等技術手段對危險廢物貯存過程進行信息化管理,提升危險廢物貯存環境管理水平。
與此同時,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充分發揮環境監督管理職能,加強標準的宣傳、解讀和培訓工作,提高危險廢物貯存相關單位防控危險廢物貯存環境風險的能力,引導其落實《貯存標準》要求,提高其危險廢物貯存污染防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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