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危廢識別標志如何設置使用?
【谷騰環保網訊】近日,生態環境部印發《危險廢物識別標志設置技術規范》(HJ1276-2022)(以下簡稱《規范》),并與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聯合印發《環境保護圖形標志—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GB15562.2-1995)修改單(以下簡稱修改單),均自2023年7月1日起實施。
危險廢物未貼標志,重罰10-100萬!
《固廢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對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第一百一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
(二)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或者申報危險廢物有關資料的;
(三)擅自傾倒、堆放危險廢物的;
(四)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的;
(五)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
(六)未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或者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
(七)未經安全性處置,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具有不相容性質的危險廢物的;
(八)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的;
(九)未經消除污染處理,將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的;
(十)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其他環境污染的;
(十一)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危險廢物的;
(十二)未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的;
(十三)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并如實記錄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十項、第十一項行為之一,處所需處置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二十萬元的,按二十萬元計算。
危廢識別標志如何規范使用
新的《危險廢物識別標志設置技術規范》(HJ1276-2022)于7月1日起正式實施,規定了產生、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單位需設置的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分類、內容要求、設置要求和制作方法,適用于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使用的環境保護識別標志的設置。
危險廢物識別標志包含三種:危險廢物標簽,危險廢物貯存分區標志,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設施標志。
▲新的危險廢物標簽樣式
▲貯存分區標志
▲設施標志
總體要求:具有足夠的警示性、設置在醒目的位置、同一場所內,同一種類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尺寸、設置位置、設置方式和設置高度等宜保持一致。
填寫要求:《規范》對標簽中的每個條目都給出了詳細的填寫說明。對于《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廢物,可參照相關內容填寫;根據鑒別標準鑒定為危險廢物的,可依照要求填寫對應的廢物名稱、廢物類別和廢物代碼等信息。對于廢物的主要成分、有害成分和產生情況等信息,廢物產生或收集單位應根據實際情況如實填寫。《規范》在附錄B提供了標簽注意事項的常用推薦用語,便于相關單位參考使用。
制作要求:根據危險廢物容器或包裝物的容積大小,《規范》分別提出了不同情形下標簽的最低尺寸要求,相關單位可按照推薦尺寸制作,或根據實際需要進行放大處理。《規范》對標簽的顏色、字體、材質、印刷等都提出了明確和詳細的規定,相關單位可以據此制作統一樣式的標簽。
設置要求:危險廢物容器或包裝物種類繁多,《規范》針對箱類包裝、袋類包裝、桶類包裝等分別提出了相應的設置要求,標簽設置的總體原則是應設置在容器或包裝物的明顯處。標簽上的危險特性警示圖形和二維碼可選擇直接印刷在標簽上,也可單獨打印后粘貼于標簽上的相應位置。
設置樣式、要求
1、危廢貯存、利用、處置設施的樣式
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設施標志可采用橫版或豎版的形式,參考樣式如下:
貯存設施標志
利用設施標志
處置設施標志
2、危險廢物貯存分區標志的設置要求
危險廢物貯存分區標志可采用附著式(如釘掛、粘貼等)、懸掛式和柱式(固定于標志桿或支架等物體上)等固定形式。
企業宜在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內的每一個貯存分區處設置危險廢物貯存分區標志。
分區標志宜設置在該貯存分區前的通道位置或墻壁、欄桿等易于觀察的位置。
▲危險廢物貯存分區標志設置示意圖
▲危險廢物貯存分區標志樣式示意圖
3、危險廢物標簽的設置要求
▲危險廢物標簽樣式示意圖
危險廢物標簽的設置位置應明顯可見且易讀,不應被容器、包裝物自身的任何部分或其他標簽遮擋。危險廢物標簽在各種包裝上的粘貼位置分別為:
箱類包裝:位于包裝端面或側面;
袋類包裝:位于包裝明顯處;
桶類包裝:位于桶身或桶蓋;
其他包裝:位于明顯處。
注意!新的危廢貯存標準
《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23)將于7月1日起正式實施,適用于產生、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新建、改建、擴建的危險廢物貯存設施選址、建設和運行的污染控制和環境管理,也適用于現有危險廢物貯存設施運行過程的污染控制和環境管理。
總體要求:產生、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建造危險廢物貯存設施或設置貯存場所,并根據需要選擇貯存設施類型。應根據危險廢物的類別、形態、物理化學性質和污染防治要求進行分類貯存,且應避免危險廢物與不相容的物質或材料接觸。
貯存設施應根據危險廢物的形態、物理化學性質、包裝形式和污染物遷移途徑,采取措施減少滲濾液及其衍生廢物、滲漏的液態廢物(簡稱滲漏液)、粉塵、VOCs、酸霧、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和刺激性氣味氣體等污染物的產生,防止其污染環境。采取必要的防風、防曬、防雨、防漏、防滲、防腐以及其他環境污染防治措施,不應露天堆放危險廢物。
貯存庫為倉庫式貯存設施,可用于貯存各類危險廢物。貯存庫內應根據廢物類型注意做好分區隔離措施,并根據貯存廢物的危險特性和污染途徑等采取相應的液體意外泄漏堵截、氣體收集凈化、防滲漏等污染防治措施。
貯存場為具有防雨頂棚(蓋)的開放式貯存設施,主要用于堆存不易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大宗危險廢物。貯存場應特別注意防雨和地面徑流等外源性液體進入,同時還應做好場內廢水廢液導流收集,做到貯存過程不增加廢物量,并保證廢物不揚散、不流失。
貯存池為具有防雨功能的池體構筑物,用于貯存單一類別的液態或半固態廢物。貯存池應特別注意強化池體的整體防滲和基礎防滲,同時應做好防止雨水和徑流流入,以及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的防范工作。
貯存罐區為由一個或多個罐體及相關附屬設施構成的固定式貯存設施,用于貯存液態廢物。貯存罐區應特別注意做好圍堰的建設,做好防滲防腐措施和液體意外泄漏堵截等防范措施,妥善處理圍堰內收集的廢水廢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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