氟化工企業如何應對PFAS管控?看這里
【谷騰環保網訊】2023年2月7日,歐盟化學品管理局(ECHA)在其官方網站上發布了全氟和多氟烷基化合物(PFAS)限制法規提案,該法規一旦實施,將對氟化工產業造成巨大影響。除歐盟外,全球很多國家或地區都在制定針對PFAS的管控法規。那PFAS到底是什么?都有哪些管控法規?我國氟化工企業應如何應對?本文將從上述幾個方面進行重點介紹。
什么是PFAS?
PFAS全稱為Per-and polyfluoroalkyl substance,也就是全氟和多氟烷基化合物。根據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于2021年發布的指南,PFAS是指至少含有一個全氟甲基(CF3)或全氟亞甲基(CF2)的碳原子化合物(不含有H/Cl/Br/I原子)。符合上述定義的PFAS物質超過10000種,全氟辛酸及其鹽類和相關化合物(PFOA)、全氟辛基磺酸及其鹽類和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全氟己基磺酸及其鹽類和其相關化合物(PFHxS)等都屬于PFAS。
PFAS被廣泛應用在各種工業生產過程中,如食品接觸材料(食品接觸用紙和紙板)、防污防水織物和地毯、皮革和服裝、不粘廚具、油漆、清潔產品和防火泡沫中,都能找到PFAS的身影。
PFAS因其在土壤和水中降解時間長達數百年而被稱為“持久性有機化合物(POPs)”,也被稱為永久化學品(Forever Chemicals)。PFAS還容易在環境中遷移,當人和動物攝入PFAS時,PFAS會在生物體內蓄積且產生毒性,影響免疫系統、生殖系統,干擾內分泌系統,且具有潛在的致癌性。這些僅是已知的部分危害性,大部分PFAS的危害還未可知。近年來,隨著研究的深入,PFAS所帶來的健康風險越來越引起各國的重視,因此,全球各國及地區都在加緊制訂相關法規政策,加強對PFAS的管控。
歐盟PFAS限制法規提案
2023年1月13日,歐盟發布了PFAS限制法規提案,該提案由丹麥、德國、荷蘭、挪威和瑞典五國起草,并正式提交給ECHA。2023年2月7日,該提案在ECHA官方網站上正式發布。
從2023年3月22日開始,歐盟PFAS限制法規提案進入為期6個月的公開征求意見階段,全球各國都可以對該提案提出意見。公開征求意見階段結束后,ECHA科學委員會將從人類和環境風險以及社會影響等方面對該提案進行綜合評估,并形成最終意見,上報至歐盟委員會。歐盟PFAS限制法規提案時間表詳見圖1。
歐盟PFAS限制法規提案的主要內容包括兩點:
(1)不得以物質形式在歐盟境內制造、使用或投放市場。
(2)當以物質組成成分、混合物或物品形式存在時,PFAS含量如大于等于如下限值時,不得投放到歐盟市場:①對目標PFAS進行分析時,測定出的任何PFAS含量為25ppb(聚合態PFAS除外);②對目標PFAS及預降解前體進行分析時,檢測出的所有PFAS含量為250ppb(聚合態PFAS除外);③PFAS含量總和為50ppm(聚合態PFAS一并計入)。當含氟產品中氟元素含量超過50mg F/kg時,歐盟境內的生產商、進口商或下游用戶需根據執法機構要求提交一份含或不含PFAS的證明。
上述提案中的條款內容將在提案正式實施18個月后開始生效。也就是說,歐盟PFAS限制法規提案將在實施后有18個月的過渡期,在過渡期結束后,將正式生效。
上述提案中的條款內容對于下列3種情況是不適用的:①符合法規(EU)528/2012 定義的生物殺滅產品的活性成分;②符合法規(EU)1107/2009 定義的植物保護產品的活性成分;③符合法規(EC)726/2004、法規(EU)2019/6和指令2001/83/EC定義的人用、獸用藥品的活性成分。
另外,對于以下幾種情況的PFAS,過渡期可適當延長:
1生產聚合態PFAS的聚合反應助劑,可豁免至提案實施后的6.5年,PTFE、PVDF和FKM的生產不適用本條款;
2用于個人防護裝備的紡織物,以防范法規(EU)2016/425附件I中風險類別III(a)和(c)所列明的風險,可豁免至提案實施后的13.5年;
3用于專業火災救援的個人防護裝備的紡織物,以防范法規(EU)2016/425附件I中風險類別III(a)-(m)所列明的風險,可豁免至提案實施后的13.5年;
4-50℃以下制冷設備中的制冷劑,可豁免至提案實施后的6.5年;
5實驗室測試與測量設備中的制冷劑,可豁免至提案實施后的13.5年;
6冷凍離心機中的制冷劑,可豁免至提案實施后的13.5年,等等。
美國PFAS管控
2023年6月29日,美國EPA在其官方網站上發布了一項針對PFAS的法規管控要求。該法規旨在從源頭停止具有持久性、生物累積性和毒性(PBT)類PFAS物質的環境釋放,并在進行生產活動之前消除不合理的風險。
該法規要求,EPA在審查新型PFAS和PFAS新用途時,通過預生產通知(PMN)和重要新用途通知(SNUNs),對新PFAS或現有PFAS的重大新用途進行更加有效的審查,確保這些化學物質在上市銷售前已進行全面的風險評估。當提交申請的物質為PFAS時,PMN或SNUN中必需包含申請人所掌握的全部已知信息,以便EPA對該物質的人體健康和環境影響進行全面評估,并確定該物質是否屬于PBT類物質。如該物質(包括物質本身、代謝產物或降解產物)屬于PBT類物質,那么EPA將根據暴露途徑和工人暴露等信息,進行定性風險評估。盡管也可以對PBT類PFAS物質進行定量風險評估,但EPA認為,由于這類物質具有持久性和生物累積性,因此定量風險評估僅僅是某一時間點上的“快照”,并不能真實反映它們對環境和人體健康造成的長期影響。如該物質不屬于PBT類物質,則需按照常規化學物質評估流程進行定量風險評估。
除上述EPA發布的PFAS管控法規外,美國境內多個州也制定了各自的PFAS法規,主要針對食品包裝中含有的PFAS。本文摘錄匯總如表1。
我國PFAS法規管控
2022年12月29日,生態環境部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農業農村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發布了《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2023年版)》,自2023年3月1日起實施。該清單明確了14種類重點管控新污染物及其禁止、限制、限排等環境風險管控措施。其中,包括全氟辛基磺酸及其鹽類和全氟辛基磺酸氟(PFOS類)、全氟辛酸及其鹽類和相關化合物(PFOA類)、全氟己基磺酸及其鹽類和其相關化合物(PFHxS類)。針對這3種含氟化合物,采取的措施是禁止生產和禁止加工使用(特殊用途除外),PFHxS類氟化物還禁止進出口。用于實驗室規模的研究或用作參照標準的化學物質不適用于上述有關禁止或限制生產、加工使用或進出口的要求。除非另有規定,在產品和物品中作為無意痕量污染物出現的化學物質不適用于該清單。
2023年6月16日,生態環境部發布了《中國嚴格限制的有毒化學品名錄》(2023年)(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該名錄將PFOS、PFOA列入。凡進出口PFOS和PFOA的企業,需按照規定向生態環境部申請辦理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放行通知單。進出口經營者應憑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放行通知單向海關辦理進出口手續。
結束語
隨著全球各國對PFAS的深入研究和廣泛關注,相關的管控要求也越來越嚴格。對我國氟化工企業來說,應關注美國、歐盟等國家或地區PFAS管理法規動向,提早做好法規應對,避免出口時遇到法規障礙。另外,應加強產品研發,制定替代產品方案,提高產品或供應鏈抗風險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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