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農田消毒污水誤排入他人魚塘 安徽無為一村民被判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谷騰環保網訊】村民承包一塊農田準備養殖螞蝗創收,在對農田地進行消毒后,將污水排進連通他人承包養魚塘的水渠,引發塘內魚大量死亡而被告上法庭。近日,安徽省無為市人民法院對這起水污染責任糾紛案作出判決,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4500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李某與被告陳某系同村村民。李某多年前承包了村里一口水塘養魚。2023年6月,陳某從他人手中轉包一塊距該魚塘不遠的農田準備養殖螞蝗來創收。農田的埂外側緊鄰一道水渠,與位于下游的李某養魚塘相連通。為凈化土壤消除蟲害,陳某在農田的內側周開挖了一環形渠溝,從附近魚塘抽水灌入該田,并兩次撒入消毒藥物進行浸泡消毒,之后將消過毒的污水向農田外側緊鄰的水渠排出。不久后,李某發現自家魚塘內出現了大量魚死亡現象,查看后認為與陳某排放消毒污水直接相關,遂向當地派出所報警。警方至現場察看后會同村干部組織雙方協商解決,未能達成賠償協議。因天氣炎熱,李某對魚塘內的死魚進行了拍照錄像后即予以銷毀,沒有對死魚作分類、稱重處理。后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陳某賠償魚塘經濟損失8000元。
庭審中,被告陳某提出,李某沒有對死魚稱重,沒有證據證實應賠8000元。
法院審理認為,陳某排放污水行為與李某魚塘內魚的死亡具有關聯性,造成李某魚塘內的魚死亡的損害行為構成侵權,依法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原告李某主張8000元的賠償損失金額,雖未能提供相應證據和計算依據,但鑒于李某魚塘內魚大量死亡的損害后果確系陳某排放污染物行為所致,其受到損害的損失客觀存在,若僅僅因為原告李某保存證據意識不強而對其實際遭受的侵權損害損失不予確定,則對被侵權人李某有失公允,同時也對釀成環境污染后果的侵權人陳某失去必要的警示教育。法院根據公平原則,結合全案證據及事實,依照民法典的相關規定作出前述判決。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服判。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規定: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條規定:侵權人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后果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未對消毒后的污水進行適當處置而直接排進公共水渠,最終流入他人魚塘,不僅損害了魚塘主的利益,更損害了生態環境,排污者應當為污染環境的行為承擔責任并吸取教訓。同時也警示各類企業與個人,在生產經營的同時切莫大意,務必高度重視生態環境保護,努力尋求經濟效益與生態環境效益雙豐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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